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1日!又是这个操作惹的祸……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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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金华武义

  一停车场突发火灾

  起火原因是违规动火作业

  

  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是由于气割操作工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气割枪进行气割拆除钢棚作业时,火花溅落到地上堆放的可燃物,最终引起火灾。

  

  

  3月9日,当地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为案由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电焊作业属明火作业

  无证上岗、违规电焊

  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心存侥幸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案例

  01

  3月18日,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在居民楼车棚顶部违规明火作业,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02

  3月14日,湖北咸宁一废弃房屋发生火灾,致3人被困。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工人在焊割操作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规切割铁栏杆,导致火花飘落,引燃楼梯间的可燃物。电焊工艾某某无电焊专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遵守焊切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大!

  请向违规动火作业

  说“不”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小编提醒大家

  牢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来源:应急管理部、中国消防等网络 整理:长丰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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