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一知名在线教育机构前员工遇职场骚扰,提起人格权侵害诉讼

栏目:教育机构  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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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在线教育机构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阿卡索公司”)一前员工程芹(化名)日前向南都深圳大件事展示一封阿卡索公司近日发布的性骚扰处罚规则内部通知,并表示,其在职期间遭到直属领导多次人格侵害。

程芹表示,曾数次向公司分管领导反映此事但无果,离职后委托律师予以起诉。

阿卡索公司则回复称,公司未于程芹在职期间收到相关反映,然而其离职后曾有警方来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公司为预防类似事件公司出台管理制度,发布上述通知。其直属领导则否认程芹对其相关行为的指控,并拒绝诉前调解。据程芹表示,律师已申请转人格权侵害诉讼。

曾正面向对方表示,避免不必要肢体接触

据程芹提供资料显示,其于今年4月7日入职阿卡索公司,于今年7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期间无不良表现。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根据团队管理安排,李坤(化名)为程芹工作直属领导。

程芹表示,其在职的3个多月时间里,李坤曾多次出现极端情绪化行为,“还曾握着拳头锤办公桌。”此外,程芹称,李坤还曾多次对其产生言语和肢体方面过度行为,“会发一些暧昧性的微信,同事间开玩笑时,也顺势拍自己大腿等”。

程芹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显示,4月30日,程芹首次正面向李坤表明不喜欢肢体接触,李坤回应并表示理解。随后于5月4日,分管领导为程芹调换了工位。但程芹表示,此后李坤并未注意自身行为,对自己带来许多精神压力及困扰。据程芹所提供相关录音显示,分管领导表示曾几次目睹李坤对程芹有过不必要的肢体接触行为。

程芹表示,由于工作期间遭遇上述事件,精神状态受到影响,曾于6月22日,及7月6日进行心理咨询。从阿卡索公司离职后,程芹便报警并咨询律师的建议,以人格权侵害案由对李坤提起诉讼。

据程芹提供相关信息显示,其于8月24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警,得到公安局登记受理。深圳法院于9月27日下达通知表示,已审核通过程芹提出的人格权纠纷起诉材料,予以诉前调立案。

一方当事人离职后,警方到公司调取监控录像

对于此通知,阿卡索方面表示,程芹离职后,警方来公司调监控录像,核实李坤职场性骚扰行为,后因证据不符而未处理。对此,程芹表示,警方只调取了4月30日一天的监控录像,没能找到有效证据,但自己不会放弃。

事件另一方李坤则表示,其于法院诉前调解环节,否认了程芹指认其侵害人格权等行为,并拒绝对程芹道歉、赔偿其10万元精神损失的调解方案,“所谓肢体接触,就是有一次拿笔捅了她一下。”

在上述二人进行诉讼程序时,10月21日阿卡索公司发布内部通知,表示无论工作或非工作期间,若存在对同事进行言语方面的性骚扰,出现一次,取消该员的奖金1000元;出现第二次,公司可依法予以解雇。如存在非语言性的性骚扰,一经核实,公司可依法予以解雇。

对于此通知,阿卡索方面表示,为预防职场类似行为发生,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出台了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如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核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会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应积极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

在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的认定,一般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裁量的依据则多基于社会文化、社会评价以及具体案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此,人格权编草案立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而司法界分析人士认为,若用人单位解除与骚扰者劳动合同的,可能涉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其承担劳动法下的法律责任。而性骚扰事实本身难以认定,通常法院更倾向于回避直接认定性骚扰事实是否存在,转向判断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做了访谈式调研。调研发现,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

职场性骚扰是受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在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方面,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管理者义务,用人单位均应当积极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注:以上信息由知情人士提供,程芹、李坤、周某均为化名

采写:南都记者 黄良东 深圳大件事智库研究员 叶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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