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猥亵初中生案,被告构成强制猥亵罪还是猥亵儿童罪?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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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摘要

  被告人杨某系某市武术学校聘用的武术教练,负责学生训练及生活管理,并住宿在学生宿舍403内,该寝室除被告人外还有11名学生在其中住宿。

  2016年9月至案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教练及管理宿舍的权利,为满足其性刺激对其管理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苟某等,先后对其进行环抱或压住对方,用生殖器触碰对方臀部,采用摸对方生殖器,亲吻等方式猥亵苟某、张某霖(二人已满十四周岁)、王某樟、叶某科、张某元(三人均不满十四周岁)。

  

  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叶某科在其父亲陪伴下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杨某于4月19日在公安民警的传唤下到案。另外查明到被害人苟某、张某元对被告人杨某均作出了谅解,且具书面的谅解书。

  核心问题

  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

  杨某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数名儿童、成年男子的行为,在公诉机关指控下,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有关性侵犯的规定,对他的行为应该适用《关于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并且应两罪数罪并罚。

  

  意见分析

  对于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应以两罪并罚。理由在于:

  杨某猥亵多名儿童,年龄跨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既侵犯了成年男性的性自主决定权,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伤害他们的性羞耻心,符合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杨某在宿舍内实施猥亵行为,对多名学生性侵犯,环境的流动性使该行为具有可能被发现的风险,寝室人员流动,易被周知,影响极其恶劣;

  杨某不能成立自首,因为他的供述是在司法机关的通知下得到的,且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相关罪名。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只触犯猥亵儿童罪。理由在于:

  杨某对于王某樟的供述可以看出,杨某在侦查阶段有五次讯问,其中四次讯问了是否猥亵王某樟,被告人杨某均予以否认,且被告人对王某樟的作案现场并未进行辨认,不足以去证实被告人对王某樟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杨某对于王某樟不能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

  杨某对于叶某科、张某元的供述可以看出,杨某在2017年3月的一天中午对叶某科三次实施猥亵行为,时间短,危害小,且均寝室无人并未使用刑法中的“强制”,但由于叶某科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猥亵行为不要求强制性,仍构成猥亵儿童罪一罪;

  杨某对于苟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杨某对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每次时间短,危害小,已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仅对其民事处罚。

  因此,本案中杨某对成年学生并未采取强制性手段,也就是说,根据杨某猥亵被害人的时间、次数、手段和行为,加上杨某未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对于被告人杨某不足以借用刑法加以规制,在我们理解与适用刑罚时,要遵循它的谦抑性原则,同时要做出灵活、动态和全面的分析,以免令其他法律处于备而不用的高空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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