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子称 11 年前遭老师侵犯,郑州大学回应「展开调查,暂停涉事老师教学活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11年前遭郑州大学一老师PUA长达两年半,遭侵犯致怀孕后还被其带去医院打胎。5月10日,郑州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说明称,5月9日晚,网络上出现该校马克思主义学院王某某有关问题信息。学校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调查期间,将暂停王某某一切教学活动。
郑州大学回应女子称11年前遭老师侵犯:展开调查,暂停涉事老师教学活动|界面新闻 · 快讯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11年前遭郑州大学一老师PUA长达两年半,遭侵犯致怀孕后还被其带去医院打胎。5月10日,郑州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说明称:学校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调查期间,将暂停王某某一切教学活动。#郑州大学回应女子称遭老师侵##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律师来帮忙#前述爆料中,该女生称自己只有几段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遭受性侵犯。相关媒体报道,目前该教授也承认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但否认性侵和PUA。所谓的不正当关系和性侵犯,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存在性同意,存在性同意,则属于双方自愿的不正当关系,若不存在性同意,则为性侵犯。目前,本案事实究竟如何,还没有官方发布比较权威的消息,本文仅对事实进行假设性的分析。首先,假设该教授确实在爆料女子十六岁的时候,与该女子有不正当交往关系,即使是存在所谓的“性同意”,难道也没有问题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双方年龄差距如此之大,且双方权力、地位等差距悬殊,这样子的不正当关系中,存在性剥削的可能。具体而言,十六岁女孩仍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均处于未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也不具有成熟的认知,容易受到欺骗、诱导和控制,容易被性剥削。而男方,既年长,且还是大学教授,有更多的生活经验、资源和能量,他们的一些欺骗行为完全可能对未成年女性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失去自我决定的能力。因此,在双方如此不平等的关系中,即使存在所谓的“性同意”,还是存在很大的性剥削的可能。其次,在一方指控另一方性侵犯的案件中,最大的证明困难往往在于难以证明是否存在“性同意”。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在女方指控男方性侵犯的案件中,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还是存在很多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的,最直接的比如从受害人隐私部位、现场卫生纸或避孕套等提取到行为人的精斑。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指控者会承认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性关系的发生,存在被害人的性同意。那么,究竟什么是性同意呢?是受害人不存在明显反抗就是性同意吗?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但这样的观点却是现在社会中一种很有力的观点。所谓的性同意,是指在性行为中,所有参与者自愿并明确表达同意参与行为的意愿。这意味着参与者应当具备足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在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自愿地参与到性行为中。更具体地说,性同意具有自愿给予性、可逆性(即可随时改变决定)、知情性(充分了解真相)、热情性、具体性(对具体行为的同意)。根据对性同意的界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不存在明显反抗,只能作为辅助判断是否存在性同意的资料之一,并不能讲不存在反抗直接等同于存在性同意,更遑论在很多时候,受害者往往处于不能反抗、甚至不知反抗的状态。那么,在性侵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通过什么证据来证明不存在性同意呢?受害人应该如何收集发生性关系并非自愿的证据呢?首先,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昏迷、醉酒、精神障碍等情形下,这样的被害人本身就应当被认为不具有性同意的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性侵犯。其次,如果被害人的衣物有被撕扯的痕迹、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等都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性关系的发生可能存在强制性。另外,被害人报警的时间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越快报警,越能证明其主观上强烈地希望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进而证明性行为发生的非自愿性。最后,证明被害人案发后状态的证人证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如被害人情绪出现较大波动,有精神恍惚等异常现象,则能够说明被害人遭受精神刺激,那么属于被强制侵犯的可能性就更大。在前述案件中,事发久远,指控女子本身也说自己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性侵犯。那么,要让被指控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基本上就不可能。笔者建议,如果遭受了性侵犯,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觉得羞耻等而选择不报警。要知道,在性侵犯事件中,错的永远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郑州大学回应女子称遭老师侵犯:性侵犯案件中如何证明不存在性同意?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11年前遭郑州大学一老师PUA长达两年半,遭侵犯致怀孕后还被其带去医院打胎。5月10日,郑州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说明称:学校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调查期间,将暂停王某某一切教学活动。#郑州大学回应女子称遭老师侵##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律师来帮忙#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11年前遭郑州大学一老师PUA长达两年半,遭侵犯致怀孕后还被其带去医院打胎。5月10日,郑州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说明称:学校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调查期间,将暂停王某某一切教学活动。
前述爆料中,该女生称自己只有几段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遭受性侵犯。相关媒体报道,目前该教授也承认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但否认性侵和PUA。所谓的不正当关系和性侵犯,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存在性同意,存在性同意,则属于双方自愿的不正当关系,若不存在性同意,则为性侵犯。
目前,本案事实究竟如何,还没有官方发布比较权威的消息,本文仅对事实进行假设性的分析。首先,假设该教授确实在爆料女子十六岁的时候,与该女子有不正当交往关系,即使是存在所谓的“性同意”,难道也没有问题吗?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双方年龄差距如此之大,且双方权力、地位等差距悬殊,这样子的不正当关系中,存在性剥削的可能。具体而言,十六岁女孩仍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均处于未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也不具有成熟的认知,容易受到欺骗、诱导和控制,容易被性剥削。
而男方,既年长,且还是大学教授,有更多的生活经验、资源和能量,他们的一些欺骗行为完全可能对未成年女性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失去自我决定的能力。因此,在双方如此不平等的关系中,即使存在所谓的“性同意”,还是存在很大的性剥削的可能。
其次,在一方指控另一方性侵犯的案件中,最大的证明困难往往在于难以证明是否存在“性同意”。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在女方指控男方性侵犯的案件中,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还是存在很多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的,最直接的比如从受害人隐私部位、现场卫生纸或避孕套等提取到行为人的精斑。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指控者会承认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性关系的发生,存在被害人的性同意。
那么,究竟什么是性同意呢?是受害人不存在明显反抗就是性同意吗?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但这样的观点却是现在社会中一种很有力的观点。所谓的性同意,是指在性行为中,所有参与者自愿并明确表达同意参与行为的意愿。这意味着参与者应当具备足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在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自愿地参与到性行为中。更具体地说,性同意具有自愿给予性、可逆性(即可随时改变决定)、知情性(充分了解真相)、热情性、具体性(对具体行为的同意)。
根据对性同意的界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不存在明显反抗,只能作为辅助判断是否存在性同意的资料之一,并不能讲不存在反抗直接等同于存在性同意,更遑论在很多时候,受害者往往处于不能反抗、甚至不知反抗的状态。
那么,在性侵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通过什么证据来证明不存在性同意呢?受害人应该如何收集发生性关系并非自愿的证据呢?
首先,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昏迷、醉酒、精神障碍等情形下,这样的被害人本身就应当被认为不具有性同意的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性侵犯。其次,如果被害人的衣物有被撕扯的痕迹、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等都能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性关系的发生可能存在强制性。另外,被害人报警的时间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越快报警,越能证明其主观上强烈地希望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进而证明性行为发生的非自愿性。最后,证明被害人案发后状态的证人证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如被害人情绪出现较大波动,有精神恍惚等异常现象,则能够说明被害人遭受精神刺激,那么属于被强制侵犯的可能性就更大。
在前述案件中,事发久远,指控女子本身也说自己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性侵犯。那么,要让被指控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基本上就不可能。笔者建议,如果遭受了性侵犯,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觉得羞耻等而选择不报警。要知道,在性侵犯事件中,错的永远是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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