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狙杀劫持人质的18岁男子,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可以狙杀吗?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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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南宁兴宁警方公布了一段发生在2019年8月9日,地铁站劫持人质的视频。当时一个18岁的男子在地铁站持刀劫持了一名女子,其所持刀刃紧紧贴在被劫持女子的左侧颈部动脉,情况十分凶险。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名穿着大裤衩的狙击手大哥拎着狙击枪赶到现场,快速找准狙击位置,果断扣动扳机将这名18岁男子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并未受伤。

  短短几十秒的视频看下来,引发极度舒适。比起那些虽然犯下严重暴行但由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可谓大快人心。

  有人问我,这个劫持人质的男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了,狙击手可以将其击毙,但如果其未满18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这样的场合下狙击手可以将其击毙吗?不是说,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吗?

  的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不管其犯下何等暴行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犯了什么罪都不得被判处死刑。

  但本案中狙击手击毙劫持人质的男子不属于“执行死刑”行为,而是在根据《警察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实施犯罪的人使用了危险物品进行暴力犯罪极有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哪怕是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儿童,人民警察依然可以使用武器,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将其击毙。

  所以,本案中即使劫持人质的男子没有年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儿童,但作为狙击手的特警依然可以将其击毙,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关。

  比如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犯下暴行,无需承担刑责,但如果在犯罪行为正在发生且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时警方行使执法权将其击毙或者被害人、第三人进行正当防卫造成其死亡的,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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