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强奸15个未成年人,法院这样判?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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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连续强奸15个未成年人,法院这样判?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何莉发布了四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例的情况,其中第三个案例是王某乙强奸案,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受到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多名未成年人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成立要件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奸淫行为

  1.行为主体

  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独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妇女。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强行实施性行为可以成立强制猥亵罪。

  3.行为特征

  (1)“暴力手段”: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

  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这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强奸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胁迫手段”:对妇女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奸淫行为

  ①以自杀相威胁要求与女方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②以好处相利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③恶害的内容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的胁迫。因此,强奸罪的胁迫包括抢劫罪中的胁迫内容,也包括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内容。

  ④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如果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的胁迫行为,被害人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⑤利用特殊地位:第一,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情形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都可以成立强奸。第二,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主要包括昏醉强奸和欺骗型强奸两种类型。

  常见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自己喝醉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4.奸淫幼女

  (1)奸淫幼女不是独立罪名,它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幼女无同意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例外: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②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下情形,应推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成立强奸罪: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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