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直播庭审 是否违反法律原则惹争议
□记者 孙 燕
心提示
核
粉丝超过10万的微博能量有多大?某省一法院已经有所体会,算上转发量,这种微博的影响力甚至超过多数都市报。在该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中,几名辩护律师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挑出多处法官违反程序的错误之处。但是,律师用微博直播庭审,是否违反《法庭规则》?法官是否有权制止?此事在社会及法律学界引发热议。
新闻背景
1月中旬,某省一法院连着几天审理被告人多达57人的涉黑刑事案件。由于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被告人有被冤枉之嫌,国内20多名著名的刑辩律师免费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开庭之时,有多名律师在法庭上发微博直播庭审情况。但是,律师直播的内容多为质疑法官和公诉人行为的合法性。比如,有律师在微博中称,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按法律规定应该由检察长来决定,但法官直接就驳回了申请;有的被告人还没有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但法官直接宣布驳回所有申请,并且不许复议,剥夺了被告人提出申请和要求复议的程序权利。
与此类似,律师们的微博中质疑法官和公诉人的内容还有不少,有的律师甚至用手机拍下庭审照片传到微博中。这些律师的微博中,有的粉丝有10多万,有的粉丝有几万,多个微博相加,粉丝群数量极为可观。律师们在微博中直播的内容引起粉丝热议,并纷纷转发,影响力远远超过多数传统媒体。
发现律师们用微博直播庭审后,在第二天的庭审中,法院用干扰设备屏蔽手机信号。不过,律师们虽然不能直播,却在休庭后摘取庭审内容发在微博上,继续挑法官和公诉人的毛病。
其实,微博也成为多地法院用来宣传自身的窗口。广东省首家开通微博的法院是宝安法院,该院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粉丝数已有30万。该院去年对一起涉嫌招摇撞骗案件,通过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现场直播庭审全程。庭审时,工作人员从不同角度架起了摄像机进行拍摄,还有用电脑进行微博直播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回答网友提问。为了尊重被告,不影响被告日后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法院在直播前征得了被告同意,并对被告面部图像进行虚化处理。
去年8月,湖北恩施中级法院对一起杀妻骗保案进行了微博直播。去年6月,江苏武进法院也对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微博直播。此外,山东、湖南等地也有多个法院利用微博直播庭审。
律师用微博直播庭审,在社会上也引起很大争议。只许法院直播庭审,不许律师直播?微博直播是否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关专家对此展开讨论。
各方观点
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
微博直播庭审是否合理、合法,以及该如何处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多数市民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斜”,律师以直播的方式监督法官行为并无不妥。正在打官司的郑州市民刘先生说,法院讲究公平正义,应该经得起监督……
某高校教师余先生也认为,网友并不会一味地盲从,而应该看到的是,因为贪污受贿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行为确实缺少相应的监督,所以当有人愿意站出来当监督者时,我们应该支持。如果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正确,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与之相配的制度,使这种监督合理、合法化。
对此,河南警察学院刑法学博士封志烨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哪条法律禁止律师录音、录像、拍照、发微博,除非是案件涉密或个人隐私、未成年等。封志烨表示,律师不发微博,何以抗衡法庭违法?
律师张柏芳赞同封志烨的说法。张柏芳认为,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发微博只是言论自由的一种;第二,微博的发布者普遍用实名,庭审中发微博,主要目的是希望司法公正,不至于有其他危害;第三,现行规章制度、法规条文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得微博直播(微博新生事物,法律总有滞后性);第四,在部分案件当事人众多、庭审过程冗长拖沓时,发发微博也是学习和消遣,且不会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工作;第五,公开、公平、公正本就是法律的精神,微博直播就是在协助达成法律精神中的“公开”。
法官程延宾告诉记者,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司法公开将法院的工作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作为法院工作代言人,法官需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正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要求,法官必需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无形中对法官工作作风,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因此,直播庭审应当提倡。但是,律师直播必须得到法院批准。
微博直播会给审案带来干扰
法律工作者胡运成则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微博直播庭审不妥。第一,既然律师庭上的角色是诉讼参与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庭审。而发微博,有开小差之嫌。其性质相当于上班期间QQ聊天;第二,微博直播的目的虽是司法公正,但实际是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来促成司法公正,案件尚在审,就不停击鼓鸣冤,有先入为主地对法庭不信任;第三,理想的公平公正是“司法独立”,而微博所形成的舆论压力,会给审案带来干扰,会破坏办案人员的“兼听则明”和“冷静思考”;第四,微博上的粉丝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容易按一般认知来判断对错。而律师的职业惯性,就是看着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这样容易导致粉丝更加不信任法律;第五,庭审纪律一般都有一条“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发微博的性质,与此相仿。
“《法庭规则》制定时,对于制定者而言,他们所思考的是:按照当时的技术条件,律师的主要工作如果是为当事人服务,是应该没有时间录音、录像,故没有规范这一点。”法律工作者张柏芳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该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如果“发言、陈述和辩论”履行职务的行为都需要法庭许可,那么举轻以明重,微博直播、录音、录像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更应获得法庭许可。“顺便说一句,有许多律师认为禁止律师直播就是禁止庭审公开。这是偷换概念,禁止直播并非是禁止转播。”
在政府和司法部门中,最早运用微博的多是公安部门,因为公安部门面临着及时进行信息公开的巨大压力,所以,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率先开微博去占领舆论高地,避免陷入被动局面。政工师余猛说,利用微博进行案件庭审直播,有利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确保司法公正。但是,微博毕竟只是个工具,工具要发挥积极作用,关键看如何使用。因为,案件审理关系到几方,特别是民事案件,而律师往往是“选择性播报”,律师会从自己的视角描述事实,但未必客观,而由于微博既没有真正的新闻媒体那种记者、编辑、主编几级审核流程,也缺乏编辑记者那种专业训练和专业经验,因此,所记录的微博“事实”难免可能会有偏差。说到公正,由于律师对法庭的一些决定不满,会公布自己指责法庭不公的理由及依据,但是,律师往往只会公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会公布对法庭有利的部分,从而有一定的倾向性。
直播公正与否不可一概而论
法官姚黎辉分析说,看到报道后,我查阅了相关规定,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外,司法解释对微博直播暂无明文规定。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都没有明文禁止诉讼参与人、律师、甚至旁听人员发微博,直播庭审。但是,这不是结论,如微博直播内容中,还涉及批评法官、法庭的内容,因此,还会涉及到律师职业纪律方面的内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请注意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内容,其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微博直播不止是影响法庭秩序那么简单,还会涉及新闻伦理、律师执业纪律等,不可一概而论。
学者金铃也说,微博本质上是一个平台,将所述内容公布在网络上,其性质更接近新闻曝光,所以就会涉及所谓舆论影响审判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是,对于什么是法庭秩序,没有其他法律解释。所以,根据目前的规则,无法推理出微博直播不合法,由于存在替代品,即休庭或闭庭后的补发微博,因此,微博直播对庭审的影响不大,因为法庭终归无法禁止别人庭后发同样内容的微博。但是,微博是一种媒体,媒体就得遵守媒体的伦理,媒体伦理的核心是客观、公正和平衡。律师发微博,最大的问题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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