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骗贷的立案标准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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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中,恶意骗贷的行为涉及两种罪名:其一是骗取贷款罪,其二是贷款诈骗罪。

  前者的立案标准为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者的立案标准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一)定义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大陆综艺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行为人故意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数额,罪名就成立。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给出了应当立案追诉的四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必须以骗取贷款罪立案。

  

  (一)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存在将骗取的银行贷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这是区别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特征。

  

  (四)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立案标准上看,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而骗取贷款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则为一百万元。两者之间之所以相差悬殊,就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具有将金融机构的贷款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者的行为人没有。在处罚力度上,前者也远远大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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