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汉的大部分乡村聚落中,农民居住地的内在结构有何变化?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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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日常的居住场所,既是具有一定地域范围的空间单位,又是不同人群所组成的社会单位,如费孝通先生所言:

  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民日常的居住场所是社会空间和地理空间相结合的一个有机体。

  

  近年来史学界关于两汉乡村聚落形态及聚落内居民的构成等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以秦晖为代表,他认为汉代乡村聚落的社会结构呈现出极端的多姓杂居状态,并从相关汉简中聚落所存在的姓氏分布特点及以姓名村等角度来分析论证,得出“上至秦汉之际,下迄唐宋之间,……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的结论。

  一些学者的观点虽与其相近,但更侧重于以动态的眼光来分析两汉乡村聚落中居民的构成情况,认为聚落内的居民基本上以异姓聚居为主,农民的宗族观念和意识尚处于发展之中,还不存在大范围、大规模的宗族聚居现象。

  第二种以邢义田先生为代表,他认为血缘的结合在农业社会的聚落环境下,具有强烈的延续性,而汉代乡村聚落受时代的变局影响较小,所以应是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马新在其《汉唐间乡村宗族存在形态考论——兼论中古乡村社会的非宗族化问题》一文中也持相似观点,只是其认为在两汉乡村社会中宗族形态在聚落中所存在的方式在不同区域和条件下有所区别。

  

  第三种观点则是前两者观点的折中,以杜正胜先生为代表,他认为古代基层社会成员之间的结合既不全是在血缘,也不全是在地缘,从西周到秦汉基层聚落中有其变,亦有其常。

  对于上述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杜先生的提法。古代聚落内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难以仅凭血缘或地缘观念来涵盖。笔者认为,想要更全面地了解两汉乡村聚落中的内在结构,不仅要注意到血缘性联系所具有的传承性,更要注意到两汉社会环境的变迁对其带来的影响。

  一姓氏普及与乡村聚落的内在结构变化

  “姓氏”是家族血缘联结的符号。然而春秋以前,姓氏是贵族的专利,平民并没有姓氏可言。姓氏在平民中普及并成为联系社会个体的血缘纽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自春秋中叶开始,平民开始有姓,两汉时期平民姓氏逐渐得到普及,平民基本都有了“姓氏”。

  

  汉代初期农民姓氏获得的情况,通过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发现的西汉初期汉简可知其大概。根据对A、B、C和D四类竹简上人名记录的统计,发现这些竹简上人名有姓与无姓同时存在,说明在汉代初期一部分乡里民众还处于得姓的过程中,姓氏在农民中还没有得到普及。对于这一过程,从汉代新出现的姓中可得到证明。

  一方面,对于汉简中所见的常姓如王、高、李、郑、孙、黄、赵、张等,并未从作为较系统记载古代姓氏的《风俗通义·姓氏》和《潜夫论·志氏姓》中找到相关例证,这基本说明汉代普通民众的姓氏和上古姓氏关系不大,应是新得之姓。另一方面,《风俗通义·姓氏》在记述姓氏来历时,有一些只是列举了汉代的人名,没有像其他姓氏那样追溯其在先秦时期的来源,如“乙氏”下只说“汉有南郡太守乙世”。

  即便是东汉以后随着关注姓氏来历的人越来越多各种官私著作盛行的情况下,对一些姓氏的来历仍只是袭用应劭的这种说法。如唐人林宝在其《元和姓纂》中记载的“安氏”、“利氏”、“快氏”、“武强氏”、“真氏”、“将匠氏”、“遇氏”、“蒲氏”,这些起源只能追溯到汉代的姓氏,也应属于在汉代新得之姓。对此,正如有学者所言:“平民有姓之初,血缘色彩并不浓”。

  

  汉代人的姓可以轻易改变,或从母姓、或为避灾而改,或为避仇而变,可见在其时姓氏所代表的血缘性意义并不如后世表现得强烈。如在西汉后期,丞相田千秋,因皇帝礼遇,“朝见得乘小车入宫殿中”,时人因号“车丞相”,后世子孙遂以“车”为姓。

  汉末这种改姓现象仍很常见。东汉末的起义军首领张燕,本姓“褚”,初追随张牛角起兵,牛角战死,死前令众人奉燕,燕“故改姓张”,其子孙也都从姓“张”。董卓之乱时,抱嶷的祖先惧诛,自“杞”姓改为“抱”姓。曹魏名将张辽原本姓“聂”,以“避怨变姓”。

  另一方面,基于“五行”思想,汉代还有吹律定姓的习俗,乡里民众受其影响为消灾求福等通常也会改姓。既然姓氏可以更改,这表明在汉代姓氏普及之初,其血缘意义并不是很强烈。不过在汉末,尽管还有改姓、从母姓的情况,但其主导做法已是“从父姓”了,“改姓”、“从母姓”已渐受到指责,并开始出现改回“从父姓”的事例。

  

  特别是汉代统治者对户籍著录后,姓氏更不可轻易地改变,再加上儒家思想的影响和服制的推广,人们改变姓氏的做法逐渐减少,姓氏越来越固定化。随着姓氏的普及和固定,姓氏的血缘意义逐渐增强,这势必会带来平民个体之间血缘性联系的逐步增强,因此,两汉时期聚落内部农民间的血缘性联系也必然会日益增强,这一点可以从以姓名村的现象得到证实。

  从对现有资料的统计来看,两汉时期以姓名村的现象呈逐渐增多的发展趋势,如西汉之刘聚、秦聚,东汉之唐聚、褚氏聚、邬聚、马丘聚等,到东汉末三国时数量更多,仅在走马楼吴简中就出现了下五丘、五唐丘、李渔丘、吴丘、何丘、周陵丘、胡苌丘、栗丘、莫丘、仓丘、逢唐丘、郭渚丘、唐中丘,温丘,贺丘、杨丘、杨渔丘、廉丘、廉下丘、刘里丘等多处。

  对这种从西汉到东汉以姓名村逐渐增多的趋势,有学者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以姓名村,并不仅仅是名称本身的问题,它反映的是村落居民中宗族与宗法血缘关系的背景。”由此可看出,两汉时期乡村聚落内部结构的血缘性联结在逐步增强。

  

  二“家”、“族”变化与聚落的内在结构变化

  在安土重迁的农耕社会中,“家”和“族”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古代社会最基础的宗族或家族,在居住形式和生活手段上有十分强烈的延续性。”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层的“家”和“族”存在形式和结构等会有所变化,但是“家”和“族”的血缘性联结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存在,并表现出强烈的传承性,因此“家”和“族”的发展状况是剖析汉代乡村聚落内在结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切入点。

  古代文献经常出现“族”、“九族”或“宗族”等名称,这些名称的内涵自古就存在分歧。今文经学家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古文经学家则以为“九族”仅限于父系,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白虎通》则二说兼而有之,即: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留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宗,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

  考虑到两汉时期大部分农民的实际情况,的使用的“族”在内涵上指“上凑高祖、下至玄孙”的同一男系祖先下的血缘团体。同时,笔者也赞同赵沛及侯旭东等人的观点,即两汉时期“宗族”尚处于恢复和重建的过程中,对于两汉农民而言,其“族”也应是处于从“家庭”、“家族”到“宗族”的动态变化之中。

  

  基于此,对两汉农民“族”的讨论,更多的是围绕着其“家族”来展开的,“宗族”的说法只是古来已久的习称。另外,在此用作分析概念的“家”主要指从农民“家庭结构”的角度来了解汉代乡村聚落的内在结构。

  (一)从农民家庭结构看聚落的内在结构

  在早期的族邦国家时代,“家”只是一个生产单位。从战国后期开始,随着各国什伍制度的推行,个体家庭才开始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两汉时期,“家”已成为独立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单位,也是构成两汉乡村聚落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两汉时期农民基本的家庭结构及其动态发展是探讨两汉聚落内在结构的重要着眼点之一。

  《汉书·食货志》记载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从该记载来看,“五口之家”应是两汉农民家庭的代表形式。但“五口之家”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只能说是当时主流的农民家庭结构。因为,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有机体,随着经济状况、婚姻关系、生老病死等因素的影响其规模在不同时期都会有所变化,两汉农民的家庭结构不可能都整齐划一地表现为同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历史时期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将其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三种。目前,史学界对两汉农民家庭结构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代表观点:一种以台湾著名学者杜正胜为代表,认为两汉属于典型的“汉型”家庭结构类型,这种家庭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以夫妇及其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不过,杜先生也指出东汉时期的家庭结构逐渐从核心家庭转为主干家庭,但并不是“共祖家庭”。

  另一种观点以李根蟠为代表,他认为汉代农民的家庭结构虽然在现实形态中核心家庭居多,但其实主要是围绕着“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为目标展开的,且二者处于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动态发展之中。基于两汉农民生活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笔者认为,李根蟠先生的观点虽不乏可商榷之处,但倒也更贴合两汉农民家庭结构的实际情况。

  同时,生活本身的复杂性提醒我们,个体农民家庭因其血缘性联结构成一个特殊的有机团体,在看到其家庭结构发展的主流趋势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不同家庭结构的相互关联及动态变化。

  

  秦时商鞅变法,令“民有二子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及“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样,聚落内大部分的主干家庭将会被析分为数个核心家庭,若父母健在,当然也会有其中一子与父母组成主干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聚落内就会出现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并存的局面。汉承秦制,个体农民家庭应是前代“五口之家”的自然延续。这种家庭结构主要是以“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

  另一方面,根据其他汉代史籍的记载,以“父子”、“夫妻子”所构成的核心家庭,似乎也较为普遍。农民家庭结构不论是主干家庭,还是核心家庭,无疑都排除了已婚的兄弟姐妹在内,这种家庭结构情况从一些学者对近年出土的有关考古资料的统计分析中也可得到证实。

  但是,西汉中期以后,这种现象开始发生变化,同居家庭已开始被时人关注。到东汉时期,随着儒家伦理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等因素,同居家庭逐渐增多。

  

  西汉中期同居家庭逐渐增多,但“乡党高其义”、“乡邑化之”的赞誉,却透露出同居家庭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否则就不会视其为典范来进行表彰,“分异”在当时社会中仍然是一种主流趋势。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因汉代实行以征收人头税为主的赋税制度,农民分析出更多的小型家庭也是国家的利益所在。许倬云在《汉代家庭的大小》中写道:“以五口至六口的一户计算,仍旧难以容纳已婚的兄弟及其子女,因之兄弟分异在所难免,上者为推财,下者为争财,或推让,或竞争,其不为共财则一。”

  另一方面,这也是农民自身经济状况使然。这些“能耕者不过百亩”的个体农民的命运结局,常常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随着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的日益剧烈,农民很难维持人口较多的家庭规模,其家庭结构也就不可能像一些贵族、官僚以及地主那样在聚落内存在更多同居或累世同居的家庭结构,因此,在汉代农民家庭中兄弟同居共财的联合家庭很难普遍存在。

  

  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在两汉农民中虽然联合家庭较少,但随着儒家伦理观念的普及,东汉时父子生分已开始受到非议,主干家庭渐有增多之势。这可看作是东汉以后在国家引导下的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和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因为此时父子生分的情形较少,对大部分农民家庭来说,在原有小规模家庭的基础上,就会派生出新的核心家庭,若父母健在,其中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一子则形成主干家庭。

  这样,在两汉的大部分乡村聚落中,更多是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共存的局面,尽管也会有少量的联合家庭存在。另外,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对于任何阶层的民众而言,不同的家庭结构都是互为依存和相互转化的,不能将不同的家庭结构割裂开来、静止的来看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认识个体家庭的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以此来了解聚落内在结构的动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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