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 宁夏一小学教师侵犯15名未成年女学生, 获刑13年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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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发指!”宁夏固原,一小学教师,担任小学6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4年间,利用教师身份便利,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以补课辅导、批改试卷、接热水、家访为由,在晚自习下课后先后将15名小学女生带出宿舍,在家中、附近的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强奸、猥亵行为。

  据悉,涉事教师经查明的犯罪行为共15起,其中强奸1起、强制猥亵6起,猥亵儿童8起。

  目前,该案已经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涉事教师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最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3年有期徒刑,同时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工作!

  

  对此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老师,还是恶魔?”“这样的人是怎么进入教师队伍的!”“4年,受害人这么多,为什么没有人发现?”“毁了15个人为什么才判13年!割了、杀了都不为过!”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具有“情节恶劣”、“受害人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受害人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任意情节之一的,依法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儿童罪,与其的区别在于受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且法律上不要求采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原则上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同样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儿童多人”“聚众”“公共场所当众”“造成儿童受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手段恶劣或者其他恶劣情形的”任意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涉事教师李某侵害对象高达15人,强奸1人,量刑在3-10年之间,强制猥亵6人可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形”,应当判处5-15年之间,猥亵儿童8人,应当判处5-15年之间。

  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及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李某最终的刑期应在5-25年之间。

  可见,法院最终判处这样的恶魔有期徒刑13年,还是相对保守了!

  值得一提的是,终身禁业这样的规定是个比较新的规定,在过去,对于类似的案件,一般按照《刑法》的规定,禁业3-5年。

  而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两高、教育部更是在2022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因而现在所发布的终身禁业案件基本都是各地的首例,本案也不例外!这样的规定和判决显然有利于预防再次犯罪,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作用!值得点赞!

  最后,师者传道授惑解者也!对于本案这样的害群之马怎么惩罚都不为过!

  但是为何这个恶魔作恶4年之久、受害女生就高达15人,有的甚至已然超过了14岁,为何没有勇气报警,孩子身上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学校、家长又为何迟迟没有发现?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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