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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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条文理解

  1.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和监护顺序的规定。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2.在法定监护中,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性条件,就必须担任监护人,不得拒绝。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由他人担任监护人而推卸自身责任。父母离婚时,只能就抚养费的数额等进行约定,不得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承担监护义务,只有在父母均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

  3.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民法典》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民法典》第31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条规定的“顺序”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二、关联案例

  1.吴某娟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七

  裁判摘要:吴某芳于2006年7月出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吴某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吴某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无能力监护,同母异父之兄长能力有限,对于指定姑姑吴某娟为监护人均无异议,且经吴某芳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吴某芳一直与吴某娟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如确定吴某娟为监护人,将不改变吴某芳的学习生活环境,也更有利于吴某芳的健康成长,为此,吴某娟担任监护人符合《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护资格和条件,判决指定吴某娟为吴某芳的监护人。

  2.吴某佩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号:(2021)沪0115民特47号

  裁判摘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现被监护人吴某的父亲、母亲尚在服刑期间,无法履行对吴某的监护职责。为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出发,申请人吴某佩要求变更由其担任吴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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