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小电影赚100元,却被判刑6个月,罚金5000元,西藏小哥欲哭无泪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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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小电影只卖了100元,判刑6个月是不是太重了?”

  

  西藏林芝,一男子一个月内向他人推广“小电影”70部,获利100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3月30日18时,平某(男,1994年生)在微信群内看见有人发布贩卖“小电影”的广告,出于好奇,他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好友,经过讨价还价,平某花费10元向对方购买“小电影”32部。学习观摩一番后,平某觉得质量还不错,心想别人能卖我也可以,于是有样学样在微信群里发布起了小广告和二维码。2021年3月30日至4月25日期间,平某通过微信群向多人推送“小电影”,并使用三个微信号向他人贩卖70余部,获利100余元。

  

  正当平某做着发财美梦时,殊不知网络警察早已盯上了他,通过数据分析和比对,警方最终锁定3个微信号为同一IP地址,当警察顺藤摸瓜找上门时,平某还一脸茫然。经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平某手机内的32段视频中有22段含有宣扬淫秽的违禁内容,8段含有宣扬色情的违禁内容,2段视频含有宣扬低俗的内容。

  

  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1日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9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涉案的1部VIV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获利100元予以追缴。

  一、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以构成此罪。此罪是目的犯,只要具有牟利目的即可,不论最终是否牟利成功,也不论牟利多少均可以构成犯罪。类似的目的犯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具有出卖目的,并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6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共有6个标准:1.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2.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3.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4.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6.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平某虽然获利仅有100元,贩卖的“小电影”却有70多部,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若数量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2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算标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通过网络新兴手段传播图片、影片等淫秽信息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可处最高5日拘留和500元罚款。

  三、有朋友提出疑问,不以牟利为目的,给朋友分享“小电影”有事吗?

  1.如果数量不大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2.如果数量达到40部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朋友中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还需从重处罚。

  笔者点评:“小电影”虽小,其害猛如虎,获利100元,判刑6个月,不得不令人警醒。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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