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解读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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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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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需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目的:引导网络主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将有利于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行为规范》第一条明确了“网络主播”的范围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①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此外,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行为规范》还将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解读:第①类主体较容易理解,而将第①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笔者认为主要基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工具属性。首先,作为人工智能技术核心的算法,在设计上需要人为地设定价值目标算法在设计上需要人为地设定价值目标;其次,在算法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人为的干预。因此,智能技术虽然在一定领域内可以实现自主运行,但是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可以由人所支配两大特征,决定了目前的智能技术及产品仍属于一种为人所支配的工具。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未能脱离智能工具的范畴,法律规制的重点不是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而是人工智能背后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参考《治理研究》2022第3期总第205期《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归责路径》——曾粤兴、高正旭】

  (1)落实实名制

  《行为规范》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解读:2015年2月4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已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而在当下的网络直播领域,热度较高的主播,多数离不开专业的经纪机构或团队运营,这类主播或是受聘或服务于某一经纪机构,或是其账号由其身后的团队运营,其只负责发声出镜,从而导致账号外观显示为主播个人账号,实质不一定由其本人注册或内容掌控。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对实名制的审查义务,应当落到主播所属的经纪机构或提供账号的其他主体,由该主体对主播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除了落实实名制,前不久,主流自媒体平台已增加强制IP地址显示模块,这一举措使得一些虚假信息失去了一定的生存空间,遏制了网络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了网络空间。

  (2)执业资质报备

  《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解读:在现实生活当中,专业人员从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比如医师需要获得医师资格证,律师要获得律师执业证等。网络是现实的延伸,在网上从事专业性的活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

  该条款则是为了保证此类直播内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将那些不具备职业资质的主播清场,让专业领域向“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方向回归;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规范专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保护专业人员的执业空间。

  因为在直播领域中,此类主播因其专业化的外观,使得受众群体更倾向信任其账号内容及言行,执业资质报备审核则可最大限度减少非专业人员的门外之见对受众的误导。目前,主流网络直播平台一般都要求常见较高专业水平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报备审核。

  2022年5月9日《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强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进行带货。即是规范特定执业资质的违规带货行为,其规范前提便是对特定主播执业资质的报备审核。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解读:以上31条,既包含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也囊括了网络直播中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典型行为。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明确,一是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三是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解读:《行为规范》关于未成年保护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在净化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成长环境,禁止展示容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等错误价值观的引导行为;另一方面,禁止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打赏,避免因未成年人因民事行为能力瑕疵作出的打赏行为,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行为后的追赔纠纷及家长损失。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解读:直播带货规制内容主要体现为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广告行为和偷漏税行为,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禁止的假冒伪劣行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税法所禁止的偷漏税行为。

  《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行为规范》明确,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行为规范》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及经纪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网络主播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职责,促进形成合力。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二)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依法合规为网络主播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将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三)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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