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加油站输了个5050元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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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淮安,男子到加油站加50块钱的油,结果输了个5050元,结果加多了油,加油站让男子把多加的油钱也给付掉,因为车不是自己的男子不肯,没想到加油站报了警,民警来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李先生在一家二手车行工作,这天店里的一辆车子卖了出去,客户当天就要来提车,因为车里油剩的不多,老板就让他把车开出去加50块钱的汽油,避免客户路上开着开着没油了。老板的吩咐李先生自然是照做,开着车就到了最近的一个加油站,将车停好之后跟加油的大姐说加50块钱的,但是因为不是自己的车,没找到开油箱盖的地方。这时隔壁加油机又来了一辆车,大姐就先去给那辆车加油了,回来的时候已经打开,大姐就把油枪放了进去开始加油,李先生则是到里面去结了账。

  但是出来的时候大姐跟他讲加油加多了,50块钱输错输成了5050块钱的汽油,让他把多加的油的钱也给付了。大姐的话让他傻了眼,5050块钱哪怕油价最高的实话最起码能加最少500多升汽油了,自己这车怎么可能装得下。见李先生可能误会了大姐也是赶快解释,不是多加了5000块钱的油,加到260块钱的时候自己就发现了,把油枪给停了,只多加了210块钱。一边说着一边让李先生看着上显示的数字,一看的确在预定的加油金额上是5050元,实际加油金额是260元。但是他觉得这跟自己并没有什么关系,自己说得很清楚,加50块钱的油,而且账都已经结过了,多加油是她自己的问题,凭什么要让他承担呢。而且车也不是自己的,如果是自己的车二话不说就付了,老板就让加50块钱的油,也只给了50块钱,如果再付210块钱老板不认的话,自己这一天就白干了。

  于是他便让大姐把多加的油给抽出来,他也不占加油站的便宜,也不会去付这210块钱,但是大姐称他们这儿没有抽油的工具。大姐拦着李先生不让走,坚持要让他付钱,李先生坚持认为跟自己无关,双方僵持不下,加油站就报了警,民警赶到了解了一下情况。大姐称当时李先生过来时,她就在加油机上输了50,但是因为开油箱盖太慢,又来了人,她就先去给别人加了,回来又按了个50,油枪放进去之后就又去给其他车加油了。50块钱的油很快就加完,于是她就回来想把油枪放回去,结果就发现还在加,一看已经加了260块钱,赶紧把油枪停了。李先生也跟民警解释了车不是自己的,民警也是提出让把油给抽出来210块钱的不就行了,大姐也是说如果有抽油的工具这件事早就解决完了。这下轮到民警傻了眼,他们也没有抽油的工具呀,而且这也并非是他们的管辖范围,只能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让大姐和李先生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因为车行的客户还等着提车,老板也已经催了,李先生只得同意,付了105块钱离开了,加油站也没有再阻拦。从法律的角度看,应当看待这件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1、员工操作失误,多加了油,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加油站,过错方为员工,所以加油站的损失应当由员工负担,所以加油站可以向员工追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虽然说是员工的失误多加了油,但是毕竟油是加到了李先生开来的车里,李先生只支付了50元,所以多加的这些油属于不当得利,加油站可以要求返还多加这部分油。《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3、然后有朋友就会问了,说那要是加油站故意多加了油,然后让付钱,那也要付?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那性质就变了,不属于是不当得利,而属于是强买强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并且也属于是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需要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强卖强卖过程中如果再有暴力、威胁的手段,那就属于是犯罪,构成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多加了油,是要予以返还,返还不了的则是付钱,但是能返还,从油箱中把油抽出来应当是加油站的责任,不应当消费者为加油站的失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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