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23岁男子在车上3次强奸两未成年人,被建议量刑七年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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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红河发生一起令人后怕的强奸案。23岁男子蒋某邀约女子孔某、李某(均未满18周岁)一起吃夜宵。吃完夜宵后,蒋某开车载2人离开。途经一无人之处时,蒋某停车时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孔某发生了性关系。

  后蒋某在继续开车的过程中,不慎将车开进了公路边的洋芋地内。期间,蒋某又使用语言威胁,分别强行与孔某、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2人一直不敢反抗的主要原因是蒋某车上放置了一把长刀和一把折叠刀。

  2人离开后,立即报警求助。蒋某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目前,蒋某因罪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太吓人了,是什么样的人才会放一把长刀和一把折叠刀呢?而还未成年的孔某、李某又怎么会认识这样的人呢?更难以理解的是,2人凌晨时分还吃夜宵。这些值得反思!

  案发后,两女孩称当时是由于被言语威胁后,看到车上有两把刀,所以才不敢反抗的。其实这就是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提到的胁迫手段。即妇女受到言语威胁后处于不敢反抗状态下,被违背意志发生的性行为。故蒋某与2人的3次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虽然蒋某有3次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行为只触犯同一罪名,故只会以强奸罪这一法条追究其责任,但其多次,会根据其犯罪次数和侵权人数,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的将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每增加一次的将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如若强奸未成年人的,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蒋某三次强奸两位未成年人,虽然其有认罪认罚可从轻情节,但其亦有侵犯未成年人应从重情节,故检方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七年。

  其实无论法律如何处罚蒋某,对两位被害人来说,只能是心理上的一个安慰。对其实际所造成的伤害,是没有办法弥补的。而想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应当洁身自爱、谨言慎行、远离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狐朋狗友”!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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