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红:儒家思想对古代越南法律法令的影响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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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思想自秦汉开始传入越南,对越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久远而深刻的影响。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儒家思想经过不断的传播与发展,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越南社会生活中,对越南各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越南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汉之际,中国大量移民到越南,汉字和北方文化也跟着输入越南,儒学也从这时起传入越南。儒家的三纲五常成为越南封建时代法律法令的思想基础。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春秋》等书,在封建政权和士大夫开办的学校里普遍讲授。隋唐时期,儒、道、佛在越南同时盛行,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越南从陈朝末年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思想文化的主流,至后黎朝、阮朝而取得正统和独尊的地位。在历史上,越南许多人尊崇孔子,诵读四书五经。政治经济,科举教育,一遵中国体制,并按孔子的伦理纲常思想制定成法律条文,颁行教化条例。儒家思想已经成为越南的正统思想,成为越南民族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南近代著名的史学家陈重金(1882-1953)曾经指出:“须知我国自古至今,凡事皆以儒学为依据,以三纲五常为处世之根本。君臣、父子、夫妻,为我国社会所固有的伦理。谁若违背这些伦理,则被视为非人。”这一论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礼法合一是越南传统法典的一大特色。越南法律法令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关于礼的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越南关于丧事的仪礼,体现在“五服”制度中。五服即五种丧服,是中国封建时代以丧服确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越南各朝代在立法上也借鉴于此。当家族内某一成员去世,该家族内其他某些成员应穿上不同种类的丧服,以示丧悼;服丧的时间长短,则根据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来确定。服丧期由第一级的三年至第五级的三个月不等。关于此五服,《国朝刑律》与《皇越律例》都有规定:“斩衰三年,用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齐衰五月,杖期。不杖期,三月,用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大功九月,用粗热布为之。小功九月,用稍粗热布为之。缌麻三月,用稍细热布为之。”五服制度源于儒家《仪礼》,它在家庭法方面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方面。服制关系使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族长,在社会中具有非常尊贵而特殊的地位。统治者认识到家长、族长的社会作用,于是以法律手段赋予家长、族长调整家庭事务、解决族内纠纷的权力,使之具备维护朝廷法纪的职能。《皇越律例》中的《丧服总图》一项还说明:“律首而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者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服有五,本之五世亲疏之分。”子孙如果不孝,也视为违法的行为。《皇越律例》关于不孝罪,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另注释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杖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注曰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系祖父母许令分析,则尊长亦必不告,所以通人情也;告则坐罪如律,所以教人孝也。”孝道被儒家所极力标榜,因为孝道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

  越南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越南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越南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

  家庭价值观中的核心概念,是儒家所倡导的“孝”。孝在越南历代王朝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越南传统法律体现孝这一原则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罪犯被处以死刑或常年徒刑时,如果该罪犯的父母年老或有病,而罪犯又是其父母的唯一儿子,那么法律允许对该罪犯处以其他刑罚,以便让该罪犯能留在家中侍奉父母。

  总而言之,儒家的伦理学说对越南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不仅成为封建统治者建立和巩固其统治的理论依据和精神支柱,而且还成为封建社会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经过千百年的积淀,它已深深植根于越南的民族文化中。儒学对越南封建法律产生了深刻和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总结,并吸收、利用其积极因素和有益成分,为构建现代法律服务。

  (本文节选自越南社会科学院南部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范玉红参加“亚洲文明对话北京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儒家思想对越南封建法律法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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