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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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按“坚持问题导向,建设梯度培育体系;围绕服务制造强国建设目标,适当提高认定标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进行修订。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适当调整内容框架。一是将《试行办法》中的评价指标摘出来,修改补充后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二是将《试行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工作程序”的相关内容合并修改形成《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三是在《试行办法》第四章“管理”中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的内容,作为《管理办法》第三章“培育与管理”。四是将《试行办法》第五章“附则”调整为《管理办法》第四章“附则”,内容基本不变。

  (二)完善认定标准。一是提高指标门槛。适当提高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知识产权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等指标。二是增加部分指标。增加了获奖质量及数量、制定标准数量、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经营质量等指标。同时,为了引导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增加了1个加分项。完善后的指标体系分设计投入、设计水平、政策导向3类,共7项。认定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三)优化工作程序。一是优化了申报渠道,明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唯一的推荐渠道,中央企业按所属地域纳入上述渠道申报。二是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与每2年认定一次的周期衔接,明确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三是强化了动态管理,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中的违规情况与相应管理措施对应表述,使管理措施更加明确。

  (四)增加构建梯度培育体系内容。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并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统筹推动各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4章、13条,并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工业设计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义,认定工作的原则和职责范围。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部分共4条,明确了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满足的条件,认定工作流程和认定频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部分共2条,明确了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的相关要求,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及相应处理措施。第四章“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了解释权、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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