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碎尸、家暴、非法贩卖……如何用法律收割罪恶?
原创 王贺玲 上海杨浦法院 收录于合集#普法剧集地 6 个 #刑思说法 6 个

本期看剧官
王贺玲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刑思社”联络员
当全网还在模仿高启盛走路、争相告诉老默想吃鱼的时候,“安欣”警官已经“穿越”到1988年的雨夜,与连环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在雨中相遇,最好的搭档也在这次任务中牺牲。
这一次,这个倔强的警官叫卫国平。
从1988年到1996年,八年来,“他是谁”是卫国平在无数个失眠的夜晚苦苦思索的问题,八年后,骇人听闻的碎尸案再掀波澜,是“他”回来了吗?层层迷雾后是否是让人日夜追寻的真相?真理从不因暂时蒙尘而褪去光芒,正义更不因时空流转而销声匿迹,司法终将还被害人以公道、予被告人以刑罚。
追随悬疑刑侦电视剧《他是谁》的剧情,在寻找“他”、抓住“他”、制裁“他”的过程中,学会拿起和使用法律武器,是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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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

碎尸案的出现紧紧抓住了警官卫国平的心弦,甚至一度让他陷入该案与1988年的连环强奸杀人案为同一凶手的错误认知中。

在剧情里,一位环卫工人在垃圾箱中捡到了一包装满冻肉的包裹,带回去解冻后竟在里面发现了人的牙齿。接到报警后,卫国平等人迅速展开搜查,并在垃圾清运站、排水渠等处相继发现了另外的人体组织。经法医鉴定,凶手不仅将尸体残忍分解,还对尸块进行了高温蒸煮,提高了案件侦破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并碎尸抛尸的行为,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动机分尸、碎尸、焚尸灭迹的,如无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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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

随着案件侦查活动的推进,新的尸块在某医学院解剖教室内发现,教师薛家健的反常逃跑行为引起民警关注。尽管经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薛家健具备碎尸案的作案条件,但却查实了其性侵女性的犯罪事实。
性侵,包括一般理解的强奸罪,也包括强制接吻、性骚扰、性虐待等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受害者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一旦遭遇性侵,往往身心都会受到严重伤害。但现实中,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评价的考量、自身婚姻家庭的维系等因素,相当部分的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后选择了沉默,独自承受犯罪行为带来的恶果,而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甚至继续犯罪。如果真相一直保持沉默,那么法槌将永远无法敲响,犯罪分子也无法得到制裁,被害人的权益将如何维护?
如果不幸遭遇性侵,请相信法律的力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以下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性侵行为在给被害人带来巨大伤害的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的挑战。因此,于公于私,被害人均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比如案发后的身体痕迹、现场痕迹等。因为性侵行为一般发生场所较为隐蔽、证据收集存在时间要求,如无法及时固定证据,往往给追诉活动带来困难。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予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的隐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针对由性侵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也可以依法要求犯罪分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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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

剧中,一开始被警方误认为碎尸案被害人的“艾莹”,原本是一名富有爱心、工作努力的幼师,但却长期遭受丈夫闫春生的辱骂暴打,最终被生活压垮的她,选择反击杀死丈夫闫春生,自首后坦然接受法律的制裁,结局难免令人唏嘘。
或许,在那个年代,被施暴者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限,但有预谋地杀害家暴者绝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今天,人权保障日益完善,面对家暴,我们有多种方式勇敢说不。
首先,可以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让自己脱离家暴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相关链接:公公跟踪儿媳?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被家暴者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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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

在警方对凶手持续追查之时,“地下标本家”胡峰进入了警方的视线。他痴迷于动物标本制作,将其非法行为谬称为“死亡艺术”,实则是在从事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勾当。最终,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胡峰陷入公安机关设计的“陷阱”当中,在制作野生动物标本的现场被警方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不乏部分被告人以自己不知道其所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动物及其制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为自己辩解,但“不知者”并不一定无罪,在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小动物时,请一定动动手指上网查询,通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随手拍识别物种”等小程序确认动物种类,同时也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局或者动物保护组织等官方机构进行咨询,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文字丨王贺玲
配图来源网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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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追剧
原标题:《碎尸、家暴、非法贩卖……如何用法律收割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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