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专题 | 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介绍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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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发表在《中国社会工作》期刊第4期-第19期

  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介绍(上)

  第一篇  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概念及演变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于1975年首次公布,并曾数次修订和更新。《伦理守则》由英国社会工作协会(BASW)颁布,对社会工作从业者应遵循的专业价值观、伦理原则和具体实践规范进行了系统界定。《伦理守则》的约束力涵盖所有在英国各部门和机构从业的社会工作人员。英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监督从业人员是否恰当遵守伦理规范,另外,协会也负责对案主提供保护,保证其必要权利不受侵害。案主既包括个人(儿童、年轻人或成年人)、家庭,也包括其他团体或社区。由此可见,《伦理守则》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保护案主的正当权益,为实务工作者提供行为与伦理决策指引,维护和增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加强社会工作行业内的伦理监督。

  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将首先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包括价值观、伦理和实践原则等相关术语和概念的界定。

  (一)伦理和职业伦理

  广义上讲,“伦理”是关于行为对错的问题,同时也意指个人品质的好坏。而“职业伦理”则是针对人类职业行为规范的研究,既关系到品行的好坏,也涉及工作关系中的职业责任以及具体的职业准则。

  (二)价值观和社会工作价值观

  “价值”一词源于拉丁文(valere),其含义是有力的、超越的、有意义的。“价值观”则常常被用来描述宗教、道德、文化、政治及意识形态中的信仰、原则、态度、观点或偏好。在社会工作领域中,“价值观”可以被认为是人们认为值得坚持或有价值的特定信仰类型。在专业实践中,也常用“信念” 一词,这也反映了专业价值观不同于单纯的观点或者偏好,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三)原则和规则

  “原则”是一种思想或信仰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它构成了该体系中推理的基础。在《伦理守则》中, 原则被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伦理原则,是指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一般性陈述,涉及到社会工作者对于福利的态度、权利以及义务, 如要尊重案主自主权、要增进人类福祉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原则,是指关于如何增进案主利益的一般性陈述,如通过与同事合作的方式等。原则比规则(标准) 有着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所有人(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原则通常针对的是“所有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自主权”是一种伦理原则,而“社会工作者不应向第三方支付者透露机密信息,除非案主授权这种披露”就被视为是一种伦理标准或规则。伦理(道德)标准也分为两类,但《伦理守则》中并没有加以区分。第一类为一般性的伦理规则,例如“不允许知识被用于歧视性政策”以及“保护所有机密信息”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规则,是指与专业实践有关的、非常具体的指导性规则,例如“作有关遗产等问题的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广告等传媒中不得出现有关歧视或优越感等敏感问题的传播”等。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演变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演变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道德时期、价值时期、伦理理论与抉择时期以及伦理标准与风险管理时期。价值伦理也发展出不同取向,包括父权主义取向、宗教取向、社会正义取向、临床取向等。

  第一个时期是道德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回溯到1601 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这是早期的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具有宗教性质的慈善法规。这一时期的价值伦理来源于《圣经》和宗教的教义,关心的是案主的思想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而实务工作者的价值或伦理反倒在其次。在责任上,这一时期的专业使命是加强案主的道德感,使其能成为一个有德行且完整的个体。在观念上,这一时期偏向父权式的思考,认为只有改变穷人不合时宜的道德观,才能改变他们无助的生活。价值观具有宗教取向和父权主义取向。

  20 世纪初期,睦邻组织运动的兴起和全国经济的大萧条,促使英国社会工作者转向重视结构性问题,认为社会存在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弱势人群的不利处境。这一时期,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思想的发展进入另外一个阶段,此时主张的并不是关注穷人的道德观是否正确,而是转向关心如何通过社会改革,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具有社会正义取向。

  这一时期过后,对案主道德观的关注逐渐减弱,社会工作价值观与助人取向分裂为两派,一派坚持改变个人,但朝向专业化的治疗或临床取向。另一派主张推动政府公共福利与社会政策改革,依然坚持社会正义取向的价值观。治疗(临床)取向的个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伦理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并引发讨论。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后,伦理与价值观的探讨与澄清逐渐增多,伦理守则也开始出现,相关的伦理知识也在此阶段蓬勃发展起来。1976 年,由列维出版的《社会工作伦理》一书,被认为是这一时期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蓬勃发展的标志。这本著作也促使社会工作者开始注意抽象的价值与伦理的研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之前,社会工作比较关注对于核心价值与价值基础等议题的探讨。自此以后,随着诉讼增多,不遵守专业伦理的从业人员被曝光,迫使专业更加注意过去流传下来的伦理传统与伦理训练课程,即进入伦理理论与抉择时期,这一阶段的重点是提升伦理的训练。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更多伦理难题有关的道德哲学与伦理理论等问题的探讨。

  第四个时期是伦理标准与风险管理时期。这一阶段伦理守则及实践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明显增多,以指引实务工作者的行为, 促进专业伦理守则完整发展,预防伦理相关的申诉或法律诉讼。这一时期, 社会工作教育方案、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开始提供更多有关伦理风险管理的教育与训练课程,尤其是有关保密、案主的知情同意、利益冲突、双重关系与专业界限、结案与记录等相关的课程训练。这些课程主要关注如何处理复杂伦理议题、伦理两难问题的处理步骤、案主存在哪些不当行为以及主要的伦理标准探讨等。

  英国伦理守则倡导的价值观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发展脉络及取向影响着包括英国及世界范围内的伦理守则规范。英国伦理守则中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承认每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尊重人)、促进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并适当顾及他人的利益(用户自决和少伤害)、缓解和预防苦难(促进人类福利)、警戒权力滥用(包括政府、社会或机构)所造成的困苦和不公、承诺以负责任、诚信和专业技能提供服务(具有职业操守)、促进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伦理守则》价值伦理观具有临床取向和社会正义取向。依据列维(Levy)对社会工作价值的分类,《伦理守则》的价值观包含了对人持有的信念,如相信人的内在价值;期望达成的境界,如促进人类福利、实现社会正义、减少不公;期待的待人方法,如尊重人、诚信待人。

  值得注意的是,《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从业者应当具备的品格(德行)进行了规定,要求社会工作从业者行为正直,以同情心、同理心、爱心和诚信待人。这是由于社会工作者的个人品格会对伦理抉择与判断产生潜在影响。例如, 伯查和奇尔德里斯(Beauchamp & Childress) 指出,品格包含持久不变的美德,会影响到实务工作的伦理判断与行动。品格特征包括了信念、动机以及情感层面所组成的复杂结构,两位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从业者应当具备的五种核心品格(德行),包括: 热情(积极关心他人福祉、理智与情感上深度同理)、洞察力、值得信赖、诚实正直、谨慎尽责。

  《伦理守则》通过明确清晰地概述价值观、伦理原则及实践规范,鼓励英国各地的实务工作者反思并澄清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伦理挑战和困境,从而做出合乎道德伦理的决定,指引具体的实践行动。

  第二篇   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行业规范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由三个主要的价值观发展而来,包括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及维护专业价值观和伦理守则的职业操守(英国社会工作协会,BASW,2014)。下面介绍英国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伦理原则以及实践原则。

  价值观及伦理原则

  (一)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是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价值观之一,人权价值观来源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和其他联合国关于人权的宣言文件,以及从宣言发展而来的相关公约文件中所传达出的尊重每个人内在价值和尊严的声明。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引导下的伦理原则包含以下五条。

  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与幸福。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维护和捍卫每一个人的身体、心理、情感和精神上的完整与健康,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中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并避免伤害。

  尊重自主权。社会工作者在不危及他人的权利、安全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尊重、促进和支持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帮助他们做出自己的决定,不论他们的价值观和生活选择如何。

  促进参与权。社会工作者应该促进人们广泛参与和接受社会工作服务,使他们能够有权利选择影响其自身生活的决定与行动。

  把每个人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社会工作者应该关心每一个人的生活全部,包括其家庭、社区、社会和自然环境等。

  识别和发展优势。社会工作者应该注重所有个人、群体和社区的力量,以发展他们的优势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二)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促进社会公正,既包括广义的社会范畴,也包括狭义的社会工作者周边的人群网络。社会正义价值观引导下的伦理原则包含以下五条。

  抵制歧视。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来抵制由诸如能力、年龄、文化、性别、婚姻状况、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见解、肤色、种族(或其他身体特征)、性取向或精神信仰等特点所导致的歧视现象。

  承认多样性。社会工作者应承认和尊重他们所服务的社会群体的多样性,同时考虑到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的差异。

  配置资源。社会工作者应该确保按需公平分配其所支配的资源。

  挑战不公正的政策和行为。社会工作者有义务使其雇主、政策制定者、政治家和普通公众注意到资源不足的问题,以及资源分配、政策制定时出现不公平甚至违法的情况。

  协调工作。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个人和集体有责任抵制一切导致社会排斥、侮辱或虐待的社会行为,并致力于创造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

  (三)职业操守

  职业操守是指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尊重和维护专业价值观和伦理守则,并以可靠、诚实和可信赖的方式行事。职业操守价值观引导下的具体伦理原则包含以下五条。

  维护行业声誉。社会工作者应该随时恪守专业的价值观和原则,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为行业蒙羞。

  值得信赖。社会工作者应以诚实、可靠和公开的工作方式,清楚地解释他们的职业角色、干预和决定,而不是企图欺骗或操纵案主、同事或其雇主。

  维护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与案主和同事的关系中建立适当的界限,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经济利益甚至是性需要滥用自己的职位。

  作出专业的判断。社会工作者应该经过权衡和深思熟虑来作出专业判断,并对自己的价值观、偏见以及利益冲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影响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

  具有职业责任感。社会工作者应该随时对案主、雇主和公众的判断与行动作出解释和证明。

  社会工作的实践原则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包括以上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社会公正和职业操守有关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同时也包括社会工作实践原则,实践原则具体阐述了应当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应用伦理原则。以下将介绍其中包含的17条具体伦理实践原则。

  建立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应建立在尊重隐私、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基础上,并尊重案主的自主选择权及决定权。社会工作者应保持与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和其他机构的合作,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重视来自其他学科的同事的贡献。

  风险评估与管理。社会工作者应该认识到,案主也有义务承担风险,并应使案主识别和管理潜在的和实际的风险,同时尽可能确保案主的行为不会伤害到自己或其他人。在与案主的安全或其他人的权利不冲突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支持案主就自己的生活作出明智的决定,并提升案主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道德、职业和法律上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权利。

  以案主的知情同意授权行事,除非法律要求保护该人或另一人免受严重伤害。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尊重每个人的偏好、愿望和决策参与,并确认是否有权代替他人作出决定。例如,尽管法律赋予了父母或监护人知情同意权,但作出决定的过程还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情,给予孩子应有的理解和重视。另外,社会工作者也要考虑到自己的非正式或强制权力及组织权力所带来的影响。

  提供信息。社会工作者应向案主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协助案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选择和决定。在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社会工作者应使案主获取和掌握有关自身的各种信息。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应帮助案主充分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提出申诉的权利、或获取补偿的权利。

  合理共享信息。社会工作者应确保信息的共享符合伦理守则,充分考虑到不同机构或职业领域内有关隐私和保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遵循人权的原则使用权力。社会工作者应以负责任、诚信及尊重他人的方式正当使用他们的角色权威。社会工作者应适当行使权力,保护与他们一起工作的人,并确保人们对自己生活拥有自主权。

  增进人民权利:社会工作者应积极贡献和努力推动反压迫和赋权等相关政策、立法和实践的发展,并尊重人们的信仰、价值观、文化、目标、需求、偏好和社会关系。社会工作者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持有的偏见,以避免将自身的歧视和偏见给任何人或群体造成影响,并确保以合宜的方式为案主提供服务,同时还应抵制同事带有负面歧视或偏见的态度或行为。

  抵制滥用人权。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挑战具有歧视性的、无效的和不公正的政策、程序和做法。社会工作者应该抵制权力的滥用及其对人们所造成的影响。社会工作者不得纵容侵害人权的行为,也不应让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非人道目的,例如施加虐待、拘留儿童或对弱势群体生活构成威胁的行为等。

  时刻准备检举。社会工作者应该随时准备通过所有可能的渠道,包括投诉、检举以及披露公共信息,来检举不良的行为实践。

  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保密原则,确保机密信息仅在案主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被泄露,除非存在更高的伦理或道德要求,例如持有涉及高危风险和生命安全的证据。社会工作者需要向案主解释保密原则的性质,清楚解释可能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涉及保密原则而出现伦理困境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应寻求支持来解决棘手问题。

  保持清晰准确的记录。社会工作者应做出清晰、公正和准确的记录,并提供证据以支持专业判断。社会工作者应只记录相关事件,并明确资料来源。

  在专业实践中追求客观性和自我意识。社会工作者应该反思和批判性地评估自身的实践行为,并意识到他们的实践行动对其他人构成的影响。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应该认识到自身实践行为的局限性,并在必要时征求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以确保安全有效地工作。

  利用专业督导和同行支持反思和改进实践。社会工作者应承担责任,确保能接受专业的督导,促进依据良好的实践经验作出合理恰当的专业判断。英国社会工作者专业协会(BASW)要求所有机构/雇主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督导,以促进有效的团队工作和沟通。

  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持续拓展专业发展。社会工作者应拓展自身的知识、见解和技能,以提供优质和负责的服务。社会工作者需要经常关注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向其他专业人士和案主学习。英国社会工作者专业协会(BASW)也要求机构/雇主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保证社会工作者职业学习和发展的需求得到满足。

  促进专业实践的持续改进。社会工作者应在实践中对守则进行讨论、评估和遵守,也应与同事和雇主分享知识,并承担伦理决策所带来的责任。在职业道德的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寻求政策、程序、服务或工作条件的改善。

  帮助他人拓展专业发展。社会工作者应通过分享知识和实践智慧,为同事和学生的教育与培训作出贡献;也应该识别、拓展、使用和传播知识理论与实践,为社会工作教育作出贡献,包括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并确保学生在实践中承担伦理责任,遵守守则和规范的要求。

  促进评估和研究。社会工作者应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事研究工作,并为制定基于伦理的政策和方案作出贡献,同时也应分析评估为案主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篇   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理论脉络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提出尊重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与公正、社会工作者维护职业操守这三大价值观各自根植于深厚的伦理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基于康德论、效益论、反压迫理论、德行伦理理论、关怀伦理理论、品格伦理理论等。本文将主要介绍这些伦理理论。

  (一)尊重个人:康德伦理观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首先强调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这一核心伦理价值的理论基础始于康德提出的人性基本观。康德认为,人是理性思考且能自我决定的个体,每个人都值得被尊重。康德的人性观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后续发展有着深刻影响,特别是对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处理产生了深刻影响。20 世纪50 年代后, 比斯泰克(Biestek) 提出了一套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处理应当遵循的七个基本原则,也正是基于康德的人性基本观发展而来。这七个原则包括:

  差别化原则是指认同每位案主的个人特质,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

  情感表达原则是指允许案主有表达情绪(尤其是负面情绪)的自由。社会工作者应尽力倾听,避免谴责案主。

  情感投入原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情绪持有一定敏感度,能够及时了解案主想法,给予适当回应。

  接纳是指社会工作者能理解案主,能接纳案主的优缺点和个人特质,秉持着对案主天生尊严和个人价值的尊重。

  非批判态度是指社会工作者不应随意指责或批判案主。

  案主的自主决定是指认可案主的自主选择与决定权。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引导案主发挥自我潜能。

  保密是指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护服务过程中掌握的有关案主的机密信息。比斯泰克(B i e s t e k) 认为,保密是案主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的伦理义务和职责。保密原则也是个案服务能够顺利进行和发挥效力的必要条件。 

  (二)促进公平:效益主义伦理理论

  20 世纪末, 社会工作学者对于康德伦理观和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的原则提出了许多批评。批评者指出,尊重案主及其自我决定权可能会带来消极后果,案主可能会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地自由行事。还有批判者指出,社会工作者通常受雇于机构, 受限于法律和机构规定,处理的案例也会涉及许多人,仅考虑与案主间的关系、而不考虑与更多人间的关系就无法做出恰当的伦理决定。况且,不同人的观点和权益不同,比如父母与孩子的意见就经常发生冲突。以康德伦理架构来看,很难决定优先尊重谁的自我决定权或优先考虑谁的利益。在这一背景下,以促进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作为工作目标的效益主义伦理理论得以发展。效益主义主张社会工作者必须考虑伦理决定的后果, 事先考虑哪种行动造成的伤害最小,自己的行为对哪些案主或群体最有利,采取何种方式能最有效利用资源。这一类强调后果或者结果的理论观点被称作“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 也有学者称其为结果论或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部分学者又进一步区分效益主义为累积式效益主义(good-aggregative utilitarianism)和集中式效益主义(locus-aggregative utilitarianism) 两种。累积式效益主义者主张, 社会工作者应该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考虑, 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才能带来持续的最大效益。但是批评者指出这种伦理行为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以房屋拆迁为例,尽管拆迁会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能提升社会整体的效益水平,因此社会工作者不必照顾少部分拆迁户的情绪。集中式效益主义者则认为,不能仅关注伦理选择所产生的总效益,而应该关注每个人从中获益的程度。

  (三)促进社会正义:激进主义与反压迫理论

  康德论主张社会工作者应时刻以案主利益优先, 效益论则主张伦理选择要尽量顾及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两种理论观点都以问题发生后如何减少权利或利益损失作为出发点,前者强调案主权利最大化,后者强调多数人效益最大化。本质上两者都以个体化视角处理问题,未顾及到案主问题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因素。20 世纪70 年代后,激进主义与反压迫理论流派崛起,这一理论流派认为案主的诸多问题, 例如贫困、无家可归、精神疾病等问题的产生是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因而,持有激进主义观点的学者号召社会工作者要唤起民众觉悟,通过集结力量改造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并且认为只有通过改造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才能从根源解决案主的问题。这一思潮对社会工作伦理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宏观视野关注社会结构,关注社会不平等现象,努力维护社会平等与正义的价值观。受这一思潮的影响,克利福德(Clifford)和伯克(Burke)等学者提出了一套更为具体的反压迫伦理决策模式。该模式重点包含,面对伦理的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该首先反思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权力结构,反思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是否存在于案主的人际关系中。

  (四)伦理通融理论

  以上介绍的三种不同伦理理论取向, 各有其侧重点, 之后的伦理理论发展更加强调这几种理论观点的融合。例如,Beauchamp 与Childress发展出的“通融理论”强调回避单一理论观点,提倡多元化的融合理论。他们提出自主(尊敬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善行(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不伤害( 避免伤害其他人或伤害风险最小化) 与正义( 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四条原则。

  (五)德行、关怀、品格伦理理论

  以上几种伦理理论都忽略了伦理决定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个人的德行、品格、动机和情感的重要性。后期伦理理论又发展出德行伦理观、关怀伦理观或品格伦理观。德行伦理观主要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具备良好的德行,例如要有专业智慧、有同理心、宽容(尊重多元)、诚信(可靠)等品质。关怀伦理观则进一步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关心案主。例如,特龙托(T r o n t o)提出社会工作者要具备这五个要素:专注(第一时间注意案主被关怀的需求)、责任(承担关怀他人的责任)、能力(有关怀的能力并实际给予关怀)、反应(时刻注意被关怀者的回应)及诚信。总体来说,不同于康德论、效益论、激进论等持有明确道德原则,德行、品格或者关怀伦理理论更多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具备内在良好的修养、德行或者品质,这些内在的品质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做出恰当的伦理决定。受到这一思潮的影响, 班克斯(Banks)等人将德行伦理观与反压迫伦理观相结合,发展出一套社会正义取向的情境伦理框架。班克斯(Banks)的框架包括激进取向的社会正义观、同理连带、集体责任、道德或品格的勇气、复杂矛盾环境中反思自我。

  总的来说,康德伦、效益论和激进论都试图寻找一种通用的或者普遍意义上的伦理观,分歧在于强调的是案主利益至上、最大多数人利益至上还是社会结构的改变至上。然而,德行/ 品格/ 关怀的伦理观的重点不在于发展一套通用的伦理框架,也没有强调社会工作者应该优先做什么,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者内在修行和品格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的三大价值观都不同程度受到以上几种伦理理论流派的影响。例如,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价值观受到康德论的影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则主要受到效益主义和激进反压迫主义的影响、对社会工作职业操守的强调则主要受到德行/ 品格/ 关怀伦理理论的影响。

  (参考文献等略去,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编辑:王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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