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郁林:“阅核制”冲撞司法责任制的风险评估|学者评论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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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责任制的重心是职责界分”,这是2015年论评司法责任制改革时我的文章标题,也是当下检视院庭长案件“阅核”制的主要理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作为改革对象的“审批”制则因其破坏审判程序上的直接、言辞原则及其暗箱效应而被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但在科层制审判管理意义上并不当然违背“审批者决定,审批者负责”的责权一体原则。

  这些年来,民事审判由于案件量连年剧增,直到占据法院全部案件的80%以上,加之改革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化、审判专业化、当事人主义的卓有成效,故早在上世纪90年代第一轮司法改革之后,普遍意义上的案件审批制已经式微,而审判委员会介入民商事案件的条件也很严格、比例极低。即便如此,偶露“峥嵘”的审批制照旧不改行权机制的间接性、暗箱性、选择性和任意本色,在实践中往往沦为程序拖延或权力寻租的制度温床,核心原因是其权限配置模式的概括性和模糊性。

  为了减少因内部审批导致的严重案件积压、程序空转和拖延,以及当事人在暗箱运行中不知案件所踪而产生的不信任感,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考量、回应甚或迁就中国国情和法治发展阶段,避免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改革致力于解决“审判权分享模式”中的症结问题,通过划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界定标准和权限边界,使得审判者与监督者之间的权限范围与责任边界更清晰、更制度化、更具操作性、更易辨识和追问相关主体及其责任范围,并以此为基础尝试建立“谁行使权力谁负责”的机制,明显缓解了同一事项的审理和裁决权力主体多元、权限边界模糊、责任主体不明、行权不担责的情况。而目前推行的“阅核”制所面对的问题和追求的目标与司法责任制并无二致,但差异在于对院庭长的一揽子授权,从而将这些已经逐渐清晰的权责边界模糊化、灵活化、个性化、主观化,进而在实践中极易异化为随意化甚或恣意化。

  诚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被赋予的权限和承担的责任可能与其自身能力和社会信任资源很难匹配,但考虑到中国熟人社会的司法职业困境和司法公信力的普遍状况,改革方案本身并不极端,但在将审判权分步移交回审判法官的过程中,特别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同步移交”,将重心放在改变过去混沌的权力分享模式,在多重关系中建立“谁行使权力谁负责”的基本准则。在个人干预与组织干预的关系上,明确限定院长庭长个人过问案件的具体范围,同时强化审判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相比之下,目前推行的阅核制在并未改变违反直接言辞原则之基本特征的情况下,概括性授权院庭长全面实施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将面临两难困境——阅核者对自己的判断和结论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案情信息的间接性和不充分性,加上阅核案件数量成千百倍地超出阅核者的关注力极限,没有理由可以假定这种情形下院庭长还能够比直接审理案件、反复琢磨案情、同样在司法责任制约束之下履行审判职责的合议庭法官得出正确结论的概率更高,另一方面积案压力和审限考核为阅核者选择性行权又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当权力如此集中于没有充分掌握案情信息、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院庭长一支笔上的时候,无论是赋予改判权还是否决权、建议权、搁置权,其中蕴含的恣意风险与相应的错误风险甚至腐败风险可以料想,比较一下法院分管审判的(副)院长与普通法官在涉腐败案的比例便不难得出结论。再者,既然院庭长并不见得比合议庭更了解案情、判断更正确、品德更可靠,却仅仅基于更有经验而大概率地拖延程序、促使合议庭返工、导致当事人不满,那么,这样的机制如何能够调动审判法官的责任心,心悦诚服地恪守司法责任制?显然,阅核机制导致程序拖延、降低司法效率的情形大概率难以避免。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文化背景下戴着镣铐跳舞,努力冲破积重难返的巨大惯性,其成果来之不易。实践中出现局部极端现象实属正常,其原因值得深究,但不能因此偏离甚至逆转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方向,针对相关问题的应对策略也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评估其合理性、可行性及相关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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