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 | 劳模走上讲堂分享办案经验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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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讲堂

  -FAGUANJIANGTANG-

  西安中院民三庭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孙敏

  她深耕商事审判领域,积极化解商事矛盾纠纷,工作20多年来,办案量一直位居全庭前列,曾连续5年办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位列全省第一。2020年被西安市委市政府授予“西安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西安中院“法官讲堂”已举办至第8期。孙敏法官作为本期主讲人,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以《浅析借款纠纷中几类疑难问题的审判路径》为主题,将理论知识与审判案例相结合,对借款合同类纠纷的审理思路进行了梳理和提炼,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方法与借鉴。

  这是一堂为全市两级法院法官干警讲授的丰富精彩的实务课。西安中院教育培训处陈莉处长主持讲座,全市两级法院160余名干警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听取讲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识别、认定

  1.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审理思路

  1、认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具体情形有:双方共同签字、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包括事后签字、明确承认:例如债务人配偶签署还款函、承诺还款等、以事后行为方式追认:如债务人配偶归还本金或者利息等。还包括债务人配偶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是积极参与借贷,并办理各种借贷手续的情形。一是借款汇入的是债务人配偶账户。二是债务人通过债务人配偶的账户还款。三是债务人配偶作为担保人等等。

  2、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具体界定:核心在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应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立足点在于“必要”,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所负之债如何认定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借款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处理

  1.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审理思路

  对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我国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采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民行交叉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关键是区分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案件是否系基于同一事实。如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民间借贷与犯罪行为基于同一事实。

  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

  1.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2.审理思路

  实践中,原告仅持转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重点难题。这种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此时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要求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存疑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重点查明的问题: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借款纠纷中第三人出具的差额补足

  承诺文件性质如何认定

  1.概念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除了借款人外,第三人往往以出具差额补足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当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第三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文件,往往作为认定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那么,第三人出具的差额补足,究竟系债的加入,还是担保,亦或是独立合同,审判实践中颇有分歧,对此需根据差额补足文件的内容以及案情综合考量。

  2.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审理思路

  在审判实务上,第三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文件,究竟系债的担保、债的加入或是独立合同,可从承诺函约定内容并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情况综合判断。

  课后,法官干警纷纷表示,此次法官讲堂具有“细”,“实”,“精”的特点,满足了年轻法官成长的现实需求。今后,将学习劳模的“工匠”精神,精耕细作,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西安中院将结合“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着眼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的新要求,让更多法官走上讲台,分享办案经验,不断推动干警教育培训供给与需求精准匹配,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强大支撑和保障。

  原标题:《法官讲堂 | 劳模走上讲堂分享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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