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治报 | 铁岭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审理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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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辽宁法治报》第2版:刊登“使用电子手表偷拍试题后‘枪手’分工作答 铁岭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审理”一文,全文如下:

  使用电子手表偷拍试题后“枪手”分工作答

  铁岭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审理

  本报驻铁岭记者 江海峰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铁岭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铁岭市教育局分管领导、银州区五所小学的法治副校长以及九所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张某和关某工作于铁岭市银州区某教育培训机构。今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前,张某找到关某,希望关某能帮助其学员刘某、崔某通过考试。考试过程中,刘某和崔某使用电子手表将试题拍摄下来,经由流动监考老师传递出考场后,由张某事先联系好的“枪手”分工作答。

  此案由银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高润钢担任审判长。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审判长按照诉讼程序开展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谨有序、公开透明,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体现公开公正的司法原则,案件将择期宣判。

  图片由银州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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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辽宁法治报 | 铁岭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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