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未成年人遭性侵获赔精神抚慰金!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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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白皮书中提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有学者认为,这是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依据新规定作出的首例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意义重大。01受害者精神损害索赔为何那么难?

  儿童在遭遇性侵后,不仅身体上可能会遭受严重损伤,心理与精神健康状况也或多或少会产生创伤。除了性侵行为本身带来的伤害,自我的否定与怀疑尤其是周遭人甚至包括家长的责怪与非议给孩子带来的二次伤害,使得受性侵儿童在短时间内难以走出阴霾。

  然而,绝大多数受害者家长很难意识到对孩子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重要性,许多人认为这笔开销是不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认为,对于性侵儿童问题,我们需要扭转一些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

  “我们以前认为人身的损害就是受了伤、做手术,这类叫治疗。其实人的健康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精神健康,特别是现在社会越来越关注心理健康。在性侵害犯罪中,对于被害人最大的伤害是心理健康伤害。”赵俊甫说。

  非常关键的是,法律上对于性侵案件精神损失的赔偿,过往是不予支持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栋介绍到,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堵住了受到犯罪侵犯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

  尽管早在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了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应予以支持赔偿费用。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些被侵害的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却面临困难。奋斗在援助受性侵儿童一线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认为,虽然现在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允许可以支持后续的费用。但是这里面其实有很多的现实阻碍,比如必须需要医疗诊断证明,然而这个东西现实很难取。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

  至于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副教授丁宝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较难确定。另外,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一个严格的赔偿项目,就不构成量刑从轻的情节,反而不利于赔偿到位。

  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华大学法学院讲师钟凯认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一种陈旧的理念,即国家已经通过公诉手段恢复了正义,精神上的抚慰已经完成,没必要通过经济上的补偿进行追加。

  02迂回曲折的“精神赔偿”替代方案方案1心理康复费用

  2017年4月,四川13岁的英英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史某的多次侵害。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同年11月,法院审理此案件后,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向英英支付赔偿金11520.23元,其中包括后续心理康复费用3000元。

  有学者认为,心理康复费用是一种变通性的方案,但本质上已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然而,有专家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除了主张心理康复费用,也可以用医疗费的名义将精神损害的赔偿包含在内。方案2负有审核管理义务的学校承担责任

  2017年9月,上海某培训机构书法老师林某,利用教学之便猥亵8岁女童念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业禁止五年。而林某其实曾在2017年1月在另一家机构担任教师时因猥亵女童被开除。

  念念及家人认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构成猥亵“帮凶”,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该机构因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念念年仅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出于对学生的保护,仍然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同时,培训机构对念念遭受林某猥亵行为侵害存在过错,未就林某已经填写的经历做调查审核,致使培训机构未发现林某曾有猥亵儿童的前科。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给付念念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然而,上述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针对负有管理与监督审核义务的培训机构,并非直接针对性侵罪犯对被害儿童进行精神赔偿。

  

  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明确,个案中采用替代性的方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论是心理康复费用还是责令报告主体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可以抚慰受害者受伤的心灵,也可以将这些费用用于后续的心理治疗。

  然而,精神损失赔偿的设立,非常关键的是关注人的精神。这一设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关怀与惩罚性并重的特点,而这些价值是心理康复费用等方案所无法代替的,所以对于儿童性侵案,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可或缺的。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2字。张栋教授认为,这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开了一个口子,实现了突破。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再绝对不受理,一定程度上允许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比如对人身权利伤害比较大的犯罪领域。同时,也解决了2012年刑诉法解释与民法典规定的冲突。

  民法典小知识>>《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继颁布与实施,儿童保护与性侵儿童的防治会更加有法可依。除了对性侵儿童罪犯进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精神损害赔偿与受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同样需要重视。更多关于此案件的详细内容可点击下图进行阅读↓

    参考资料1. 中国妇女报.《判了!未成年人遭性侵,首次获赔精神抚慰金》2. 上海法治报. 《上海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 法院除追究刑责外,判培训机构赔偿精神损害》3. 成都商报. 《畜生!四川6旬老汉性侵13岁少女多次,致其怀孕!》4.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石书麒了解更多请点击↓↓↓

  “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课程课堂授课实录

  为什么叫“女童保护”?怎样成为志愿者?…

  怎样向“女童保护”约课?| 问答女童保护基金

  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曝出多起14岁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升级为专项基金,设立在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2018年2月,“女童保护”团队成立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非公募),公开募捐继续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合作。“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截至2021年3月底,“女童保护”已在全国31个省份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人。通过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部门的合作,培训当地教师授课,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儿童超过479万人,覆盖家长超过65万人。此外,还定期进行线上培训和讲座,目前各个平台上已有数千万网友参与。

  在普及儿童防性侵知识的同时,“女童保护”联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业界专家,推动相关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例如参与推动了取消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从重处罚、全面建立处理儿童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机制等;每年还发布全国媒体公开曝光的儿童被性侵案例统计报告和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为相关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填补领域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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