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好心”开收入证明,自己却遭遇“坏事”,你就说冤不冤?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7-01
手机版

  劳动者因买房,用人单位应劳动者要求出具了收入偏高的收入证明,后双方就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居然以收入证明对前述争议点进行了认定,你觉得判罚合理吗?

  2013年,郑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美甲服务,并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无底薪,按照业绩35%提成”。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3月15日,郑某因买房需要,向公司申请出具收入证明,公司应郑某要求,在其提供的收入证明上加盖了公章,收入证明显示郑某工作4年,薪酬部分为空白,后由郑某自行填写为39000元/月。而郑某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27179.26元,2020年平均工资为17176.25元,2021年1月至3月平均工资为27474.52元。

  2021年3月31日,郑某于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公司为此垫付了医疗费11万余元。但嗣后,郑某母亲则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期工资差额、生活费、未休年假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以上费用共计约近90余万。

  

  庭审中,双方就郑某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相持不下。公司辩称,收入证明出具时系空白,内容由郑某向银行提交时自行填写。而郑某为便于银行放款,自行填写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与实际并不相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已为郑某购买了社保,故相关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由社保基金支出,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至于劳动年限和工资标准,因收入证明系证明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作时间等事项的重要文件,亦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在承认案涉收入证明中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且在未对其相关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及认可。

  根据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中显示郑某已工作4年,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故法院据此认定郑某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另实践中发放工资的形式不限于银行转账,且郑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2020年外,其收入水平与收入证明记载的水平相当,故最终认定以39000元作为郑某的应发工资标准。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公司限期支付3月工资差额6826.17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9448.28元,并驳回了郑某母亲的其他诉求。

  收入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文件,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并妥善保管好实际的收入文件,必要时要求劳动者对其实际收入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好意”可能会变“坏事”。另,非必要,建议不作此类证明!!!

  公司安排劳动者转让新单位,工龄合并计算,年假是该一并延续吗?

  女子获公司offer,入职时却被拒,理由系“有先天性心脏病史”!

  员工为补贴自愿签不交社保申请:员工自愿,公司就真的能免责吗?

  举报/反馈

上一篇:泰山狂飙6球首胜,1米91锋霸大爆发3球,中甲第11队倒下!
下一篇:《漫威钢铁侠》将使用虚幻5引擎;任天堂将增加新主机出货量

最近更新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