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南京某投资公司诉区管委会征收房屋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经社会风险评估,法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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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投资公司诉区管委会征收房屋案

  胜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经社会风险评估,法院判确认违法

  胜诉案例

  (一)典型意义

  最高法曾作出过相关的判例,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进行了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无法提供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据,因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区管委会在诉讼程序中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南京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在楹庭律师的积极维权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二)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征收房屋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8日、2023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曾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协调扣除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南京某投资公司诉某区管委会征收房屋案  关键词:房屋征收 环境整治 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补偿 信息公开  委托人:原告南京市某投资公司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判决结果:胜诉

  (三)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孟雷律师 张亚丽律师

  孟雷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商学院(UTA)EMBA硕士,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年企业法务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孟雷律师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勤于思考,仗义执言,多年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办案团队。在非诉业务中,孟雷律师也为众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规避法律风险,代理了全国复杂、疑难案件数百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执业理念:崇尚德义,精研法理,客户至上,维护公平正义。

  擅长领域:政企纠纷、征收补偿、矿产压覆、行政协议、违法建筑、土地出让、BOT、PPT项目、招商引资、行政诉讼、股权纠纷、经济犯罪等。

  张亚丽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政企纠纷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曾担任北京房某地产和基金公司的法务,在工作期间,负责起草和审核合同、撰写文书、参与开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自在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执业以来就专注于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与政企纠纷方向)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法律文书撰写经验以及大型企业案件参与办理经验、在拆除维权、调查取证、信息公开、企业拆迁、政企纠纷、土地征收、行政协议纠纷、征地纠纷等非诉与诉讼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目前作为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参与多起政企纠纷案件办理。

  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在某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区管委会因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实施征收,名为“环境整治”,实为“建设开发商业住宅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有关公共利益以及第九条有关“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征补条例》第十二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也未落实到位,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缺少作出行政行为的报批材料。《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违背公平补偿原则,遗漏了必要的补偿项目、未公开公示、征询公众意见,既构成实体违法也构成程序违法。

  在程序上,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未经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实体内容上,提供的产权调换方式不合法,限定入园条件、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具体信息,不具有可实行性,属于变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而且,补偿实施方案遗漏了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无形资产的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被告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超越权限,主体不适格,违背了《征补条例》第八条确需实施征收,依法应当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区管委会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孟雷律师、张亚丽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案件。委托人某投资公司的房屋位于案涉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区管委会在诉讼程序中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南京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3.案件还原

  原告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2016年X月X日,南京市主管部门作出关于某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其中载明:旧工业区更新以功能调整、整体搬迁重建方式为主,推进现有分散工业园区的集中布局,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快重化产业相关污染场地的评估和无害化治理,促进城市存量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转型与升级。

  2020年X月X日,区规资局作出《关于请求对某地块出具规划意见函的复函》,对案涉地块出具规划意见。随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作出《关于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该地块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批复了工程实施范围、工程实施内容、工程总投资等内容。

  2021年X月X日,区规资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公共利益论证会,会议认为案涉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区规资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案涉项目征收范围论证会,建议征收范围具体为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区管委会作出《征收范围公告》,将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在征收现场进行公告、张贴。区规资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就案涉项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021年X月X日,区规资局将拟定的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并明确提交意见的形式、地点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期间,区规资局未收到被征收人就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异议。

  2020年X月X日,区土地储备中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某支行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存入专项资金。2021年X月X日,区土地储备中心又存入部分案涉项目专项资金。

  2021年X月X日,区管委会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项目为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

电影;征收目的为提升该区环境,推动城市发展、塑造周边美好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部门为区规资局;征收实施部门为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月X日,区管委会作出《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载明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内容、现场接待地点、监督电话等。同日,区管委会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图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征收现场以及现场指挥部进行了张贴公布。

  区管委会在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了前期调查。某投资公司的房屋位于案涉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2022年X月X日,某办事处制作了《南京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其中,稳评实施单位、备案单位意见均为案涉项目为低风险。

  庭审中,区管委会称,《南京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中专家组的意见未列明系因有专门的专家评审台账,已提交法院但未作为证据提交。具体意见即七名专家组成员中六名专家认为实施案涉项目是低风险,一名专家认为是中风险,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专家评审稳评结论是低风险。

  法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关于南京某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区管委会在直管区内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政管理权限。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案涉七个街道属于某区直管区。因案涉项目位于某街道范围内,故区管委会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4.法院观点

  本案是原告某投资公司诉某区管委会征收房屋案。《征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进行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制,法院对相关事项分别认定如下:

  第一,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基于公共利益

  原告认为案涉项目名为环境整治、实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要求。对此,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系以旧工业区更新为目的纳入区总体规划,案涉项目中是否有商业开发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不冲突。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亦明确其征收目的为“提升该区环境,推动城市发展、塑造周边良好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故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法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

  《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案中,区管委会提交了《市政府关于〈南京某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关于请求对某地块出具规划意见函的复函》《关于某地块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相关部门也在论证会中确定征收项目符合各项规划的要求,故案涉项目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征收范围是否经过论证并公示

  本案中,区规资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论证,报送区管委会后,区管委会发布了征收范围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符合《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要求。

  第四,是否有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是否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本案中,区规资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因公告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故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修改。

  第五,作出征收决定前,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区管委会在诉讼程序中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受托评估机构实际开展了社会调查,详细分析了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化解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等程序后得出低风险的结论。鉴于区管委会已釆取补救措施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法院认为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并未实际减损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区管委会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第六,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区土地储备中心先后两次向案涉项目资金专户中存入资金,大于征收项目概算资金。征收实施方案中亦确定工企单位的安置地点位于该区的工业集中园区。结合资金到账情况和产权调换房源的准备情况,法院认为案涉征收补偿费用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

  《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案中,区管委会于2021年X月X日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次日,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载明了征收决定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被告某区管委会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京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案涉《南京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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