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成年人饮酒,如何界定共同饮酒者的谨慎注意义务?

栏目:影视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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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案例评析】

  酒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召集者、参与者、同饮者,都被送到了被告席上,这也让更多的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共饮者饮酒后自身出现损害,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该如何进行把握。

  其一、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社交情谊行为中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同饮者之间形成特殊关系,是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饮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者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醉酒者的损害,对其苛以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损害发生。

  其二,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中有人饮酒过量或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者、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为限。危险结果是否可预见应以一般行为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注意义务应以损害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为限,如此赋予积极作为义务人一定范围的预防义务才具有合理性。

  其三,关于未成年人饮酒,本就应当加以制止,各部门、单位及营业场所应当本着关爱未成年人的原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清醒认识饮酒的危害,树立正确、理性饮酒的观念。如若未成年人确实发生侵权,是实际侵权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发生,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

  本案中,聚会变成悲剧,在痛首惋惜之际,也应当正确维护权利。宋某某与谭某某等十几名同学共同聚会饮酒后受伤,是作为一般正常人所无法预见的,谭某某等五人已经尽到护送、安顿等义务,其均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毕竟无法苛责五名未成年人对宋某某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谭某某等同饮者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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