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丨“家国”的谱系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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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试比较这两段文字。《尚书正义》卷十一《牧誓》:“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史记》卷四《周本纪》:“王曰:‘古人有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今殷王纣维妇人言是用,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昬弃其家国,遗其王父母弟不用,乃维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俾暴虐于百姓,以奸轨于商国。今予发维共行天之罚。’”

  [2] “家国”一词,《晋书》以降多见。唐以后,诗人抒怀亦喜言“家国”。宋明儒尤其明儒则屡言“家国天下”。这方面事例甚多,不赘举。

  [3] 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八《伊训》。

  [4] 郑玄笺、孔颖达疏:《诗经·小雅·瞻彼洛矣》。

  [5] 许慎:《说文·囗部》:“国,邦也。”汉唐经学家均以“家国”释“家邦”,参见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八《伊训》;郑玄笺、孔颖达疏:《诗经》卷十六《思齐》;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三十四《大传》等。

  [6] “国家”一词屡见于《易》、《书》、《周礼》、《礼记》、《左传》、《孟子》等书,其频率明显较“家邦”、“家国”更高,尤其《礼记》一书,不但屡言“国家”,还常连言“天下国家”。《孟子·离娄上》谓:“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可见孟子时这种用法已经相当流行。

  [7] 段玉裁认为,“家”之篆体本义为豕之居,引申为人之居,盖因豢豕生子恒多,“故人居聚处借用其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页337“家”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这种解释似更具人类学意义上的真实性。我们不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想象力。事实上,人畜共生,同处一室,岂非初民社会“家”的生动意象?

  [8] 段注:“戈部曰:或,邦也。古或、国同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国”注)有关“或”、“戓”、“国”诸字义的考辨,参阅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页7。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平势隆郎:《从城市国家到中华》,周洁译,页400。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9] 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页246、273。“邦”字另一见释为“封”。页247。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 参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页283“邦”注、页277“国”注。

  [11] 参见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页5-6。

  [12] 郑玄谓:“邦国,干云:‘国,天子诸侯所理也。邦,疆国之境。’”(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是邦、国泛称时亦指天子之国。

  [13] 关于东周以后诸侯(国)、大夫(家)地位、关系之变化,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页105-107、124-129。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页337“家”注。

  [15] “王家”一词屡见于《周书》,多指周之王室、国家。“公家”犹“公室”,春秋战国时指诸侯国,以及国君一脉。其例尤多见于《左传》。不过,比较“公室”一词,“公家”用例甚少,且其所指有时也包括天子之家。《礼记·王制》有谓:“公家不畜刑人”,孔颖达疏为“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即此之例。春秋时期,概念上与“公室”关系密切的还有“公族”,详细地研究,参见朱凤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页468-485。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

  [16] 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页303。北京:三联书店,1983。

  [17]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页22。学者们注意及强调之点不同,其用以指称这一时期国家形态的概念也不尽同,如张光直谓为“王国”(同前书,页34);谢维扬称之为“早期国家”(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日人平势隆郎名之为“城市国家”(平势隆郎:《从城市国家到中华》);思想史家萧公权则称之为“封建天下”(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汪荣祖编校:《萧公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18] 许倬云在《西周史》(北京:三联书店,1994)一书中指出:“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势须发展地缘单位的政治性格。”而至少在周初,“诸侯封建‘封人’的性格强于‘封土’的性格”(页150),“这种以亲族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群体”,(页161)所谓家国(国家),“家指人众,国指疆土”,“封国由家族分化演变而来”,(页162)殆无可疑。

  [19]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载《观堂集林》卷十。北京:中华书局,1984。

  [20]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21] 关于西周封建制度,详参许倬云:《西周史》,页142-176;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页75-76。

  [22] 详参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页18-21、32-34。

  [23]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页110。古代城邑是政治性的(“国”),建造城邑的行为也是政治性的。古代,“邑”、“国”先后被用作国都之称。详参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页10-15。

  [24] 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页299-305。学者对商、周及春秋家族形态演变的比较研究,大体上印证了张光直及上引许倬云的看法,参见朱凤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页622-629。

  [25] 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今人说法固不相同,但都是将三代制度视为一前后相继的传统。关于古代礼之性质、演变等,参阅本书“礼法篇”

  [26] 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页331-334。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余英时接受了这一看法,更进一步以孔子的以仁说礼与之相对照、阐释。详参氏所著《论天人之际》,页28-29、82-98、205-211。北京:中华书局,2014。

  [27]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28] 《论语·季氏》。

  [29] 对于先秦政治思想诸流派的简要介绍,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页17-38。

  [30] 孔子论仁及礼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重要性早已成学者共识,余英时在其新著中更视之为轴心突破的标志。详参余英时:《论天人之际》,页95-99。

  [31] 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页221、311。与此相对照,春秋时人言“礼”远过于讲“仁”。仍据杨伯峻统计,《左传》一书,“礼”字469见,“仁”仅33见。同前书,页16。

  [32] 蔡元培语,转引自余英时:《论天人之际》,页89。

  [33] 参见张端穗:“仁与礼:道德自主与社会制约”,载黄俊杰主编:《中国人的宇宙观》。合肥:黄山书社,2012。余英时:《论天人之际》,页86-95、205-6。

  [34] 参见余英时:《论天人之际》,页82-85、97-98。又,关于孔子之前即春秋前半段“德”之观念的发展,参见前书,页212-223。

  [35] 《论语·雍也》。

  [36]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页53。

  [37] 《论语·为政》。

  [38] 《论语·学而》。

  [39] 同上。

  [40] 《论语·子路》。

  [41] 参见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页275、279。

  [42] 阎步克于此论述甚详。详参氏所著《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尤其第三至第六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43] 《韩非子·有度》。

  [44] 这方面,商鞅、韩非等论之甚详。参见本书“‘礼法’探原”。

  [45] 《韩非子·六反》。

  [46] 《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仲冬纪》所记略异于此:“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记载更富戏剧性,所引孔子的评论尤其耐人寻味。更多关于儒家孝道的讨论,详下。

  [47]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4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49] 语出《太平御览》卷八十六《皇王部》“始皇帝条”:“桓谭《新语》:‘秦始皇见周室失统,自以当保有九州,见万民碌碌,犹群羊聚猪,皆可以竿而驱之。”’

  [50] 《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

  [5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52] 贾谊:《新书·大政下》。

  [53] 《礼记·大学》。

  [54] 大体言之,这种更高层面上的综合完成于东汉。参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十章。

  [55] 《诗经·周颂·闵予小子》。

  [56] 《诗经·大雅·下武》。

  [57] 学者认为,孝的观念肇始于殷人。参见曾昭旭:“骨肉相亲志业相承——孝道观念的发展”,载黄俊杰:《中国人的宇宙观》。

  [58]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页9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59] 参同上书,页94。

  [60] 关于德、孝诸观念在西周的发展,参见上引书,页87-95。杨向奎认为,西周正统思潮影响于后世最大者,即在孝道的提出。参阅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页214-216。

  [61] 有学者基于这一认识而相信孝道成立于孔子。参见曾昭旭:“骨肉相亲志业相承——孝道观念的发展”,载黄俊杰:《中国人的宇宙观》。

  [62] 《礼记·祭义》。

  [63] 《孝经·三才章》。

  [64] 《孝经·圣治章》。

  [65] 《孝经·孝治章》。

  [66] 《孝经·感应章》。

  [67] 《孝经·广至德章》。

  [68] 《孝经·五刑章》。

  [69]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70] 《汉书》卷八《宣帝纪》。

  [71] 关于容隐、代刑的制度化及其与孝道的联系,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56-62。北京:中华书局,1981。

  [72] 《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论之更详,杨鸿烈称之为儒家鼓励复仇三大原则。参见页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页200。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更详细的梳理,参见牧野巽:“汉代的复仇”,载《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一卷《通代先秦秦汉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

  [73] 对《周礼》相关制度的详细讨论,参见牧野巽:“汉代的复仇”。

  [74] 《孟子·尽心下》。

  [75] 《孟子·公孙丑下》。

  [76] 孟子更将此种意识投射到唐虞之世。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他:“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答曰:“执之而已矣。”又问:“然则舜不禁与?”回答说:“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接下来的对话更是意味深长:“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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