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与哈布斯堡王朝关系发展,从内部治理影响到国家格局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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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曼帝国与哈布斯堡王朝的关系发展,不仅体现在对双方内部治理的现实影响,还体现在对欧洲国家关系格局的深刻影响上。

  特别是两大帝国关系发展的复杂性与变动性,使得欧洲国家在双方斗争中表现出态度摇摆的总倾向,呈现出钟摆模型理论的基本特点。

  

  一方面,16世纪的国家形态在发生变化,这个时期的西欧是从封建专制国家向主权国家转变。在整个中世纪的封建制国家中,王位和爵位的继承是依赖于各种血统继承法来实行的。而贵族之间的联姻,往往会导致国家版图变化以及外国人入主王位的事情发生。

  哈布斯堡家族的历史,极为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特征。16世纪最伟大的两个领袖人物,哈布斯堡王朝的查理五世和奥斯曼帝国的苏莱曼一世,双方的头衔繁多,在苏莱曼一世登基之时,贝尔格莱德的信中光是皇室尊号就洋洋洒洒写了两页纸;

  

  而作为哈布斯堡王朝的继承人,查理五世的头衔就更不必一一列举了。事实上,欧洲皇帝的头衔不光是称谓,也是一种政治传统。

  例如查理五世的皇帝头衔是中世纪“基督教集合体”(universiasChristiana)这一理念的具体表现,即一个理论上包含了整个基督教欧洲的国家,皇帝只是一个临时首领。

  查理五世于1519年当选皇帝后,大臣在给他的信中写道:

  

  “陛下,上帝赐予了您最大的恩惠与慈悲,让您位居所有基督教国家的国王和诸侯之上,您所拥有的权力只有您的祖先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能够媲美,上帝让您未来建立一个世界王朝,将所有基督教国家都统一在您的麾下。”

  但这不过是一些阿谀奉承的华丽辞藻,事实并非完全如此。现实地看,没有哪个欧洲的皇帝愿意承认查理是位居他们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因为将基督教国家定义为由国王领导的不同等级国家的时代已经过去:彼时的欧洲是由一系列独立、平等而又互相竞争的国家所组成的,无论查理本人有没有成为世界君主的野心,或者想去征服那些并不属于他的欧洲国家。

  但在当时的境况下,他面临的首要任务则是完成基督教国家在思想上的统一,在这一点上他可能将其与王朝的政治繁荣混淆了;在他自己及许多当代人眼中,他是整个西方的皇帝,是欧洲的改良者,是土耳其人的惩罚者,是基督教信仰的捍卫者。

  

  他的理念同他的脾气秉性和哈布斯堡家族传承一样,是希望促进世界基督教(不同教派)的大联合。

  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实际统治的领土内,帝国的概念也不过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构理念。查理五世的君主国是在偶然因素下产生的,他所统治的不是一个单独的帝国,而是一群各自为政的邦国的组合体,这些小邦国只在最高统治者的名义下是一个统一体;

  

  在每一个小邦国中,查理的头衔和政治权力各有不同,一位卡斯蒂利亚的法官描述了这种情形:“要统治和管理这些邦国,皇帝必须既是将他们统一的首领,也是他们各自的首领。”他并没有创立适用于整个帝国的行政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财政预算安排。

  尽管他所拥有的人力和财力要大于欧洲任何一位国王,但他实际调动资源的能力却由他在各个邦国中统治实力的强弱来决定。

  

  这些邦国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法律、习俗、传统、机构以及各不相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因此每个邦国都不愿意为了哈布斯堡王朝的利益和野心去做任何牺牲。查理在位时哈布斯堡王朝的整体实力要小于各部分相加的总和。

  所以在和奥斯曼帝国发生冲突过程中,哈布斯堡王朝在几次战役中是联合的,但大多数时间都是分崩离析的,各自为政并各有各的考量与算计。

  

  每个公国、贵族、皇室都试图以最小的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来自穆斯林的扩张对欧洲封建制度的影响作用是极大的,也为早期中世纪史提供了有益的思维方式。

  也有人提出类似于萨伏伊公国、费拉拉公国这样的公国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它们实际上是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换言之,它们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臣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只有一个主权者。反过来说,主权才是国家的基础。让·博丹将主权界定为一种在国家中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虽然主权者会因为权宜之计将权力交给副手来实行,但是主权就其本身而言还是系于主权者身上,并且主权作为绝对的权力,它不服从于他人的命令,它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终止法律。就这个意义而言,主权是在法之上的。

  而16世纪开始,欧洲的主权都掌握在每个国家的国王手中。“国王不受法律约束”,这一条文出自古罗马的法律。法学家又引述了另外一则古典条文,即“国王的意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成为对专制主义的经典定义。

  

  他们还定义了君主的本质特征,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根据定义,最高统治阶层不被法律所约束,并且凌驾于法律之上,由此最高统治者能命令、更改或取消一切,“这是君主最显著的标志”。

  具有最高统治权的君主不受法律约束,是只受上帝意志和自然法律约束的统治者。他独享国家的所有权力和司法权,并重新夺回了在封建时代富商们享有的公共权力。

  

  理论上讲,他可以不经任何人允许而定期征税;可以永久享有对军队的绝对统治权,并凭借它治理手无寸铁的子民;可以要求官僚体制提高效率;有权审理其统治领域内的每一个案子,并且不与任何人分享审判特权;

  还可以支配议会、教会和各个政治阶层中的反对势力。由此看来,国王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他们还认为自己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是随着行政机关设置和法律的改革推进,不仅制定了联邦税,还设立了法院、永久帝国行政委员会等权力部门,国王通过贩卖贵族身份和权力大肆敛财;

  

  税收政策改变之后,国王的权利在不断弱化,从国王那里得到的权利通过不同的方式被其领土内的贵族和市民夺走,诸侯们也几乎不能有效实行官僚政策。这种情形被归结为:“公国国君让国王陷入依附的状态,并只给他若干特权,因此公国国君反过来就要取悦第三等级(theEstates)了”。

  316世纪时,一些强有力的公国国君开始试图冲破这些阻碍,并在从帝国控制下夺来的封建公国内建立单一民族的主权国家。他们试图保证土地按照长嗣继承(primogeniture)原则被一代代继承下去。

  

  到16世纪中叶,由长子继承完整的不被分割的土地在许多大国已是普遍做法。公国国君们还通过武力或联姻合并、完善并扩大疆域。

  16世纪在德意志发生的战争中,大部分都是公国国君为了完善其边界形态、消灭领土内隶属另一公国的飞地而产生的。当然,他们面临的真正问题是让自己的权力在一个统一又无形的国家内更加有效地行使。为此他们开始建立有序的中央行政机构。

  

  他们将原来由贵族和牧师组成的委员会改造成永久且更专门化的机构,成员主要是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同西部的君主国一样,这个委员会既是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公国内最高的司法机关,因此自然成为高效中央政府的一个关键机构。

  在这种国家主权逐渐强大的过程中,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国家主权问题。在新型君主政体中,各个州高度自治,几乎达到了形成现代国家的程度。

  

  在查理五世统治的非西班牙语区域,规模较小的州也最终形成了主权公国或城邦国家。查理王朝内部这种主权国家的不断增多壮大,恰好可以解释为何他的王朝统一体没有长久存活下去。

  早在1521年和1522年时,他就已经将奥地利的领土和德意志的控制权交给了他的弟弟斐迪南大公(1503—1564),到退位时,他已经正式将自己手中的领土分给了他的儿子和兄弟。西班牙(连同其殖民帝国及其意大利附属地)和尼德兰归属菲利普二世;

  

  奥地利、波希米亚、匈牙利以及国王称号归属奥地利哈布斯堡家族成员——斐迪南和他的继承者们。

  尽管如此,直到他最后退隐于葡萄牙埃斯特雷马杜拉省(Estremadura)的雅斯特修道院(GerelaitemonaseryoFuste),查理一直都是欧洲政治的统治者,他的帝国在谋取统治权力扩张的过程中,几乎触及了每一个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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