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些政策出台密集释放民办教育信号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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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解难题。

  会议强调,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放宽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要求,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等方面不合理限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照后减证”。

  

  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地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允许企业以土地、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院校(或二级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院校在招生、办学评估、学生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享受同等政策;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教育行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教育行业全覆盖,这对以前没有享受到免税政策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11月29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要求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9年12月1日起,优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服务,并将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并要求取消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放宽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12月4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通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2月5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表示,《征求意见稿》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并明确了条件和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用“职业高等学校”替代“高等职业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四十八条指出,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以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按照当地公办职业学校标准或者一定比例,向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拨付生均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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