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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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系同居关系,被害人孙某某系赵某之女,出生于 2004 年 9 月 8 日。2013 年夏天开始,被告人李某某趁同居女友赵某外出上班之际,在其自建房家中对孙某某多次实施强奸,并用手机将强奸过程拍摄成视频录像。2014 年10 月22 日, 赵某在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内存卡时,发现其女儿孙某某被李某某强奸的事情,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案过程及结果

  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李某某以未实际实施强奸及存在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具有人格缺陷、心理障碍,并已做了结扎手术,请求二审对上诉人进行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和绝育手术鉴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 通过详细阅看笔录及讯问,认真观看视听资料,结合庭审,认定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之处,而李某某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强奸,故对其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外, 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历次陈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 不存在精神问题,而绝育手术与强奸行为关联性不大,所以法院不予采纳。检方控诉李某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奸淫并拍摄录像,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摧残,其行为已属于情节恶劣之范畴,法院对检方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强奸罪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家庭生活关系”而发生的强奸幼女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共同居住生活的便利条件,趁同居女友即被害人母亲外出工作之际,长期对未满14 周岁的被害人进行性侵,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 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道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加重刑事处罚,就是为了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同时向社会、学校、家长等发出警示,应当普及对儿童自我保护, 加强防范意识的教育,预防和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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