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厚植法治树,滋养“未”来花

栏目:安全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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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近日,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何雨亭法官作为马坊中心幼儿园法治副校长,以“厚植法治树,滋养‘未’来花”为主题,为幼儿教师和小朋友们共计100余人进行法治安全教育授课。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何雨亭法官从专业角度向校方及教师介绍了教育机构责任,以真实的校园伤害案例引入,讲解了幼儿园对学生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多为人身侵权行为,也有部分精神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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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一:幼儿在户外运动时受伤,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原告芮某(男,4岁)系被告某幼儿园的中班幼儿。原告班级组织幼儿在园内塑胶跑道上进行户外活动,要求幼儿排队进行跨栏活动。原告在跨栏过程中后腿被栏绊倒,致手臂受伤。在场老师发现后将原告送至医务室初步诊治,并通知了原告家长。随后,老师将原告送至平谷医院急诊,后家属将原告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指骨骨折。原告及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8914.19元。

  【裁判结果】被告某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跨栏活动,但未根据该项活动的危险程度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被告某幼儿园未能证明在该事件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处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714.12元。

  案例二:幼儿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女,3岁)入托被告某幼儿园。一天,幼儿园组织幼儿在睡眠室开展区域活动,原告在表演区与张某抢镜子,张某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嘴部磕到睡眠室的木地板,当时在建构区指导的老师听到原告哭声后赶到,见原告嘴角流血,与配班老师给原告漱口,随后保健医老师和副园长赶到,检查了原告的嘴唇和舌头,并观察了20分钟,见原告无明显外伤。下午4点左右放学时,老师将此事告知原告与张某家长,原告家长将原告送往医院,因原告受伤已超过1小时,医院拔除原告两颗受损门牙,原告及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 800元。

  【裁判结果】被告某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区域活动,未能控制好活动秩序,导致原告受伤,且在事发后未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并进行必要的诊治,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刘某共计 11 305元。

  案例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原告倪某(女,5岁)与被告张某(男,5岁)系平谷某幼儿园大班同班同学。一天,放学未出园区时,二人在户外玩大型旋转滑梯,张某在前、倪某在后往上爬,张某爬的较快,到达滑梯顶部时,倪某爬到中间位置,张某突然下滑将原告挤出滑梯外,导致原告摔落,下巴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平谷区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额部偏左横行创口,深达骨膜层,行面部清创缝合手术,留下疤痕,还需进行后续治疗。原告及家长诉至法院,要求某幼儿园及张某、家长共同赔偿原告共计10 072.01元。诉讼中,被告某幼儿园提交家长安全责任书,其中第二条第5点规定:“离园时,请家长仔细检查幼儿有无异样,如有请当面与教师沟通。自家长从教师手中接过幼儿离去后,幼儿一切行为与本园及教师无关”,用以证实在此次伤害事故中没有责任。

  【裁判结果】原告倪某与被告张某在放学后,但未离开校园时,在户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二人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妥善的监护职责,均应负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幼儿园虽与学生家长签有安全责任书,对部分安全事项进行了告知,但告知并不等同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也应负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被告张某与被告某幼儿园各自承担40%赔偿责任,原告倪某自担20%责任。判决被告某幼儿园、被告张某及家长分别赔偿2792.8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例四:老师误伤幼儿存在过错行为,幼儿园对所属教师有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原系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大二班的幼儿,韩某系该幼儿园的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教师韩某因对原告回答问题不满,将书掷于课桌上,夹在书中的笔弹出后笔尖扎到原告的右眼致其受伤。事发当天上午,原告先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全麻下行右角膜裂伤缝合术。原告做完手术后于当天回到家中。之后原告又多次到医院进行诊治和复查。初步诊断为:右角膜裂伤缝合术。李某及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复查费、配镜费、交通费等共计21204元。

  【裁判结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韩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在上课时将幼儿致伤,存在过错,幼儿园依法负有对其所属的教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义务,韩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幼儿园的行为,其过错行为应视为幼儿园的过错行为,依法应由其任职的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李某医疗费、配镜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1289元。

  随后,何雨亭法官讲到学生在幼儿园受伤并非仅由校方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教师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校方可以根据教师的过错予以追责,并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警告、记过甚至开除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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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 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案例一:某幼儿园教师陈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2021年11月,陈某某在幼儿园午休期间责令4名嬉戏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的幼儿自己打自己嘴巴。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予以解聘处理,同时给予该幼儿园园长问责处分,并对该幼儿园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二:某幼儿园教师许某某、潘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2020年12月,许某某、潘某某在保教过程中,拉扯幼儿、让幼儿自己打自己嘴巴。许某某、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许某某、潘某某以及该幼儿园执行园长予以解聘处理;将许某某(无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依法撤销潘某某的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近年来,不时有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的新闻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内对幼儿负有看护职责,虐待幼儿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案例一:教师用暴力手段强制幼儿睡觉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幼儿园小班睡房内,因第一天入园的幼儿罗某某(2岁)在床上乱动、哭闹,不肯入睡。张某心生烦躁,多次用手将罗某某头部强按到床上,导致罗某某头部多次与床沿撞击,直至罗某某入睡。午睡起来后,罗某某额头部明显红肿,张某谎称系摔倒。2020年12月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幼儿园小班睡房内,再次对不肯入睡的罗某某进行殴打。此次,张某对罗某某反复多次实施掌掴、推搡、被捂头部。罗某某一直哭泣,在被子下挣扎,始终未入睡。14时许,张某将罗某某抱出睡房,放置在推车上。当日放学时,罗某某脸部有明显伤痕,张某再次谎称系在滑滑梯上摔倒所致。因罗某某回家后,脸部伤情愈加明显,罗某某母亲报警。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2月4日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虐待罗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因外伤致评定为左额顶部、枕部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罗某某外伤后伴神经症状评定为轻微伤;罗某某因外伤致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罗某某因外伤致颈部多发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虐待被看护人,造成被害人四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张某身为幼儿教师,对被看护的幼儿负有教育及特殊看管保护职责,但其却对看护的幼儿实施虐待伤害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损害了幼儿身心健康,综合其犯罪事实及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决定对张某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幼儿教育相关的职业。

  幼儿并非不能感知老师的情绪,无形伤害更要注意。何雨亭法官介绍四种冷暴力方式,告诉教师不仅要注意学生的人身安全,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切忌冷暴力学生,损害幼儿心灵。

  冷暴力形式:

  1. 假装听不见孩子的话

  2. 把不喜欢的孩子放在最后

  3. 讽刺孩子

  4. 利用老师身份否定孩子

  最后,何雨亭法官鼓励幼儿教师做一个有心人,保持爱心、童心、关心、耐心、细心、专心、公心以及好心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做祖国的花匠,培育祖国的未来。

  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爱心:对所有孩子一视同仁;

  童心:把自己融入到孩子的世界里去;

  关心:能体贴入微地关心孩子各方面的成长;

  耐心:不厌其烦地帮助和照顾孩子学习、生活;

  细心:能非常细致地发现、并挖掘孩子的潜能;

  专心:专注本职工作,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知识;

  公心:对所有的孩子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好心情:天天能给孩子们带来阳光般的灿烂感受。

  授课过程中,教师及学生们认真听讲,积极发问,现场氛围热烈。金海湖法庭干警向与会人员发放《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环保知多少》《低碳生活图册》等宣传手册,教师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法治讲堂,增强了对校园安全的认识,在未来的教学中会以安全为第一要件,守护好学生的身心健康。

  撰稿:张立蕊

  摄影:张林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厚植法治树,滋养“未”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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