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一张登记表,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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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浙江象山:一张登记表,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合民警、司法行政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

  “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案件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我们对熊某涉嫌盗窃罪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日前,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盗窃后被相对不起诉

  今年2月4日晚,金某和熊某从邻县开车来到象山县某村的农田处,趁着天黑没有人,用剪刀划开一农户的塑料大棚,采取剪刀剪、塑料桶搬运的方式,偷走了大棚内的柑橘。

  次日,农户发现柑橘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金某和熊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柑橘共计640余斤,价值9600余元。公安机关从金某处扣押了赃款900元现金和还没来得及售出的柑橘490余斤,将其发还给了被害人,熊某则向被害人赔偿了2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2月20日,金某、熊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介绍,金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案发时因其他盗窃行为正处于监外执行状态,于是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而熊某没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3月8日,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刑”并不等于“不罚”

  对熊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看似了结了,却仍留有一个疑问:熊某的盗窃行为是不是不用受到任何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刑事案件结案后,象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3月20日,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书内容,对熊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为什么要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呢?承办检察官林玲举例说:“比如同样是盗窃柑橘,有一人盗窃了20斤价值300元的柑橘,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而另一人盗窃了640斤价值9600元的柑橘,涉嫌盗窃罪,但由于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就到此为止了。这样一来,盗窃多的那个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从逻辑上来说是讲不通的,老百姓也会因此认为,盗窃少的人比盗窃多的人受到了更重的处罚,这明显是不公正的。”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林玲介绍说,“以前我们偏向于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反之则关注不多。”为此,象山县检察院聚焦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存在的盲区,从今年3月起,决定将行刑衔接工作统一归口至行政检察部门,破解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的难点问题。

  构建反向衔接运行模式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做好检察机关的分内之事,根据最高检和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行刑衔接工作的要求,象山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开展专项调研,对2022年以来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与主要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不畅通问题。今年3月,该院制定出台《关于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案件工作规定》,明确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不起诉案件均纳入行刑衔接工作范围,规范办案流转程序、文书格式等,建立内部配合机制和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在探索过程中,我们也碰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当前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无法单独建立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的案卡,为避免监督不及时、不全面,在逐级反映改进意见的同时,我们模仿办案系统的案卡自创了《登记表》。”林玲告诉记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将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和《登记表》等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等,在《登记表》上记录审查情况,填写是否需要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及行政机关后续的行政处罚情况等,实现对行刑衔接案件的线下全流程跟踪。

  打通监督渠道实现“罚当其错”

  行刑衔接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最关键的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

  比如在熊某涉嫌盗窃罪案中,象山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制发检察意见书前,围绕具体处罚事项、处罚依据等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探讨,针对熊某除了被行政拘留外,还可以参照刑事处罚中的罚金刑并处罚款,双方达成了统一认识。

  “做好了第一步,考虑到后续执法问题,我们在检察意见书中明确违法事项、明晰处罚内容和回复期限,以减少行政职能部门推诿现象。”林玲表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制发后,要做好对案件的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刑事案件承办人,让他们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内容,减少其对后续行政处罚的抵触情绪,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

  办案民警说:“得益于前期顺畅的沟通,检察机关出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让我们可以有效地跟踪不起诉案件,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据统计,今年3月至8月,象山县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27件,同比上升3.5倍,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同比上升70%,“不刑不罚”现象得到精准监督。(蔡俊杰 方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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