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特殊儿童的融合教育:广义的抢救性康复政策

栏目:义务教育  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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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残疾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特殊儿童监督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等等。而因为残疾人作为中华人民特殊儿童共和国公民,针对其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特性,残疾人同时享有权利救济的权利,特殊儿童这是对残疾人权利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化保障。这些在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特殊儿童业权,依法受教育权和生活特别保障权、社会福利和物质帮助获得权以及司法特特殊儿童别保护权等都有体现。然而怎样实现这些权利,为主的是要尽可能的减小残疾人特殊儿童与正常人之间的生理、心理差距,尽可能的去实现其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权。

  因此,残疾人康复是对残疾人帮扶政策的最重要环节,因为残疾人得不到康特殊儿童复,其他的权益无从谈起。广义的康复指的是全面性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特殊儿童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因而广义的康复政策是包括残疾人保护法中的方特殊儿童方面面,具体说来,在《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第二章到第六章,即康复、教育、特殊儿童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而其中的第七章和第八章,即无障碍环境和法特殊儿童律责任,也是为残疾人的全面康复提供环境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维权保障的。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中,在解释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儿童第一层意思,即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特殊儿童有我国国际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特殊儿童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一些特殊儿童、少年,包括视力特殊儿童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特殊儿童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等,国家和社会也要为其提供接受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机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规定了有关残疾入的平等就特殊儿童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提及抢救性康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特殊儿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特殊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特殊儿童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特殊儿童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特殊儿童构幵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儿童转移衔接服务。2006年提出了书面化的建议。在中国残联的组织下,全国各省特殊儿童市正在进行着对残疾儿童的资助性康复服务。其主要合作组织有财政部,为切实特殊儿童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完善孤残儿童保障制度。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特殊儿童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特殊儿童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提出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特殊儿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残儿的基本生活不低特殊儿童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特殊儿童强各地财政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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