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真实案例:与未成年人约酒后事故身亡,谁担责?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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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卢燕华 平南法院宣传

  成年人邀约未成年人外出饮酒

  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责任如何分担

  2020年8月22日凌晨12点,成年人阿东、国雄及未成年人啊鹏、婷婷、小梅、玲儿(本文人名皆为化名)等六人相约到藤县蒙江镇蒙江街吃宵夜。直至凌晨2时30分许,宵夜结束后,婷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阿东、小梅回到平南县丹竹镇某村路段,在通过下坡、弯道路段时,婷婷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外并撞击到路边的树木,造成阿东当场死亡,婷婷和小梅受伤的惨案。

  事故发生后,死者阿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婷婷及其法定监护人、车主梁某赔偿原告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834254.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经查,六人在吃宵夜时一共饮用了12瓶500毫升的啤酒,其中,阿东和婷婷饮酒最多。

  返程途中,阿东、婷婷、小梅共一辆摩托车,另外三人驾驶另一摩托车跟在后面同行。婷婷驾驶车辆后,直至发生事故路段时,下坡期间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难以操控,加上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帽,且饮酒后意识不够清醒,致使车辆冲出路面撞到树木。

  另查实,涉事车辆系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当晚的同伴“阿鹏”驾驶前来,登记在其母亲梁某名下。事故时,该车辆未购买保险。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婷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下坡、弯道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阿东、小梅在此事故中无过错,均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主要从行政管理角度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是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阿东是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婷婷是未成年人,其仍主动邀约婷婷出来宵夜,应当对其以及案外人小梅等多个未成年人存在临时的监护职责;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预知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其仍放任驾驶人婷婷在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对自己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梁某为涉案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未给该车辆上牌和投保保险,且对车辆和未成年人监管不严,让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深夜驾驶车辆外出,对该案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其在被告婷婷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承担20%责任。

  被告婷婷发生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对婷婷尽到监护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亦无证据证实婷婷的财产状况及经济能力。故婷婷的父母应对婷婷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婷婷的父母共同赔偿576534.22元给原告方;

  二、车主梁某赔偿144133.56元给原告方;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双方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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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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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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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1、酒后驾车危害大,害人害己害大家;劝君一言莫酒驾,利人利己利大家。

  2、骑乘戴头盔,安全不吃亏。从“头”做起,珍惜生命。

  3、在集体活动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临时的监管义务,要有预知风险的能力,确保自身及未成年人的安全,发生意外时具有一定的救助义务。另外,共同饮酒后,团体之间要尽到合理照顾义务,确保同伴安全回到家。

  4、切勿将车辆借给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对驾驶行为存在危险的人员,否则视为主观上对安全隐患行为持放任态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文字:卢燕华

  原标题:《平南真实案例:与未成年人约酒后事故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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