想上军校被骗106万,高考报志愿家长要小心这些骗局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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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诈骗分子冒充部队领导,以帮孩子上军校为由诈骗家长106万元。

  张某冒充部队领导,欺骗王某能帮助其孩子上军校,并先后两次在王某处共计骗取106万元。王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并扣押到伪造的军官证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6万元。

  法官说法:

  “诈骗”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冒充部队领导,欺骗王某能帮助其孩子上军校,骗取王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诈骗犯罪。王某作为本案诈骗犯罪之被害人,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之规定,依法判决张某退赔其有关款项。“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从古至今为人父母对子女的期望。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考取一所理想的大学,成为诸多家长对孩子的希冀所在。然而,关心则乱!诱惑背后往往是陷阱!本案中王某受孩子能上军校的诱惑而上当被骗就是典型的实例。当下高考成绩陆续出炉,孩子考场发挥欠佳、成绩不理想,容易使部分家长受到上好大学“捷径”的诱惑,应当特别小心谨慎。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在成功骗取钱财后,大都会挥霍一空,被害人往往难以追回被骗损失。要慎初慎微,莫等上当被骗才悔之莫及!除警惕高考招生诈骗外,考生和家长们更要明白,孩子美满幸福的人生除了踏实努力奋斗,并无“捷径”可走,而且所谓的“走捷径”,其实本身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1.“走捷径”有犯罪风险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如果有的家长,为达到孩子“考上好大学”的目的,“成功”找到有关机关、大学等有职务之便的人员而给予财物托其“活动”的,其行为是行贿行为,有构成行贿罪的犯罪风险。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犯行贿罪面临的法律处罚是沉重的。

  2.行贿钱款将依法依纪收缴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行贿人作为实施行贿犯罪的主体,行贿款则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为“买大学”,而主动向相关有职务之便的人员给予钱款财物的,无论“目的”达到与否,其行为均是行贿行为,如果依法审判定性为行贿罪,行贿款应予没收。

  此外,大家还应知晓,即使因行贿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不认定为行贿犯罪,相关行为也违反了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受到党纪政纪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种违纪所得,亦应依法依纪收缴!

  3.违法取得的学籍终会被取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毋庸置疑,“行贿买学”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

  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根据高考成绩和官方志愿填报指导书籍依法填报志愿,不走“捷径”才是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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