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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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屡禁不止,更有性侵未成年犯罪在近年来有逐年上升趋势,并具有隐蔽性、熟人作案等特征。本文以S县法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为视角,分析案件特点及原因,提出建议从司法角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健康成长。

  关键字:性侵害 未成年人 保护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性侵害包括猥亵、强暴、媒介卖淫等。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性侵害未成年人即将性侵害对向特定为未成年。2013年10月23日,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款(该款《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1997.03.14时效性已被修改施行日期1997.10.01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该罪被《刑法修正案(九)》删除)等。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近年来S县法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类型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含强制猥亵)罪两大类型,并具有隐蔽性、熟人作案等特征。

  (一)从侵害人的特征来分析。侵害人均为男性,犯罪年龄分两级,在18岁至30岁与40岁至50岁较为为集中,多为单身或丧偶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心理或生理有疾病,从事的职业多为能自由支配时间者或无业者,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当然也有特征不明显的普通人。

  (二)从被害人的情况来分析。被害人多为学生,尤其以小学和初中生居多,趋于低龄化,其中,10岁至13岁女童居多,特别10岁女童畸多,其次是10岁以下,还有部分为幼童。孩子们多为留守儿童,与老人居住,或因父母白天基本在工作,独自在家。

  (三)从侵害者与被害人的关系来分析。近年来,熟人作案与陌生人作案人数比例基本相当,差距不大,这与一般大众所认为的性侵犯罪主要为陌生人相悖,在熟人作案中,网恋、邻居较多,甚至有父女关系的(继父女或父女)。

  (四)从作案地点来分析。作案地点多为就近的控制地,也有在被害人或其亲朋好友居住地的,还有部分在学校、宾馆、酒吧、公园等。

  (五)从犯罪手法来分析。犯罪的手法呈多样性,有暴力、胁迫、引诱的,也通过药物等使被害人失去意识,还有部分是被害人同意的。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危害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给我们的警醒,补习班老师长期性侵害未成年,导致未成年观念被控制,不知反抗,精神崩溃,最终走上自杀之路。被性侵绝不等于“一辈子被毁”。但也不可否认性侵对未成年造成的真实伤害。未成年人在被性侵犯后,更容易误以为这是自己的错,以为是自己导致了性侵发生。如果侵害者是被害人原本尊敬信任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就更容易消极地看待自己。当未成年人孤立无援又极其痛苦时,甚至会主动合理化侵害者的罪。

  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痛苦往往是持久的,有许多人长期处于抑郁、内疚、羞愧和自责等复杂的情绪中,无法顺利地与人建立人际关系,比如很难真正信任他人,畏惧亲密关系,更容易陷入到不健康的虐待关系之中。曾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被触摸时更容易有恶心和内疚感。被害者成年后对亲密关系会有排斥,难以进行亲密关系,或者以尽义务心态生活。

  有部分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忍耐多年,才会吐露一二,有部分未成年人则选择沉默终身,使得案件不能被发现,不能及时制止和惩罚侵害人,从而助涨侵害人再次产生侵害的心理,导致被侵害人再次被侵害或更多人被侵害。

  四、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多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部分还有固化的男权主义,认为未成年人不敢声张,其父母家人为了名声也羞于声张,即使被发现也就是给点钱就可以解决,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会被处以刑罚。

  (二)侵害人自身生理或心理原因。侵害人多为夫妻没有居住在一起或离异的独居人员,因长期独自生活,再加上网络、电视等的影响,导致了犯罪。还有部分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对性需求有着“不正确的、反社会的,甚至有者恋童癖与心理变态的人格异常倾向”, 在病态的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其践踏正常的伦理关系。人格异常的犯罪人性侵害对象是不区分性别和年龄的,所以在现实当中不仅会出现未成年男性被性侵害的情形,亦会出现三、四岁甚至几个月大的女孩被性侵害的现象。

  (三)被害人自己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人的大脑皮层,要到二十多岁才会完全发育好。由此,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学校、社会等引导的情况下,很难较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然而性教育对于我国的父母、学校、社会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大多父母、学校都比较难以启齿,更不能科学的给孩子讲解,导致很多孩子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危险的存在,特别是对熟人放松警惕,无法预防,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甚至有些未成年已经被性侵害了,还误以为是犯罪人在和自己玩游戏而不自知,有些虽然意识到了,但却不知如何进行自我预防或保护,也不知事后如何进行自我救济,以致犯罪人更愿意向这些低幼的未成年人伸出魔爪。也有部分孩子知道是不好的事,但对于侵权人来说自己的力量太小了,不足以对抗强大的侵害者。还有部分孩子因为内心的自卑、对爱情的憧憬、对侵害人的崇敬心理或者被网络影响,被侵害人引诱、诓骗、冠以爱情之名等被迷失,最终被侵害。

  (四)家庭监护人未尽到保护义务。为了生活,大多数父母都要工作,更有一部分父母还要到外地工作,不能时时陪伴在孩子身边。自然,在日常看管、教育、保护方面便可能出现缺失,更有部分特殊家庭的孩子,根本没有人管,因缺乏关爱等原因,与社会青年一起,被人哄骗,最终被害。即使有父母在身边,但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性教育很专业、又隐私的话题,应该由学校或专门的机关来教孩子,父母没有专业的知识无法教好孩子,也羞于或不知道怎么教孩子,更担心方式方法不对让孩子早熟、早恋等。还有的父母认为根本不用教,孩子长大了自然就懂了,或者觉得自家是男孩子,不会被侵害,没有基本的防范意识。

  (五)学校未尽到应有的职责。一是不重视性教育。学生的成绩是学校专注的重点,因此有部分学校就取消了与学习成绩无相关的所有课程,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更没有性教育课程,即使生物课程中有提及,也因不需考试或因敏感而跳过不讲,而在幼儿园几乎没有学校開设这一教学内容,导致孩子对法制教育、性教育的缺失,没有树立科学、准确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学校招录聘用体制不健全。目前教师的招录工作仅重点关注应聘人员的资质和学历,而没有深入的考察应聘者的背景经历、品德素养,更没有开展相应的心理测评评估,而其他的非正式员工,如司机、保洁、宿管员等人员的聘用更是简单松散,缺乏严密的考录制度。这种不健全的招录聘用体制,很难将存在人格或心理异常,甚至有恋童癖倾向的人员隔离在校园之外。此外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由于对这些机构缺乏统一的监管,导致这些机构人员混乱,甚至一些不具备教师资质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都混入其中,极大地增加了学生受害的风险。三是校园管理存在漏洞。学校安全意识薄弱,安保设施不到位,存在一些无法监控到的安全死角;部分寄宿制学监护不力,女生宿舍男生或者男老师等可以随意或轻易进出;对学生离开校园管理不严,学生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轻松出校门等。

  五、法院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面临的问题 证据是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性侵未成年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就集中在证据中。

  (一)客观证据较少。多数案件案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没能及时采集DNA样本、进行现场勘验等。或者案发后没能保护现场、保存证物,导致无法采集或存在瑕疵,以及现场勘验无果等。

  (二)言词证据多变。侵害人为了逃避处罚等原因,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可能存在不实,也可能做所的几次讯问中有部分真实,有部分虚假,还有可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接受讯问都是真实的,在审判中翻供……前前后后可能都不同,真假难辨,很难确认。对于被害人及家人,因为怕被非议,怕被报复,不敢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敢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诉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还有部分被害人因侵害人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双方达成协议而不再追究,便向公安机关作出不实陈述。还有很多很多,这些都给审判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还可能导致法院因证据原因无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三)证人较少。因为案件本身是较为私密的行为,看到案件过程或了解案件的证人较少,因此证人较少。还有部分证人知道案件情况,但害怕被打击、怕麻烦等原因,不愿意作证。

  (四)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录音录像是为了固定言词证据,避免侵害人供述反复,或者提出非法证据排查时,用以证明其合法性的关键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案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致使侵害人钻法律的空子。

  (五)取证过程不规范,导致证据存在瑕疵。提取证物、现场勘验等程序不规范,有时没有见证人等,导致所取得的证据存在瑕疵。在询问被害人时,有时没有通知监护人,或者没有女警等,也会导致证据瑕疵。

  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司法,严惩犯罪 规范取证,确保证据真实、完整、合法。尽早全面规范收集证据,避免流失遗漏和被排除。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为被害人作全面、严格的人身检查,以固定证据,在检查过程中对伤情、伤势进行拍照固定,为后续伤势鉴定奠定基础。如现场留有物证未被破坏,应在第一时间全面、仔细勘查现场,提取当事双方衣物、体液痕迹、指纹痕迹、作案工具等物证,尽可能收集到所有的客观性证据。 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中心建立专门的询问室,柔情司法,打击犯罪。被害人在普通的询问室会感到害怕,可以建立专门的询问室,让被害人感受到安全、被保护、被关爱,让被害人放松心理、缓解压力。被害人多为女孩,应全程由女警陪同,并由女警进行询问等,全程通知其监护人到场,若是监护人不能到场,便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员到场,询问过程应尽量柔和,投入关怀之心,摒弃简单直接的工作方式,可以聊天的方式进行询问,考量被害人心理承受力,掌握节奏,循序渐进,避免司法程序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 建立专家库,邀请心理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安抚,放松心态,引导被害人树立信心、分清对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同时,也通过心理专家对被害人心理进行评估,对于造成伤害较小的,由心理专家配合家长引导被害人走出阴霾,重回健康生活;对于造成精神损害较大的,有创伤后遗症的,由心理专家提出康复建议,再由家长确认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二)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法制宣传 由于部分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社会的危害性,也不知道司法对性侵害未成年的零容忍态度,对案件严查、重处的规程。应当在全社会加强性侵害犯罪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涉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与了解,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不要心存侥幸。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让未成年明确知道自己的身体边界与权益,惊醒未成年危险可能随处可在,熟人也不一定就安全,接触报警,面临危险如何报警自救等,用法律的光照亮每个孩子的生活。 对于监护人,应引导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让监护人清楚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提升危险意识,走出误区适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性教育以及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出现问题正确引导未成年报警,实事求是,不夸大危害,不给未成年制造二次伤害,通过正确的方式处理救济权利,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给予关心关爱,带未成年走出阴霾。 对于学校及培训机构,应将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必修课,公开而坦然地传授学生与其年龄段发育相符合的性知识、性道德,使他们对性侵害有基本的判断,以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防教职工利用自己特殊身份或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建立健全保密机制,保护未成人隐私,避免因泄露隐私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应从法律角度以法律知识,真实案例,犯罪后果及代价等促使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再结合师德、品德、道德,引领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关心关爱同学,尊法守法,严格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远离犯罪。 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性教育及性侵害防范教育,提升全民的性道德观念,特别留心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和性教育。

  (三)部门联动,共护未来 与卫生局、医疗机构、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合,以此为中心,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制定保护未成年的制度、方案等,利用儿童之家、儿童保护站、安全屋等站点为辐射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安全求助、儿童帮扶等,形成保护圈,定期走访了解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儿童的成长环境、心理状态、生活学习困难等,协同家长、学校助力儿童提升自信,培育正当生活兴趣,学会分辨是非好坏,远离社会不良人员,使其安全、健康成长。同时,协助做好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帮教、疏导等工作。 与社区(乡村)、派出所、司法所、法庭联动,规范校园附近不良商店,管控网吧、酒吧、KTV等,对刑满释放人员及因性侵害被处罚过的人进行有专门的登记管理, 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并报警。同时,关注其生活、家庭、工作,引导其遵纪守法,回归社会。

  七、结语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早上七八点钟的太阳……人们用一切美好的词汇形容孩子,但不是每个孩子都能生活在阳光下,总有黑手伸向花朵,制造悲剧。快乐的童年可以治愈一生,痛苦的童年却需要一生来治愈。让我们运用司法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撑起防范性侵害的“保护伞”,给未成年人一个自由、光明、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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