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保护青少年教育服务消费权益的对策建议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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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高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学费大幅提升,作为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大学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受教育者,已经成为教育服务中的消费者。也就是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已成为一种消费法律关系。

  由于人们观念的相对滞后,现行的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导致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加强对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对构建和谐的教育消费环境,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具体现状如何?造成近些年来教育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什么?教育消费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体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对大学生进行管理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当下大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如何更好的保护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培养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经过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还比较弱,且在能力上也呈现出较低的水平。怎样使大学生增强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是摆在眼前的重要课题。

  从大学生自身出发,大学生应自觉了解与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阅读相关书籍或者通过报纸、杂志和电视等媒介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要相信立法者和执法者,当大学生的内心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任,就能够有足够的勇气对抗不法的行为。

  提高高校教育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治校”理念

  著名教育学家布鲁贝克曾说,在考虑高校和学生是什么样的关系时,应当将自己的立场从家长的位置上挪开,以职业关系的角度来观察,学生之于高校是其成员之一,他们的地位比普通消费中客户的地位要更高。

  学生选择其报考的院校,院校对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邮寄录取通知书,学生凭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在这个阶段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呈现双向而自愿的关系。

  

  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学生自愿付出经济和时间的成本来接受教育服务,而高等院校则需按照国家的相关教育标准与其对学生的约定内容提供合格的高等教育产品即高等教育服务。

  高等院校作为教育活动和服务的组织、提供和管理方,对于以何种形式办学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当然是充分认可的。

  然而,作为高校一方有自主权也就会有权力的行使边界。院校的教育管理中,对学生享有招收、收费和处分等权力,并且这些权力的行使对于作为相对人的学生来说是对人生轨迹都会出现重大影响的决定。

  例如决定不向学生授予学位、开除学籍等处分结果会严重贬低学生的名誉,同时还会导致其未来就业的重重困境。

  

  因此,高等院校必须非常严谨和科学地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校规校纪。校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行为,高校作为授权组织也不应该有例外。

  坚决杜绝高校利用制定校规校纪之机,超越法律法规搞“自我授权”的现象发生。在学校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等方面,大学生应该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与此同时,要求高校应当在校内建立起健全的学生申诉途径,如果学生在在读期间对学校的决定,或学校教师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遵循确定的规则和途径要求学校重新决定或纠正行为。

  高校可以组建专门负责学生申诉的部门,以畅通学生申诉的通道,使学校内部发生的学校、教师与学生的矛盾可以在院校内部得以处理。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之适应现实的需要

  我国的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人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的规定并未涉及到受教育者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对于受教育者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具体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更谈不上权利的救济。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细化。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法律必须适时地进行修改。

  由于大学生法制意识显著增强,学生起诉母校就是忘恩负义的传统观念已经落伍,当代的学生能够勇敢地为自身权益的捍卫而挑战学校的管理规则,发展至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早已不足为奇,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即大学生的法律。

  

  出于长远考虑,应通过单行法来对教育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教育消费和一般消费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学生在消费中的特定的身份,令其消费行为和普通消费有加大的区别,故而其权益也形成了较大的差别。

  我国目前的消保法所规制的都是普通消费的一般权益,因此有必要就教育消费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此对教育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此部法律中应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范围:一是对于高校管理权行使范围尽可能全面的列举出来,删除有关立法中的“兜底条款”。

  二是如果不能全面列举高校可行使管理权的事项,导致出现一些重要事项应由学校管理而学校却未有管理权的问题,可保留“兜底条款”,但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常见的民事关系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管理关系的范围,高校对这些民事关系无权运用管理权进行处理。

  

  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力度,进一步丰富现有监督手段

  目前我国的教育消费活动中普遍存在着行政监管不力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监督者,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产生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这也是导致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我们应该加强立法,这样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执法标准和执法依据,与此同时应该不断的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评价制度的建设以及问责机制的建设。

  不断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积极促进高校教育机构规范、慎重行使处分学生的行政权力,推进、加快高校对学生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为广大学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为教育工作健康、稳定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也不应忽视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队伍的打造,积极的开展行政执法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专业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

  充分利用消费者协会的保护和新闻媒体的保护,丰富现有的监督手段。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它的功能是对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社会监督,起到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有权对消费者的咨询提供意见,参加商品或服务的检查、提出建议、受理投诉、质量鉴定、支持诉讼和对损害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

  目前消费者协会的功能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大学生消费者的身份还没有得到认可,当大学生的教育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采取申诉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协会是民间组织,不具备国家的行政权力,在独立性与权威性方面存在很大不足。

  为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为民间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独特作用,应加强消费者协会的建设,完善人员配备,保证经费充足,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使之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新闻媒体的保护是指通过舆论进行监督来保护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主体的权益。社会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等传播媒介将自己的态度进行发布,形成社会舆论对社会中出现的不法、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

  

  新闻媒体的发布具有信息传播快、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丰富现有的监督手段,更好实现对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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