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十三五”期间济宁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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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周治深

20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十三五”政府立法工作情况暨《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十三五”期间,济宁市勇于创新、主动作为,自2015年8月获得立法权以来,济宁市司法局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市政府规章11件,开展法规规章集中清理5次,修改地方性法规2件,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国内首创“1+4”审核模式

“十三五”期间,济宁市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生态环保领域,出台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蓝天白云,守护绿水青山;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出台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完善长效机制,创造整洁文明的济宁形象;在新型城市建设领域,出台了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转型发展;在推进提升素质固安工程领域,出台了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济宁市司法局着重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组建起19名党政一体法律顾问+115名法律专家库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团,发挥法律智库服务地方立法的助力作用。在调研中注重做到“两结合”,即听取执法机关的意见与人民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听取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与专家学者的意见相结合。在民主立法方面,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审议各环节都实行公众参与,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例如在制定《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到公众的修改建议200余条,其中“治理小广告”“禁止在道路两旁占道经营”等内容都被吸纳到法规之中。

除了立法工作,济宁市司法局还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在国内首创了“1+4”合法性审核模式,受到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和肯定。2019年7月,全国推进会在济宁召开,济宁作为唯一参会地级市做了典型发言;2020年7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决定》,济宁“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获评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也是全国唯一一个合法性审核领域示范项目,济宁的这项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

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出台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发布会现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了解读,该《办法》于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将加强济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管理,有力促进该类项目在济宁快速有序推进,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线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区按照市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管线管理对管线入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营管理明确了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律责任设定了对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下一步,济宁市将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制定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建设时序,逐步推进综合管廊连接成环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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