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开始了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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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快拿好本本记一下

   (一)优化评价标准

  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二)完善评审专业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促进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三)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委党校、海西州分别下放主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作用。

  2.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流程规范管理。职称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

  3.加强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归集。持续做好职称证书信息历史数据归集、填报、管理工作,为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验,实现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跨省互联互通提供服务保障。

  (四)大力支持乡村人才振兴

  1.做好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常态化开展基层“双定向”评审工作,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单独核定。

  2.继续开展农牧民职称评审。 省农业农村厅对第二批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加大驻村工作人员支持倾斜。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职称工作时,要落实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优先推荐申报的倾斜政策,将专业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1.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倾斜支持

  (1)畅通申报渠道。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年),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申报职称。

  (2)建立“直通车”制度。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2.减少学历限制性要求。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

  3.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取得工程技术专业毕业学历且申报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本人按照长期从事的专业申报职称,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并提交与从事专业(岗位)一致的业绩材料。

  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及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的从其规定。

  4.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1)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和一流业绩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继续教育、论文不作要求。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青海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破除人才跨区流动壁垒,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从外省、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外省、原单位取得的全省统一使用的、中央部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级职业资格,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水平确认后可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事业单位编制精简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人员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社局申请个人账号。

  (三)关于开展职称申报前的在线学习测试。为确保网上申报操作顺利进行,申报单位、申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软件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由申报依托单位为申报人员建立申报账户,申报人员通过在线测试后,再完成个人信息填报、资料上传等,切实避免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情况。

  (四)关于援青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职称申报

  1.援青人员: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

  2.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青冠指〔2023〕3号),继续实施职称申报评审倾斜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五)注意事项

  1.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

  4.同一年度,职称评审系统仅支持申报人员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5.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定分数线。

  (一)做好推荐审核。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的行为,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因“一键推送”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限期纠正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视情通报。

  (二)优化评审服务。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强面向全社会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人社厅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四)把握时限要求。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不得推迟。

  2023年10月,安排部署年度工作。2023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2023年12月,逐级开展审核工作。2024年1月,完成评审备案工作。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请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查阅。

  (一)在线申报测试咨询:4006569008

  15500597407 徐工

  15979952660 段工

  18970996140 孔工

  (二)职称评审政策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971-8258153

  0971-8258157

  0971-8258156

  0971-8258155

  (三)岗位管理政策咨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

  0971—8258136

  原标题:《青海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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