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 | 疫情防控期间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法律提示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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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各省市地区教育部门出台政策

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

均不得安排学生

集中开展教学培训活动

线下教育紧急叫停

网络培训迅速发展


开展网络教育培训

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线下培训机构在无法提供课程时

提出线上培训方案

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本期法官讲法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

法官助理毛文蝶

为您讲解

线上教育培训的

合同履行及法律建议

我来问

Qustions

&

法官答

Answers

No.1

开展网络教育培训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法官说


基于网络教育的特点和优势,其作为传统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但是否任意一家线下培训机构都可以提供网络教育培训值得商榷。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教育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 ICP,其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应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9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线上培训扁平化、覆盖广、规模大、变化快等特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 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根据该实施意见,线上培训的内容还应满足内容健康、时长适宜、师资合格、信息安全、经营规范的要求。目前,部分之前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线下教培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转为网络教育培训,是否需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尚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No.2

线下培训机构在无法提供课程时,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时,双方如何履行合同?


法官说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线下培训机构、健身私教等提供教育培训一方提出将全部或部分课程变更为线上培训或延期开课、赠送课时、减免部分课时费用的,应属于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原则上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要改变合同的内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一方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的,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但是,由于疫情的特殊性,也希望消费者对教培机构线下停课或提供网络课程等替代性方案的安排予以理解,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消费者通过教育培训获取知识和技能,而并非教授的形式,如果网络教育培训也能达到教授知识的目的,应对提供教育培训一方所做的努力予以肯定;如果培训的内容如健身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纠正的,变更为网络教学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变更合同内容并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No.3

已经购买的线上教育培训直播课程,提供教育一方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直播课程的,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法官说


网络教育培训合同一般采用预付费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3 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已经支付网络教育培训课程费用的,在提供教育一方受疫情影响,且确实在可预见的短期内无法提供直播课程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并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但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属于不可抗力,教培机构和消费者两方均无法预见、避免、克服,各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培训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


No.4

针对具有明确培训期间的教育培训课程,消费者是否均可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费?


法官说


对于该问题,应分情况处理,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教育培训合同上明确约定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时间与疫情期间完全重合,且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不具备网络上课条件或培训机构无法提供课程的,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消费的培训费用,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教育培训合同上明确约定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时间与疫情发生期间有部分重合的,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可就合同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和变更,推迟合同履行时间,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若消费者就疫情发生期间的课程要求不再履行、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相关费用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对于合同仍未至履行期,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仍然未知,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此类培训合同应看履行期开始时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之可能,如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一方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若课程内容具有时效性,如课程针对特定时间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迟合同履行也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还相关费用,同样教育培训机构因疫情的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


网络教育培训方式灵活

优势凸显

但特殊时期

合同履行也有可能出现阻滞

然而疫情只是暂时的

希望合同双方能

互相理解、积极沟通

勇担责任,共克时艰


本文刊载于东方法律网

供稿:奥运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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