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无法按期履行 机构与学员应加强协商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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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各类线下教育培训活动按下“暂停键”,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或将显现。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27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围绕此次疫情对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活动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调研,并建议学员应认真查看合同,培训机构应针对不同学员情况积极与家长协商。

问题|预付课程无法在原约定期限内完成

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多处于学龄前和小学阶段,且学员预付费购买课程的超九成,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购课程的有效期。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暂停,复学期尚未明确,已预付费购课的学员无法获得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线下服务,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或是继续参加培训已不能实现原合同目的。疫情过后,学员家长彻底消除对疫情的担忧可能仍需一段“适应期”,部分家长可能已选择线上教育培训课程“取而代之”;教育培训机构亦可能出现师资减员、更换,培训场所调整,甚至因资金、人力成本等负担叠加导致经营困难等情况。

变化|一方主张变更合同或退费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疫情可能引发的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纠纷的类型中,存在学员家长主张变更原合同内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例如,在所购课程按原合同约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期,以及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等情况下,学员家长要求延长相应的教育培训期限或者调整培训进度等。

此外,部分学员家长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已预付培训费用的学员在防控期间未获得教育培训服务,此后继续参加已不能实现原合同目的,或协商变更原合同内容未果,对教育培训机构此后更换的师资、场所不满意等情况下,学员家长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预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

同时,还有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学员家长部分培训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因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等情况,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学员家长部分培训费用等。

建议|学员家长应注意合同条款 留存证据

二中院建议学员家长,应认真查看原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解决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条款,可直接依原合同条款解决纠纷。

同时,可理性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二中院建议学员家长根据疫情影响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如果认为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或者协商变更未果,亦或因其他合理事由不想继续获得教育培训服务,可以同教育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由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已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情况,退还预交的部分培训费用。

如果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借疫情影响恶意违约,失信经营,可向教育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当然,诉讼中原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是否可以解除,教育培训机构是否退还相应培训费用,主张解除合同一方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均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不同情况依法裁判。

此外,学员家长还应及时固定留存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涉未成年人线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不论是学员家长在诉讼中主张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均需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二中院建议学员家长及时固定留存学员与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教育培训合同、缴费凭证、课程表等)、疫情对学员参与线下教育培训产生影响的证据(如采取具体防控举措的通知文件、某专项比赛或考试已取消的通知证明等)、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免在诉讼中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教育培训机构针对不同学员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面对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及“战后恢复”,二中院建议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课程受疫情影响的不同程度对全体学员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在全面评估自身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针对各类情况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克服一切困难诚信经营,尽最大努力继续为学员提供保质保量的教育培训服务。

同时,二中院建议教育培训机构主动作为,安排专人尽快与学员家长取得联系,将可能产生的纠纷力争在源头化解。针对线下教育培训复课期尚未确定的现状,需将“课程即将到期”、“培训进度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等情况及时告知学员家长,有条件的,可以考虑与学员家长协商采用“线下转线上”的方式继续开展教育培训,并扣减相应的已购课时。

若学员家长不同意变更方式,不可单方强行变更,应就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友好协商,妥善化解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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