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也应遵守最低工资规定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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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金前几天参加了上海某安保公司的招工面试。在应聘面谈过程中,公司向小金许诺,公司配有宿舍和食堂,向正式入职的职工提供“包吃包住”的待遇。随后,小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金担任安保员,公司“包吃包住”,每月工资为2500元。小金将找到工作的消息告诉了朋友。但朋友告诉他,他的工资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2690元。小金来到公司人事部,提出了提高工资标准的要求,没想到HR拒绝了他的要求。HR告诉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与他协商一致了工资标准为2500元,且这个标准已由小金签字同意,因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已经向小金提供了“包吃包住”的待遇,如果加上这些待遇的价值,其实小金的工资已经高于了2690元。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笔者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包吃包住”也应遵守最低工资规定。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其中明确指出:“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3元调整为2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们可以发现,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不能算作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认为“包吃包住”待遇应当折算进工资收入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显然,在本案例中,虽然小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但这种约定违反了本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金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经审查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司提出了责令整改要求。公司最终将小金的工资标准提高到了2690元。我们可以通过前述案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有一个更理性的认识,这种强制“刚”性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也体现在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释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应该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项目剔除在外,再行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劳动报 张佶)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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