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解决方案及对策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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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监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可以有效扼制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和徇私腐败等现象发生,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采购文件的合法性,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以及财政资金运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本文主要探索政府采购法赋予社会监督参与人士政府采购监督权力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应在社会监督的制度、程序及规范等方面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才能有效扼制权力寻租、内部控标等违法活动,确保社会监督朝着合法、有序、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促使政府采购各主体行为更加合法,促进政府采购环境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从而激活中、小、微企业合法、踊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活力,来带动城市就业率增长。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我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反腐成效也举世瞩目……。

  尤其是近几年财政部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政府采购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但政府采购在监督方面还存在短板,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19号、第87号、第101号、第102号、财库【2019】38号、财库[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采购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但直到现在,采购意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依然大行其道,其中是否涉及权力出租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权力寻租还缺乏来自政府采购主体以外的社会监督;

  采购文件的商务或技术要求指定特定品牌、特定厂商产品或服务,其中是否存在腐败不敢断言,但可以确定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实施社会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等作出规定,社会监督对政府采购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和国企的所谓公开采购、招标,根本谈不上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很多的所谓公开采购、招标过程都是为特定对象中标走过场;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常见弄虚作假手法目不暇接,突出表现在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采购文件控标,现简单归纳如下:

  一、 采购意向不公开让不同供应商获得不对称的项目采购信息

  不依法依规公开采购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较复杂的标的,使用等标期较短的采购方式,目的是让熟悉本单位的供应商近水楼台先得月。

  2、 利用元旦节、春节、劳动节、中秋节等国家节假日前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借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按照日历日计算等标期规定),节后直接开标,让没有准备的供应商措手不及。当有关供应商发现采购人根本没有提前公开采购意向等信息时,也只能作罢,因为没有人发现过有哪家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后中过标……

  3、 将前2个方式相结合起来,确保提前获得项目采购信息的特定供应商先入为主。

  二、 采购文件指定特定品牌、特定厂家或特定供应商

  采购文件指定特定品牌、特定厂商产品或服务。具体手法主要有五种:

  1、赤裸裸地指定采购某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

  2、不指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厂商,但指定采购某个主要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而该规格型号实际上只有唯一的一个生产厂家生产;

  3、表面上推荐3个品牌供选择,或者公开的招标采购文件声明,其他品牌只需要技术性能达到推荐品牌的标准,也可以参与投标,但咨询或投标答疑时,明确告之非某地或某品牌不予考虑;

  4、以原先使用某个品牌的设备为由,要求新设备的供应商同时提供原设备的免费升级,或者取得原品牌的维保授权;

  5、由特定关系人中的技术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计,按照该公司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外观设计,详细列明一些与使用功能完全无关而该厂家独特的技术指标、外观参数,从而变相指定惟一的品牌。

  三、 采购文件中设定特殊的资质门槛或评审因素

  采购文件设置十分特殊的资质门槛或评审因素,把特定关系人之外的竞争者排除在外。常见手法有以下五种:

  1、地域限制

  比如,要求提供非常具体的本地化售后服务,而该产品和服务一旦实施其实并不需要后续的售后服务;要求产品为本地厂家生产;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必须为本地知名企业;要求本地企业获得某指定品牌生产厂家的惟一授权等等。

  2、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些特殊的资质

  比如,产品须获得某项国家发明专利;机电设备中的某个控制软件须有著作权登记证;需投标人提供某个从来未听说的认证机构的资质、认证;要求投标人提供与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无关的资质、认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需多少人具有某个国家认定的技术资质等等。总之,设定的这些资质门槛一看就是为特定关系人定身量作的。

  3、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近乎变态的过往销售业绩

  如采购50万元的产品,要求提供3年内至少3个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同类产品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采购一些市场通用的产品,要求提供3年内在本系统、本行业或本区域内10个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

  4、采购文件要求在某个指定的网络平台注册为合格供应商。但你按要求提供一大堆证件之后,发现根本无法注册成功,或者无法通过审核。

  5、采购文件要求特殊的资源、奇葩的人员配置、设置极短的等标期等。

  某农业农村厅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设置:资源配置要求:投标人具有省内农业专业媒体资源,农业专业媒体能给投标人提供农业或编辑类专业人才指导,具备专业农业内容发布平台,计10分,未提供的不计分;人员配置要求:投标人或合作的农业专业媒体具有农业或编辑专业资格任职人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每一人计3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每一人计2分,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每一人计1分,计满10分为止。(提供农业或编辑专业人员清单、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聘用合同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公章。广告服务方案要求:完全满足文件要求的得10分,有缺漏项、不合理项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响应文件要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有缺项、漏项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等标期设定7个工作日,另加节假日组合。

  有人会问,180万的品牌广告宣传费用,不限制地域的(全国)农业媒体资源不是更好吗?为什么一定要限制在省内农业专业媒体资源?要求提供省内农业或编辑类专业人才指导,具备专业农业内容发布平台与品牌广告有什么关系?农业专业媒体具有农业或编辑专业资格任职人员与品牌广告有什么关系?品牌广告受众并不会局限于本省农村呀?广告的内容与策划团队的关系不是更大吗?更奇葩的是,当你找到该省适合该要求的农业期刊时,采购需要的版面不是售罄,就是不刊登广告!如果你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的省内农业媒体(发行量和影响力非常低,或与广告品牌不相关的),认真的评委必然会给你极低的评分……

  四、 采购文件中设定奇特的技术门槛

  设置采购商品和服务奇特的技术门槛,把指定关系人之外的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具体手法有如下三种:

  (一)采购文件规定奇特的产品规格、尺寸

  例一、西藏某县某部门招标采购监控项目:要求监控摄像机“★商品毛重:1.0kg”;监视器“★商品毛重:15.7kg”;16 路 NVR描述:“★商品毛重:3.415kg等;

  例二、 某空调公开采购招标:要求2.2P的精密控制空调系统;

  例三、某电梯招标采购:电梯门宽度要1041mm,误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一,且要求供货时间特别紧迫,不可能让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有中标后再组织生产的机会。

  例四、 某单位采购项目:采购方拿出一小块样板,要求颜色必须与封样一致,否则采购方有权验货时拒收。(实木地板的色差难以避免,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纹理、颜色完全一致的木板。)

  注:指定关系人在中标后,验收时根本不会在乎样品的纹理是否完全一致。如其他人中标,验收时必然会出问题!除了陪标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无人敢投标,更不会得罪采购人去质疑投诉。

  (二)采购文件设置奇葩的技术参数

  例一、南京某学校采购UPS不间断电源,规定UPS的控制软件必须跟学校已有的智慧APP兼容,而且他不告诉你学校的智慧APP究竟是什么东西,由哪家软件公司开发的。专业人士都知道,UPS控制系统跟学校的APP半毛钱关系都没有,退一万步讲即使有半毛钱关系,你不告诉那个智慧软件的设计者,没有数据接口的源程序,如何对接兼容?

  例二、采购电脑:要求在安装完全部应用程序后,开机时间不得超过12秒,使用半年后,开机时间不得有明显延长。你问他要安装哪些应用程序,他说现在不能确定。问他如何量化“使用半年后开机时间不得明显延长”的具体标准,他说差不多还是12秒。总之,这类奇特技术参数的设定,懂行的一听就明白,如果你硬要投这个标根本没戏,万一中标也会被玩死!

  (三)采购文件要求踏勘现场,提出无法实现的设备安装调试

  例一、某招标要求踏勘现场。针对现场环境提出无法实现的设备安装要求。比如,大型设备进不去,它让你自己想办法,总之是不能拆门窗,更不能拆房子,也不能把机器不能拆分的部分切割了运进去再焊接起来。让非指定供应商知难而退。

  例二、某采购项目:提供不可能实现的施工进度要求,而不能按时完工的处罚又非常重。要求白天上班时间不能施工,晚上9点之后到早上8点不能施工,工期要求又特别紧,让你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按期完成,每延迟一天扣设备总货款的1%。

  (四)在采购文件中设计评标办法和报价的陷阱

  最常见手法的是:巧妙设计只有数学天才兼报价专家才能识破的评标办法和报价的陷阱,神不知鬼不觉地将采购项目由特定关系人中标。

  例如、巧妙设置价格陷阱:比如一个采购包分为10种商品,评标办法规定报价部分占70%(其余30分为技术、实施方案和资质得分),每项报价占7分。

  规定每种商品的栏标价即预算最高价,对采购量大的那类商品,其最高限价远高于市场价,如市场价为5000元的商品,设计的栏标价为3万元;相反,对于采购量少的商品,则设计极低的栏标价,如生产成本为1000元的产品,规定栏标价为980元。评分办法是: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为基准价,报价偏离基准价的,无论上浮还是下浮1%均扣0.5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特定投标人只需要找几家陪标、围标的人一起投标,让所有陪标、围标的人投最高价,那最后的中标价自然上去了。一般的投标人,无法预估围标的人对那些远高于市场价的商品如何报价,大部分人会报一个合理的高价,比如5000元的市场价,报一个8000元,最多1万元就满足了,但最后这个取算术平均值85%的平均价可能是2万元以上,除了围标的特定关系人心中有数报一个极高价2万元以上,其他投标人的得分基本上就是零。

  对于那些栏标价明显低于生产成本的,一般投标人绝对不会生产成本1000元的商品,为了得到85%折扣的基准价而报850元甚至更低一些,而会紧贴生产成本报价,如报980元或990元,但是即使所有人都按1000元最高价报价,基准价也只有850元,那只有特定关系人知道,这类商品采购量极少,就是亏损一点,相对于其他采购量巨大的产品获得的暴利,这点亏损其实是九牛一毛。这类评标设计,哪怕得分接近,最后中标的几乎百分百是报价较高者!

  五、 政府采购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内部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混乱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涉及财政、审计、预算、民政等多个职能部门,职权及责任错综复杂,需要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相互协调,以共同完成购买服务监管工作。但××市却未曾在监管工作上作出明确分工,相反,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普遍存在。

  以绩效评价为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规定绩效评价工作由购买主体负责实施。而该市财政局发布的《××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将服务对象、专业机构和人员纳入绩效评价工作中,规定由二者与购买主体组成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价。但财政局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绩效评价的职责。之后,在财政局、民政局和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又将绩效评价工作分配给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织。

  (二)外部社会主体监督权利模糊

  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包含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市的各类规范文件大都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部分规定了外部主体的监督。但其表述大多类似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服务接受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确定购买范围、内容以及绩效评价中的功能”“购买主体要接受服务对象、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等。

  (三)政府采购法律监督程序不健全

  如在××市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监督的规定往往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部分,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监督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在监督程序方面只是存在着“购买主体以及预算、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要对购买服务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等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涉及对政府采购监督的程序性规定。

  (四)仅依靠采购后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难以避免权力寻租及贪腐滋生

  事后监督让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办案纠错的同时,还会给质疑投诉的供应商、给政府采购环境带来压力。毕竟质疑、异议及投诉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事后去维权,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索赔的渠道。但维权供应商在不能依法获得开标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开标现场不得录像),并不能证明自己必然能够中标,必然会造成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无法获得预期回报,也不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同时,还会得罪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从而影响周边知情供应商参与投标或拒绝投标。在损害政府采购环境同时,进一步助长权力寻租、违法控标、贪腐等违法行为,让潜规则成为调控政府采购的隐形规则。

  (五)政府采购信息成了现阶段采购人寻租的香饽饽

  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1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而采购时,有很多项目根本没有公开的采购意向等信息。如:××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前三个季度发布采购公告共计44条,而发布的采购意向公告只有8条。且该厅还多次利用节假日作为竞争性磋商的等标期,给不同供应商提供不对称的采购信息,结合竞争性磋商较短时间(尤其是国庆节大长假计入法定10天)等标期,这就为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和徇私腐败提供了可能。

  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 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机构的权力寻租行为

  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行为从审批、采购执行、验收、付款整个过程,涉及到4个方面的利益。在具体执行操作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督力度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与原始意图发生偏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货物使用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

  政府采购法修改后,货物及服务采购主体的部分权利已经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削弱了货物及服务采购单位的部门利益。货物及服务采购单位希望能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都是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权,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

  (二)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掌握采购审批权,能影响到货物和服务使用单位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得采购权,会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寻租。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是一个部门,存在着监管漏洞,共同利益的趋势,也使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防止寻租行为发生。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也存在许多的黑洞陪标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不完善给采购机构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招标采购多是大额订单,利益的驱使也让许多供应商愿意寻租以获得高额利润。

  (三)供应商和货物使用及服务需求单位之间的寻租

  供应商清楚自己中标后,其的大部分工作必须和货物使用或服务需求单位打交道。为了顺利通过货物验收或服务的维系,为了以后的合作,供应商会选择对货物使用或服务需求单位寻租。但部分货物使用单位采购权丧失后,可能会使其利用验收权进行设租。

  (四)供应商和结算中心的寻租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还是政府采购结算中心,政府采购各主体共同的主管部门。供应商向货物或服务使用单位寻租的话,还要向结算中心等多个部门寻租,租金增大,这样的话,供应商与其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寻租,不如直接向主管部门寻租。供应商为了成为政府采购中的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采取高额租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而政府主管部门则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进行寻租,又有评标专家优势,极其容易达成共识。

  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同时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触犯了党风,正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誉。

  二、 政府采购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混乱

  ××市政府采购监督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普遍存在。职权划分不明,各部门往往独自开展监管工作,使得同一事务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职责间交叉重叠的现象频发。而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容易造成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拒绝承担责任,从而产生行政不作为现象。

  (二)外部社会主体监督权利模糊

  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包含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法律法规未对权利主体实施社会监督的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使外部主体想要行使社会监督权利,也可能不知道权利行使的方式是什么,如何才能将自己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上报并得到反馈,使得政府采购的监督反而成了一纸空谈。而外部主体的监督又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政府采购大多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政府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每个公共服务项目都精通,所以如果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是无法确保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在只有内部监督的环境下,难保不会出现工作人员利用监督盲区,实施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法律监督方式和程序不健全

  政府官员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主动索贿或索要回扣;供应商也可能主动行贿。政府采购对于监督的规定往往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部分,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监督职权和范围进行了规定,在监督方式和程序方面只是存在着“购买主体以及预算、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内部要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等原则性的表述,并没有涉及对政府采购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而缺乏程序规范的指导,往往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无法可依,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权也无处行使。因此,不管在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方面,××市在监督程序的规定上均存在着不够清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程序规范。

  三、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人员配置不合理

  很多采购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不仅影响工作效率,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还会给违法供应商有机可乘,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准确性不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政府采购更需要有计划性和目的性,采购之前的预算工作必不可少;

  (三)监督力度不够,内控机制不完整

  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合力充分发挥出来,但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太过笼统,形式主义严重,缺乏外部监督。

  (四)从当前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无法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部分采购人员在采购工作之前便事先接触供应商,存在控标现象,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

  四、 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问题

  (一)恶意低价中标原因是供应商诚信缺失及采购文件有漏洞或“控标”

  恶意低价中标并不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往往是供应商为了谋取利益,充分利用评审因素中的“价格分值”设定,通过恶意报低价,以实现“抢标”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种:

  1、采购人采购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

  当前,预算单位专职采购机构缺少专业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缺乏内控制度,从而导致因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专业或没有采购文件的编制经验,对评审要素不明不白,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2、采购需求编制不准确,缺乏科学性。

  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源头,是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采购人不调查研究,不提供采购需求,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也有部分采购人照搬照抄其他相关项目的采购参数,对参数为何如此设定,没有任何依据,亦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3、评审因素设置不量化,缺乏操作性。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的举报日益增多,而且问题大都集中在反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产品不是他们想要的,或是怀疑供应商无法履约等,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原因往往归结为评审因素设置随意,没有量化,给了评审专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专家不是依据评审因素评审打分,而是按照“各自理解”的因素去评审打分,同样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二)履约验收不严格,缺乏补救性

  目前,采购人履约验收普遍存在不严格、走过场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采购人存在与供应商串通的情形,这样无疑对于恶意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的产品,因履约验收趋于形式化,使得供应商有空可钻,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及时实施补救措施。

  (三)恶意低价中标决定原因是评审专家权责不对等

  1、评审小组临时组建,心理上认为“有权无责”。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作为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其评审意见对采购结果和项目实施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评审过程中,有个别评审专家缺乏职业素养,对采购项目评审不严格、不用心,甚至有个别专家打出平均分的“不失误”评审,严重影响了采购结果。

  2、评审专家专业不专,评审环节流于形式。

  一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品目众多,涵盖54个一级品目和上百个二级品目,且有的项目是多品目的合集,导致所抽取专家专业与项目品目无法实现完全无缝匹配;另一方面,评审小组临时组建,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评审专家缺乏对招标文件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无法短时间发挥专业性。

  解决方案

  要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首先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制定相应对策。如:对于采购文件控标问题,其实质是采购前权力寻租的结果;而采购前的权利寻租问题,其本质是将采购权利转化为利益的表现;关于政府采购法律监督的问题,除了政府采购法将社会监督列入法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需要强化社会监督;至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问题,则需要相关法规明确社会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社会监融入政府采购全过程;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的问题,其实质就是要扼制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

  对策

  1、对于采购文件控标问题,其实质是采购前权力寻租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供应商通过响应寻租,约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的商务、技术等条件制定相应招标采购文件来控制中标结果。而采购前的权利寻租问题,其本质是将采购权利转化为利益的体现,其兑现的方法却是通过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实现的。

  要解决控标和权力寻租问题,首先要缕清权力寻租的运行机制。笔者以为,权力寻租源自于约定俗成的规矩,又称“陋规”,即潜规则。他产生于现实的利害计算与趋利避害,游走于法律之外,是不成文的,又获得业内广泛认可的“规矩”。潜规则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当正式规则“软懒散”,潜规则就要支配官场,“而以收更多的费,干更少的活儿为基本特征”的潜规则,势必造就大批的权力寻租者。因此,要化解潜规则对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的作用,只有在法律监督方面下功夫,将现在的政府内部监督改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社会监督并举,让政府采购透明化,使权力寻租暴露于社会监督的阳光下。届时,控标文件可以由社会监督者质疑、异议,相关媒体报道等。当“陋规”对政府采购的作用越来越小,直至不复存在,权力寻租及控标现象也将越来越少!

  2、关于政府采购法律监督的问题,随着近些年政府采购法规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出台和实施,除了政府采购法没有正式将社会监督列入法条,让潜规则大行其道以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事后监督和内部监督等问题也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只解决潜规则问题还不够,还要将事后监督改为实时监督,即全过程监督。

  当前事后监督的情况下,政府采购行政主管机关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去办案纠错的同时,却没有了精力去进行行政监督。这还会给质疑、异议并投诉的供应商、给政府采购环境带来压力。毕竟投诉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后去维权,只能通过诉讼索赔的渠道。但质疑、异议、投诉及诉讼维权供应商在不能依法获得并提供开标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并不能证明自己能够中标,必然会造成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无法获得预期回报,也不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同时,还会得罪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有的还会被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今后永远失去在该主体采购活动中中标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当事人周边知情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还会带来示范效应,促使周边供应商千方百计地寻找关系,打听寻租线索,积极、踊跃参与违法招标采购主体控标的采购活动,拒绝参与没有关系的采购项目。这样,在损害政府采购环境同时,还会进一步助长权力寻租、控标、贪腐等违法行为。如果投标人可以要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开标,对开标现场进行实时监督,“控标者”必然不敢明目张胆违法,潜规则在“阳光下”也会原形毕露。

  而现场监督是实时监督,是来自第三方的社会监督,不会受到潜规则的影响。监督者作为第三人,还可以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他们将有效震慑违法采购行为。只有在现场监督与事后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与外部社会监督共同作用下,权力寻租、控标、贪腐等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如此通过一个阶段的监督实践,违法采购也将变得非常罕见。值得庆幸的是,最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将“社会监督”加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3、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问题,只有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通过并实施,相关法规明确社会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参与方式,并将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社会监融入政府采购全过程以后,方可化解权力主体通过潜规则对政府采购的控制;

  4、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的问题,其实质也是寻租的结果。属于串标的犯罪情形。要防范串标,需要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层面进一步明晰社会监督的内容、监督程序、参与方式、监督职权和范围等,并将政府内部监督与社会外部监督融入政府采购全过程,恶意低价中标的违法犯罪人员也将被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逐渐送进监狱……

  综上,政府采购法将社会监督加入发条,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由趋于健全到逐步完善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如果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能够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层面进一步明晰社会监督的内容、监督程序、参与监督方式、监督职权职责和监督范围等,并将政府内部监督与社会外部监督融入政府采购全过程,潜规则对政府采购各主体的影响和作用将逐渐被法律制度所替代。

  参考文献:

  招投标中遇“内定”项目?该怎么办?《国策方略研究院》 2022-07-09 发表于北京

  樊奕辰,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以××市为例,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

  吴思先生所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出版于2001年。作者透过历史表象揭示出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并将其名之曰“潜规则”,进而指出潜规则的产生在于现实的利害计算与趋利避害。

  ××省政府采购网2022年9月30日查询结果

  李玲丽,我国政府采购现状问题及对策,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经专业

  樊奕辰,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以××市为例,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

  吴玉卯,《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顾萍萍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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