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声称杀人不偿命 持刀伤人、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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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营:14岁少年持刀伤人,4个多月后又捅死同学 “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

  检方抗诉,山东14岁少年有期改无期 校内杀人伤人,故意借法律当减刑护身符

  山东14岁少年胡某,半年内持刀分别将未成年人宗某捅死、陈某捅致重伤。一审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7年,胡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山东东营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短短5个月在校园内杀人伤人,作案手段残忍,主观上利用未成年人保护当做护身符。"二审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将胡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人后 他提刀追进了医院

  时间追溯至2013年7月21日晚,一起突发在东营市河口区某广场的故意伤人案件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年仅14岁的少年胡某在与15岁少年陈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刺进陈某脾部,致使陈某因脾破裂造成重伤,夜色中陈某在众人的帮助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胡某则趁乱躲了起来。

  然而,正当医生护士全力抢救陈某的过程中,触目惊心的一幕再次上演。在公安机关询问陈某朋友时,他们称事发不久胡某就持刀赶到了医院,并试图冲进正在实施抢救的手术室,所幸被陈某的朋友们及时制止,才避免了一场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在接到了陈某家人的报案后,河口区公安机关立即赶往胡某家中展开调查,而此时胡某早已消失匿迹。他的家人告诉警方,案发后就再没见过儿子。在随后警方展开的多次调查中,胡某的家人均以不清楚儿子去向为由,不配合警方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之一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而该案件中关于陈某伤情鉴定报告,则直接决定着未成年人胡某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后,当一份由河口公安机关出具的重伤鉴定书被送达到胡某家长手中时,胡某的家长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还未下达时,2013年12月1日,一起校园故意杀人案再次发生。

  4个多月后 他再次持刀杀害同学

  发生在河口区的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后,胡某被父母送到东营某学校学习,这并没有让他吸取教训。据调查得知,胡某在校期间霸道、跋扈、经常欺负人。

  调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胡某和宗某等同学的纠纷都是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例如,胡某把同学的训练鞋藏起来后,宗某就把这件事和同学说了,后引发胡某不满。还有一次,宗某等人把胡某训练时的武装带藏起来后又还给了胡某,但胡某却当即拿刀将武装带割成了两段,寓意一刀两断,并要求宗某等人赔偿。这些常人看来鸡毛蒜皮的小事,却一点点扎根于胡某的心中,催生了仇恨的种子。

  悲剧发生在2013年12月1日。那天清晨正是学校的早操时间,学校公寓一楼大厅,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后,趁其不备迅速上前搂住宗某脖子用力捅伤又横着划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还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连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后因抢救无效身亡,据资料显示,被害人宗某脖子上的创口长达9厘米。

  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讯,胡某却说出了一个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坐牢了,家人就不必承担为他赔偿、供他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自己在“里面”还有吃有喝,家里最多给宗某出个棺材费。

  检方抗诉获支持 嫌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调查过程中,就有胡某的同学反映称,曾听到胡某向法学老师咨询过未成年人杀人的处罚,当时胡某将这个问题夹杂在众多问题中咨询,这似乎预示着胡某为以后的杀人行为做足了功课。”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工作人员介绍,在审讯过程中,胡某明确对其母表示,如果赔偿应尽量赔偿陈某,因为赔偿宗某没有用。

  随后,胡某父母拿出20万元赔偿两起案件的受害人,但被宗某父母予以回绝。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判决结果如同胡某所料。然而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同样提出抗诉的还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据了解,东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样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胡某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为自己编制起护身符;其次,在短短5个月内,胡某先后故意伤人、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行为极其残忍。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两罪并罚17年量刑不当。

  据参与办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胡某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讯时言辞出现了明显差异,比如胡某曾表示自己是趁宗某不备将其杀害,后来又改为与之发生口角后进而杀害。而根据学校的监控记录显示,胡某是趁被害人不注意直接将其杀害。

  综合胡某的种种表现,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得到了山东省检察院的支持,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胡某终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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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未成年人宽容但绝不纵容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着问题形成的复杂原因,在幼年时期,成长环境对每一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的形成都有很深的影响,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父母的言传身教和教育方式。

  “过度溺爱或严厉体罚,是家庭教育中的两种极端方式,容易造成孩子在遇到问题时偏执,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矛盾。”办案检察官称,在对青少年的日常教育中,应该培养孩子良好的性格和正确的处世方法,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应及时正确地引导其用积极的心态妥善解决问题。一旦青少年做错事或触犯法律法规,家长应该尽最大努力让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努力改正,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切忌包庇纵容,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

  “法律对未成年有宽容的一面,但绝不是纵容。”检察机关认为,严格办理此案,既是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是对其破坏的社会秩序的一种修复

  据悉,今年以来,山东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90件,依法批捕50件,不捕40件;受理审查起诉191人,提起公诉126人,不起诉26人,附条件不起诉39人。

  有朋友问及为什么二审会判处无期徒刑,会不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其实,上诉不加刑是针对只有被告人上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被自诉人也上诉,则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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