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15项变化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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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15项变化

  晨雾 / 文

    2022年1月2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同期发布),对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2年规定》)与《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1年规定》)逐条对比,大部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整体看,文件除了个别文字的变化以外,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有如下15项值得一提的微小变化,按照文字顺序罗列如下:

  未成年考生触犯刑法者的报名资格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在《2022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2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第(5)款与《2021年规定》相比,在“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后面,增补了一句文字:“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的改动是为了在法律上更加严谨。考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而不符合报名资格是可以的。但是我国一些法律条文上对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规定是不同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通常会从轻处罚,而处于高考报名阶段的考生大部分都尚未年满18周岁,因此在这里补充这一句话,可能会让一部分触犯刑法的未成年考生获得报名机会。但是这部分涉及到的法律内容比较复杂,对未成年考生触犯刑法者的报名资格需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避免一刀切地全都不允许报名。

  比较一下变化: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2021年规定》: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022年规定》: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高中毕业同等学力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

  在《2022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3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段文字“”。高考报名原则上都是以户籍为主,学籍为辅。虽然在往年规定的报名条件中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这一条,但是并没有详细定义这个“同等学力”。而实际上各省的“同等学力”情况又未必相同。因此在这里补充一句宽泛的规定,具体规则由各省自己结合实际制定。比较一下变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

  《2022年规定》: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

  《2021年规定》: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3.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在《2022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3条“报名办法”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段文字“”。往年的规定只有中国大陆居民考生和外国人考生的报名有规定,港澳台籍考生在大陆参加高考是另外一个报名考试体系。这项变化是否意味着港澳台籍考生在大陆参加高考的政策会发生变化尚需观察。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4.专门强调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

  在《2022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3条“报名办法”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段文字“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这很显然是专门加强了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力度。

  5.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在《2022年规定》第二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第8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段文字“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这几年在部分省区爆出一些高招录取舞弊事件,其中很多都涉及到中学学籍或档案弄虚作假。这很显然是专门加强了高招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力度。

  6. 全国统考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不再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在《2022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关于“考试时间安排”的相关内容,与《2021年规定》相比,删除了“”。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笔者理解第17条已经对全国统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的考试时间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各省不会擅自改动。因此如果还要求报教育部备案是多此一举。如果个别省份地区因为疫情或者自然灾害需要改变统考科目的考试时间,仅仅备案是不够的,肯定是需要报告教育部并得到批准才能执行的。

  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

  《2022年规定》: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2021年规定》: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7.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中毕业生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委会确定

  在《2022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第20条,与《2021年规定》相比,删除了很长很复杂的一段关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中毕业生的考试办法的一大段文字,用十分简洁的一句话替代: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笔者理解,《2021年规定》第20条的规定虽然详细,但是也不可能把全国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和办法讲清楚。这部分内容教育部不如放权给相关省区,让他们自己去制定办法。教育部总体监管就是了。

  在《2022年规定》这部分修改成:

  2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8.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增添应当准确描述学费

  在《2022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5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

  要求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增添应当准确描述学费。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2022年规定》:

  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

  《2021年规定》:

  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

  这说明学费已经成为考生和家长考量选择高校的一个重要维度,高校的招生宣传必须描述清楚准确。

  9.高校的学生资助政策不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2022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6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

  在罗列招生章程包括的主要内容时,把原来规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替换为“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事实上,高校的学生资助政策不局限于只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会考虑资助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者鼓励创新等等。这样的改动拓宽了可资助范围。

  10.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

  在《2022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6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

  特别强调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2022年规定》: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021年规定》: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把“符合相关规定”明确改为“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这个改动也体现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了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因为各个高校关于特殊类型招生也有一些“相关规定”,仅仅符合这些规定还不够,必须要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才行。

  11.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作为录取依据

  在《2022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5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

  增补了一句文字: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这实际上就是避免高校为了不正当竞争提前收集了解考生情况。但是只要高校面向中学生组织的各类冬夏令营活动还存在,这种现象就无法根本杜绝。

  12. 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在《2022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51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句文字: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这实际上是强调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3. 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在《2022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56条中,与《2021年规定》相比,

  增补了一句文字: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这是加强新生录取档案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实行网络远程录取之后,考生的电子档案在录取过程中是最重视数据资料。但是录取结束,新生报到后就没有人再重视了。及时把考生的电子档案纸质划一并存入考生纸质档案,有利于若干年后需要时候调取录取原始记录。

  14. 高校有职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在《2022年规定》第九部分“信息公开公示”第66条罗列的高校的主要职责第(6)款,与《2021年规定》相比,在原有的“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后面增补了一句文字:“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2022年规定》: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021年规定》: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这就是说,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后出现的各种问题,高校有职责负责协调处理。

  15. 增添对参与报名、体检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2022年规定》第十一部分“招生经费”第69条,与《2021年规定》相比,增添对参与报名、体检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2022年规定》:

  69.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2021年规定》:

  69.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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