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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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许某(化名)与许某某(化名)的母亲章某(化名)于2002年结婚,后于2004年10月共同生育生育许某。2019年3月,许某与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大女儿许某某归男方许某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等全部费用由男方许某承担;离婚后,许某某一直跟随许某生活。后许某某因故与母亲共同生活。后来由于许某某因心情不好未读书,许某便从2021年3月起未支付许某某抚养费。

  另查明,许某某现就读于本市高三某班(复读)。许某某母亲章某从2015年起每年为许某某缴纳2133元保险费,共缴纳6399元。许某在本市从事黄金首饰等生意。

  在审理过程中,许某同意支付许某某每星期200元的生活费及教育的相关费用,许某认可1470元的补课费及511元书本费。

  审理结果

  本案中,许某与许某某母亲张某离婚时,已协议约定许某某由许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许某某虽在2021年4月5日已年满18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是否能够向许某主张抚养费需从两个阶段分别考虑。首先,许某某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5日之间,仍属未成年子女,许某理应承担抚养责任,故许某某主张该阶段的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之后许某某虽已成年但仍处于高中教育阶段,在该时段内许某某属于尚在校就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且许某同意支付生活费及教育的相关费用,但双方对教育费、生活费具体支出金额存在争议。许某某主张32163元的教育费,许某认可1470元的补课费及511元书本费,本院予以认可;至于10000元的补习费,系许某某复读所必需的费用,实际发生,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他的补习费用、房租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许某某主张每月生活费900元,综合许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支付每星期200元生活费的陈述,与许某某诉求相差不大,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许某某要求支付7500元的保险费,经查其实际已交金额为6399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之后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遂判决许某支付许某某教育费用、生活费、抚养费、保险费用等合计26580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双方均对该判决无异议,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评析

  本案的实质性法律问题,是父母对已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有,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时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经济上,在一般情况下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在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属于该种情形。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负担抚育费的,条件限制的很严。从子女的成长来说,要求抚育费也是合理的。

  供 稿 | 郑 鸿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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