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微观|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隐患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1
手机版

  

  “无网不欢”是当下青年人生活的缩影,伴随互联网成长的一代又一代青年可谓是网络世界的原住民,对网络产品有着广泛的接受能力与天然的黏着性,智能互通的网络时代成就了一批富有创造力的青年人,但与之相对的,网络产品的大量衍生也给部分尚未成熟的心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初中辍学在家的小陆(化名)虽未能学有所成,但依旧是父母眼中的“老实人”,然而,本应在自家开设的蔬菜批发摊位当收银员的孩子却日渐沉迷网络直播平台,在短短70日内,将家里158万元的积蓄挥霍一空,全部用于给主播打赏。当小陆的父母发现此事后,唯一的希望只有平台返还款项,但事情并未如想象般顺利,在平台的屡次拒绝之后,小陆一家选择将直播平台告上法庭。

  未成年人因参与网络直播活动引发的纠纷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未成年使用家庭积蓄给主播打赏一事,部分家长或通过与平台协商解决了问题,或因纠纷解决成本问题放弃了维权,也有家长不了解事情的解决方式,从而错过了维权时机。

  通过法院公布的判决信息,我们得以进一步了解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在“聚法案例”平台的“基本事实”中查找“未成年”与“打赏”两个关键词,我们发现,2018年1月1日-2022年5月9日之间共有29份民事判决书,涉及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其中有26份判决与合同纠纷相关,主要涉及的具体类型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

  

  未成年人与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未成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时候为平台充值、打赏主播等消费行为又是否能成立?监护人在类似的纠纷中承担何种责任,扮演了什么角色?为了解决上述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问题,我们随机筛选了10份结果为“支持/全部支持”的判决文书,针对出现频次较高的法律问题与法院审理思路进行了归纳,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直播平台消费的主体认定。由于目前施行的规章制度中,普遍设立了青少年模式,对未成年的管制力度加大,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为了规避监管,使用监护人的信息创建账号,而当监护人主张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时,通常难以提供视频等证据,仅凭消费的明细很难证明该行为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从业者将综合账号网名、浏览记录偏好、账号登录时间、充值的频率等多方面因素,合理推测账号的真实使用人,以及消费行为的主体。

  二、未成年人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活动较为常见的两种情况是“未成年人与平台签约成为主播”和“未成年人给平台的主播打赏”,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处于16周岁左右,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从案涉收入情况分析,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在第二种情形中,监护人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法律从业者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是否符合其正常消费水平。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打赏金额通常成千上万,然而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当他们处于无论是学业还是生活都需要家庭负担之时,显然该消费行为与其消费水平不符,但同时,监护人也承担着对未成年在网络消费等社会生活中的管理、监督义务,在发现多笔持续、大额的财务支出时,如果没能及时止损,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那么可以视为,监护人默认了未成年的消费行为。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纠纷中的网络消费交易安全具有管理责任,以及对注册用户的身份核查责任。如果在监护人对消费行为提出异议后,平台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向该用户开放消费渠道,则平台也具有过错,一旦监护人对交易行为进行了否定,在此阶段的网络消费服务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平台负有返还当事人钱款的义务。

  化解并从源头遏制未成年参与网络直播的纠纷始终是我国打造绿色网络环境的主旋律。近期,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不仅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更要求平台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多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财产权益。尽管,使用技术性手段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上网已成为普遍做法,但人们也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避免他们在情感与社交的动机促使下,成为被“圈钱”的对象。

  举报/反馈

上一篇:原创刘恺威晒照迎48岁生日!被传与小18岁女星恋爱,未作出回应
下一篇:6岁女童出写真集疑露底裤 照片成人化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