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以“后疫情时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应对”为主题,分设“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和“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两个议题,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新三板与新金融研究中心以及法制网共同协办,共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以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50多位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员参会。
参会会员合影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长海教授主持
大会开幕式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长海教授主持,首先对到场嘉宾表示欢迎与感谢。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党总支副书记李连旺,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长暨创始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理事长、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赵威和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副院长、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杜焕芳分别致辞。
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党总支副书记李连旺致辞
李连旺副书记在致辞中对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取得的成果和培养的人才表示肯定,祝研究会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长暨创始会长赵威致辞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长暨创始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理事长、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赵威,在致辞中表示过去一年虽受疫情影响,但国际经济法学会依然取得丰硕的成绩,特别是杜焕芳会长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近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也是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国际经济法学人也在开展新的工作,希望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国际社会的发展,最大程度贡献聪明才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法学人要肩负起时代的命运,迎接时代的挑战,为北京市的法治建设、国家的法治建设、世界的和平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焕芳致辞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副院长、第九届全国杰出经年法学家杜焕芳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感谢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人大法学院的信任,感恩时代寄予涉外法治的机遇,希望人大法学院与社会各界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一起共同努力,培养更优质的法治人才服务国家的需求。
在论文颁奖环节,武长海教授表示虽然会议筹备时间不长,但受到来自全国各地参与评选的论文超百篇,部分参会获奖代表获奖文章如下:
一等奖:
黄健昀:《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论》
刘久:《我国核电产业应对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研究》
张西峰:《超越唯名主义:亚投行应对其成员货币币值变动之策》
二等奖:
魏宁:《中美贸易争端中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研究》
吕贤:《全球经济治理创新:一项基于议题调适和规则重构的分析》
张志国:《lt;新加坡公约gt;背景下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探究》
侯皓瀚、胡勇:《后疫情时代作为“新区域主义”典范的“一带一路”倡议引领WTO改革:背景解读、路径选择与其实展望》
蒋琪、杨东勤:《简析Incoterms2020规则的修改变化》
三等奖:
赵鑫:《“一带一路”背景下西藏扩大开放的经济法治保障路径研究》
刘艳:《跨境项目PPP协议的不可抗力救济研究——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互动的视角》
陈林:《试论集装箱碳标签的国内规范构建——以贸易战和疫情叠加时期集装箱产业的实证分析为基础》
宛旸:《东道国规制权的实践发展及中国方案——基于典型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分析》
王心诚:《论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征收补偿标准——兼评我国lt;外商投资法gt;第20条》
刘学选、易浩天:《lt;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gt;(R.C.E.P)框架下的投资者保护》
在本次论坛第一会场“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中,第一阶段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琪主持,第二阶段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国际法系主任沈健主持。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福勇发言
陈福勇指出当前在中国境内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成为主流话语,但目前受到的主要限制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认知方面,国内学界对于在中国能否建立国际仲裁中心的认知较为两极化,陈福勇认为实质上需要关注的则是究竟什么是国际仲裁中心?他将答案总结为一个词:acceptable,他将这个词理解为当一方当事人选择一个仲裁中心时其他当事人是予以接受且无异议的。其次在制度方面,他指出虽然当前我国对于仲裁更多的关注在于对仲裁法的立法工作,但除此以外他认为更需要关注的还有体制机制因素,例如其中的组织因素。再次人才方面,随着制度的逐步开放,我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需要人才的有效供给;但目前对于相关人才的培养仍仅限于外语层面的培养,应有的仲裁经验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总结和传播,导致人才应具备的核心要素是什么仍然存疑。对此他建议国内高端法学院应该关注最核心的东西,要在人才培养中建立最为核心的整体框架。最后,他指出仲裁是法治的一部分,但同时有自己的特点——天生国际化,中国仲裁的国际传播、法治传播方面如何关注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期待在未来以高校为代表的学者群体对外交流时能够建立一个传播的基本水准,并进一步探索如何保持可持续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国际法学研究室主任沈健发言
沈健指出针对联合国为商事调解专门制定的《新加坡公约》,中国目前很有可能批准加入,需要与其相对接。进一步指出仲裁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商事调解则是自下而上的调解过程,本身适用过程中门槛较低;大多数对于调解的固有印象是商事调解等同于人民调解或民事调解。沈健强调调解可以分为促进性、评估性的调解。评估性调解类似于仲裁,仲裁员会给出意见以及解决的建议,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服从性。而促进性调解中,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不出具具体方案、指出问题,减少给当事人的压迫感,充分体现了明显的自治性,当事人具有更强的自主选择权。而商事调解之所以在此次单独列出,是由于其有自己的特点,对中国而言,主要在于商事调解、商事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商人需要私法自治,且处于具有国际公约、国内法律环境相对宽松的条件下,使得商事调解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他建议在商事调解中应该更多地适用促进性调解,这应当是商事调解主要遵循的调解形式,由于商事调解的商事性,商人的自治应该贯穿于整个程序中。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源教授发言
薛源指出在后疫情时代,中国市场在国际环境中更显重要,其中当然也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市场。面对中国这样的庞大市场,规则制定主导权应把握在自己手中。薛源在此次研讨中主要强调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外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进入,目前的关注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上海引进境外争议解决机构以及中外联合仲裁机构。针对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进行仲裁如何定性的问题,薛源指出2020年最高院通过广州中院表示,境外仲裁机构以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就是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对这种情况的定义进一步明晰。为境外仲裁机构来国内开展业务扫清了障碍。第二个问题,争议解决人才的进入,她指出争议解决的人才目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产生,即国内培养与国外人才引进。第三个问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完善,她针对以下几点提出了建议,其一对于仲裁法的修改,她期待将中国打造为示范法国家;其二对于商事调解法制定,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借《新加坡公约》制定商事调解法,逐步的开放也会有利于商事调解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远东资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秋岭发言
杨秋岭董事长首先指出针对营商环境,当前主要面临两个主要困境,第一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问题;第二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进一步实践。其次对于怎么理解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规定,杨秋岭董事长作出了自己的阐述,他认为需要主要把握两个要点:第一,聚焦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聚焦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的制度化。
他在会上阐明了世行对于营商环境进行评估的特征,他认为可以概括为“四个一”特征,具体来说是:第一,有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世行在理念的《营商环境报告》基本上都会重申这样一段话:“营商环境报告选取了一套指标体系,通过量化分析,来评估营商规制和产权保护及其对本地企业,特别是本地中小企业的影响”。第二,有一套比较科学的指标体系,世行将开办企业、获得电力、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破产、执行合同等作为一级指标进行不同内容的评估。第三,有一个比较规范的操作流程,世行当前形成了具有规律性的程式化的发布报告的调查、发布流程,包括编制调查问卷、数据收集和分析、发布报告等几个流程。第四,有一套比较实用的评估方法: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1以点看面的不完全归纳方法2选择样本城市3标准案例的假设4定向发放问卷5对数据做标准化处理。与此同时他还指出世行目前评估营商环境尚存的不足之处,主要可以概括为:只看到实体经济,没有看到未来企业。只关注个体企业,没有关注整个产业链。
最后,杨秋岭针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层面,他期待在未来能够有专门立法以及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第二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层面,他希望能够做到龙头带动、梯次传导、全面开花;第三优化营商环境应当突出中国特色,具体来说可以围绕以下几点:围绕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既要重视标准化也要重视区域化和差异化;按照可量化、可比较、可提升三原则设计指标体系;要用好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磊律师发言
张磊指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报告显示,由于新冠疫情,全球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规模在2020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根据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今年前 10 个月我国对外投资则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突发而来的新冠疫情,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全球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从投资东道国的角度,考虑到跨境投资活动在新冠疫情之下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部分国家也对本国的外商投资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希望引入境外投资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审查。新冠疫情为跨境投资交易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交易协议、监管审批、投后运营管理和跨境争议解决等方面带来深远的影响,跨境投资者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变化始终应当保持审慎态度。
同时他指出,2020 年的跨境投资交易由于新冠疫情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大部分国家为了在吸引优质外国投资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境外企业低价收购本国资产的风险;对本国原先的外商投资审批政策针对疫情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及时的调整,整体看来对于中国企业的针对性较强,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会产生冲突。因此,他认为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之下,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的挑战和不确定性更大,成功实施跨境投资的难度也进一步提升。张磊指出如何出台政策、为中国企业发声:从而降低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敏感度、协助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总的来说新冠疫情带给全球跨境投资的影响和挑战是全方面、持续且深入的,但同时也给我国投资者带来了机遇。他建议我国投资者仍应在我国有利政策的大环境下,抓住对外投资的红利期,制定好疫情期间跨境投资的计划与风险应对预案,扎实稳步推进跨境投资项目。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志国博士发言
张志国指出《新加坡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直接执行机制,但出于对和解协议监督及维护执行地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仍有必要建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在审查对象、审查内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区别于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兼具支持、监督、控制和解协议质量、权利救济等方面功能。同时,从制度模式、基本原则、审查主体、审查范围、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构建跨境执行 审查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调解作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之一,在纠纷解决成本、保护当 事人商业秘密及促进商事长期合作等方面具有优势明显,但由于和解协议的不确定,无法得到跨境强制执行,致使其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地位和作用的远不如仲裁。《新加坡公约》赋予国际和解协议以执行力,和解协议得以跨境执行。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是和解协议跨境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新加坡公约》在我国落地的具体制度安排。
评议环节,杜焕芳指出,本次争议解决是大的国际营商环境的一个环节,当前正值《仲裁法》的修订,不是本身规则的修订和修补,制度特别是组织问题,例如仲裁机构的定位、定性问题、外籍仲裁员的进入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需要予以关注。其次他指出和解、调解方面如果放入公约框架中,相当于直接收到了公约的约束力,目前尚无法与国际环境的不对称性,不能做到完全接轨,是否需要制定商事调解法需要一定的立法研究。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处长姚俊逸发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处长姚俊逸指出,RCEP是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的胜利,第十九章包括了法院选择、磋商、斡旋、调解、仲裁等,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包括以下:第一,目标上,建立高效透明的机制解决纠纷。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磋商是前置条款,无法解决时进入仲裁程序,并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停下来调解。第二,缩短了磋商等时间,如报告审议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等。第三,不再设置专家名单,启示我们仲裁员名册制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第四,对于专家组的首席专家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第五,规定了第三方参与。第六,专家组至少开一次听证会,不得超过两次。第七,没有规定投资仲裁机制,去机构化,不再设置专门机构。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德衡律师集团总裁蒋琪发言
德衡律师集团总裁蒋琪指出,同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20规则保留了2010规则的关键要素,所做的修改更多为形式上的,而不是关于规范如何实施Incoterms 规则的内容。Incoterms 2020规则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利首次使用Incoterms 规则的人更好地理解、选择和运用Incoterms 规则。具体而言,Incoterms 2020增加了FCA项下具有“已装船批注提单”这一选项,提高了卖方在CIP项下的强制性投保责任,运输过程中加入“安全”要素,加重“包装与标记”上卖方义务等。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乔慧娟发言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乔慧娟认为,各国在新冠疫情期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会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利益,中国政府很可能在将来面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请求。国家基于疫情防控措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可基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和国际习惯法中的危机情况免除国家责任,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例外条款的适用限制,是否属于自裁决条款,其与习惯国际法的关系,均有不同的裁决。中国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时,应在序言中增加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同时,将国家在公共卫生健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纳入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使用体现自裁决性质的措辞,以避免仲裁庭对例外条款的实质审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高级经理刘艳发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高级经理刘艳认为,跨境PPP项目在新冠疫情下受到延期履行、无法或不能履行义务、终止协议、政府违约等问题,作为PPP协议权利和义务的双方,东道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处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中,两者可基于不可抗力提出拒绝履约抗辩。为管控风险,跨境PPP项目应从项目源头做好不可抗力制度安排,在项目中推进保持与东道国政府的密切沟通,在项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积极采取救济措施等。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生黄健昀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生黄健昀认为,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是不同种类的国际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无先例可循的程序设计。一方面,这些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国际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能在嗣后承认与执行阶段保证裁决所确认利益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似乎与传统的程序正义观念不兼容,时刻面临着正当程序下的裁判者中立性与程序保密性的质疑与批评。从深层原因上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产生于并服务于金融中心内的“新法律中心”。“新法律中心”是各国所进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试验田,体现了一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反过来,在争议解决方式层面的创新,将能塑造并形成一国“新法律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魏宁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魏宁认为,美国在对华“301调查”报告中重点指责中国强制美国在华企业转让技术。中国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合资要求、股比限制以及行政审批和许可程序与强制性技术转让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以技术换市场是美方企业的自主决策。中国对于外商投资者获得市场准入后在技术许可方面所采取的不同规定不违反TRIPS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和专利权内容。中国除了不存在强制性技术转让的问题以外,近些年来还显著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鉴于中美之间不断加强的投资贸易关系,两国之间的争端应该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来协商解决。
金杜研究院院长欧阳振远在进行评议
在评议阶段,金杜研究院院长欧阳振远指出,目前我国仍为机构仲裁,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推动,在第三方参与、调解等方面仍有不足,RCEP中很多机制值得国内借鉴;国内学者应更多关注实务中遇到的焦点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东道国权益保护问题在疫情期间尤为突出,需要进一步研究。混合争议解决背后仍为公权力的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的衔接问题不应仅限于书面研讨,背后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元素要纳入考虑的范围。在中美贸易争端中,美国主张背后的理念、中美沟通的渠道等问题需要继续研究。
在本次论坛第二会场“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中,第一阶段由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王淼主持,武长海教授为评议人,第二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西峰主持,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为评议人。
在第一阶段,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西峰、中国雄安集团法律合规部部长韩伟、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王锐、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波进行了主题演讲;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长海进行了评议。
在第二阶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魏庆坡、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姚捷、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副教授李锋、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合伙人李丽、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王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鑫进行了主题演讲;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进行了评议。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教授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教授以网络理论视角看央行数字货币。认为央行数字货币以数字的方式表现价值,支付的背后有央行的信用支撑,未来可能应用于跨境支付,对现有国际经济格局和金融稳定性会产生一定影响。进一步分析了央行数字货币的类型,将其分为以账户和以价值为基础、零售式和批发式、单层式和双层式、集中记账和分散记账,认为争议点形成在不同类型中。不同国家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态度,分为明确表态支持、观望等待、相对反对,态度的选择包括了以下考量因素:支付支持、货币政策、金融稳定。
新冠疫情也促使电子货币被提上议程。高教授认为,网络理论可以解释数字货币在国际经济体系的影响,央行逐渐取代商业银行成为核心,面临来自理论的冲击:如竞争法问题、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央行独立性等问题。从国际社会角度,各国间需形成一个中心才能改变现有国际支付体系,未来是否可能使国际组织形成中心值得探讨。最后高教授认为,数字货币在短期之内还是有可能在各个国家成为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张西峰副会长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西峰提出如何应对亚投行成员货币大量贬值的情况,这涉及货币法中定值权的问题。货币价值解释理论之唯名主义认为:货币只是计量商品价值的一种符号,无须具有内在价值(数字货币也是如此),其价值取决于国家的信用,债务人仅有按照债务记账货币面值等额的法偿货币进行支付,而货币的购买力以及外汇价格的任何变动,不予考虑。现代经济的构成要素都是根据唯名主义原则进行管理并控制自身发展的,任何人都无权针对纯粹的市场因素所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唯名主义也存在着不能解决公平与经济稳定之间的矛盾、有时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当得利、无法解决不可抗力造成的货币购买力变化等缺陷。张教授提出,《亚投行协定》货币规则已突破了唯名主义原则,就成员货币币值的大幅贬值或者大幅升值,认定权归属亚投行。
中国雄安集团法律合规部韩伟部长发言
中国雄安集团法律合规部韩伟部长提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应当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考虑的重要因素。韩部长从下方面展开论述:第一,数字城市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包括过渡收集信息、信息保管不善、信息使用不当等方面;第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在基本定义、权利基础、财产化、合法事由等角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第三,数字城市治理框架中的支撑技术:要数据为基础、以公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提出数字城市驱城市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并以纽约为案例解释算法治理嵌入决策城市的观点;第四,数字城市治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认为需要加强立法保障、增强执法力度,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共同完善数字城市治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同时要构建多元权责分配体系。
国家法官学院王锐教授发言
国家法官学院王锐教授从“抖音国际”因违反数据保护规则遭遇境外投资风险案一案引入,论述对外投资中的数据法律责任及风险。王教授首先谈到主要投资目的地的企业数据法律义务,从美国、欧盟和英国模式展开,其次谈到各国违反义务的数据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并重点讨论了数据法律风险产生的诱因。其中,“落差”是最大的诱因,包括立法差异、执法差异、责任主体差异。再次,谈到数据法律风险的“混合型”呈现特征,从目的、工具手段、烈度、后果等方面论述了对外投资数据风险的新特征和趋势变化。最后,王教授总结提出关注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贸易政策问题、政治意识形态问题的叠加和共振,关注限制竞争经济干预行为的法律伪装,提高单边主义的法律应对,注重投资贸易协定的保护性条款构建、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贯通等观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律师发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陈波提出,在数据流动跨境制度方面,全球形成了以世界三大经济体中美欧为代表的三种模式:欧盟将个人数据视为公法范畴,奉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原则;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建立在私权和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奉行原则允许、特别例外原则;中国奉行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评估原则,追求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保障。迥异的监管模式必将使中美欧跨境数据流动发生域外效力的冲突。迄今为止美欧主导了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冲突的一些合作技术,但不是跨境数据转移需要的能普遍适用的向多个不同国家转移数据的方法。国际社会在多边和区域层面希望通过达成贸易协议,对数据流动问题的贸易壁垒进行干预,或可能进一步对不敏感的数据保护程度做出缩限解释,或者对于一些域外效力冲突做出礼让,以增加数字经济的总体信任、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长海教授评议资讯影评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长海对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他指出高思敏教授论述了央行货币的构建、功能、分类、技术、实践等问题,涉及到金融政策、稳定,央行数字货币具有跨境功能,可能导致新的风险,也由此引发诸多值得仅以步研究探讨的问题。张西峰教授用超越唯名主义的角度解释亚投行的货币价值,将经济学的货币理论运用于法律研究,对法律人的研究打开新的视野,建议法律人重视金融理论。韩伟部长从四个视角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差异深入比较,提出技术支撑和应对措施,并认为雄安新区未来必然以数字支撑发展。王锐教授以抖音在美国的遭遇入手,谈到美国如何管理企业,进行英美欧的对比分析,揭示诱因和呈现的特征,提出独到的见解和建议,理论探讨十分前沿。陈波律师谈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进行中美欧比较,提出由于立法执法差异化,导致域外效力不同,国家在进行数据流动要受到不同监管,因此我们国家要及时跟进及时研究,找出应对方法。各位专家、学者的研究视角新颖、分析深入,内容主要为信息、数据、网络的关系,要清晰界定三者的管理,才不会导致立法冲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魏庆坡发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魏庆坡针对新冠疫情对国际多边贸易的冲击、国际贸易限制措施对WTO的冲击进行分析、思考新冠疫情对WTO的改革,包括例外主义(GATT第20条)带来的风险、例外范式往往会扩大贸易的学科范围,尤其是在卫生法领域。在出口限制方面,WTO对每个国家出口限制管控方面相对而言没有完整的规则限制,呈现相对被动的地位。也提到了SPS协定和TBT的问题。魏老师认为,当前包括民族主义抬头,对主权的渴望,对经济全球化利益分配不均的担忧,对国际力量平衡的转移以及对安全的担忧,而新冠肺炎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这一进程,使WTO的改革和恢复至其在全球贸易体系最高峰的中心作用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姚捷发言
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姚捷老师指出在一带一路国家适用中国工程标准在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均有重要意义,是中国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贯彻落实,在经济上有助于显著降低成本,在法律上有助于破除非关税壁垒。而目前适用中国标准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中外标准存在技术差;第二,殖民地国家受到宗主国影响;第三,欧美标准的侧重点与中国标准不同;第四,强制性标准体现国家主权。在对策方面,姚老师指出从国际经济法视角下,以准据法思维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采取“化整为零、分类处理”的方法,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分开,对于缓解、劳动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通过签订条约、互相承认解决,在质量、工艺、管理等方面通过协商适用加以协调。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吕贤律师发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贤博士指出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是由于美国对自己金融衍生品监管缺乏重视。美欧发达国家片面强调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忽略制约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的实质因素,导致虚拟经济强烈挤压实体产业。吕贤博士同时指出,在经济问题复杂化和新议题涌现、大国及经济集团间权力博弈加剧等形势下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更新相对“滞后”。最后吕博士提出,美国金融政策外溢效应需引起重视,全球金融风险监管措施需得到加强,应构筑发展中国家金融“防火墙”。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丽律师发言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丽介绍了OFAC的主要内容。她谈到,美国以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为主、以国务院和司法部为辅进行实施OFAC制裁。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是OFAC制裁的法律基础,针对制裁对象的不同,政策措施也有所不同,且根据时事发展不停变化,采取的手段包括冻结财产、进出口限制、投资与金融交易限制以及禁止入境、移民限制或旅行限制等,其中可再分为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制裁的域外效力包括再出口限制、引发美国实体违反制裁、对故意违反美国制裁的外国实体刑事起诉。最后,李律师对美国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了思考,认为要统筹国际法和国内法。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王淼发言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王淼老师指出,因我国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公司治理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协调的困难,使得注重跨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协调成为必要。国际上对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协调有四种模式:国民待遇模式、豁免模式、一体化模式以及等效模式,其中国民待遇模式、豁免模式和一体化模式对公司治理均有一定困境,等效模式则更加合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包括缺少等效认定的实体标准、缺少等效认定程序的规定、缺少对等效进行持续性评价的规定以及未规定与国际合作机制的衔接。对此,王主任提出如下三个建议:细化认定标准、完善认定程序以及与国际合作机制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鑫博士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鑫关注“一带一路”背景下西藏扩大开放的战略布局及其经济法治需求。他认为“一带一路”背景下西藏扩大开放的战略布局包括与内地和邻国的互联互通。他指出,实现西藏扩大开发战略的经济法治需求包括宽领域、多层次的经济法律规范对扩大开放活动予以有力保障,需要政府间的协调与配合,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经济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适配“一带一路”背景下西藏扩大开放的经济法律规范供给相不足、政府治理能力供给不足。为此他建议对重点领域特殊立法予以强化,重点包括企业投资、财税法、金融法和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另外,建议全方位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西藏扩大开放经济活动的能力。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评议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丝敏对以上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议,她认为本环节发言内容丰富,将感受与收获总结为:第一,地方知识推广的强方式和软方式。法律全球化说到底就是美国法律全球化,从软硬层次推广自己的法律知识,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李博士提出全球治理的问题与此相关。第二,国内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第三,国际竞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度竞争,制度要宽严适中,调和资本吸引力和负外部性。第四,危机改革和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最重要的是国内法的逻辑可以被国际法接受。
本次会议闭幕式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琪主持。张西峰副会长致闭幕词,他用高端和前沿两个词概括了本次研讨会,对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及各位与会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至此,“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0年会——暨后疫情时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应对”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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