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平潭致全区住宿业经营者的价格政策提醒函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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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区住宿业经营者的价格政策提醒函

  实验区各住宿业经营者:

  近期受到气候转暖、蓝眼泪季以及“五一”假期即将来临等多重因素影响,来岚游客剧增,实验区酒店、民宿等住宿价格大幅上涨,为规范住宿业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自律意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并做好价格承诺书公示,切实做到标识醒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严格执行价格承诺,杜绝虚假降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优质的服务和货真价实的商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强化网络价格监管。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住宿经营者,应对网络平台的交易单价负责并加强监管。若因网络平台原因造成交易单价超过经营单位设定单价的,应及时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须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欢迎广大经营者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6日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行为一: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二: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三: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许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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