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吗?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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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情况而定

  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有监护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必须有监护人的。

  一是成年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和民事责任,他们需要监护人。二是一些具有疾病、痴呆等原因,不能从事相关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也需要监护人。

  我简直要笑死了,学校填个表居然要填监护人。我早就成年了。拜托制表的老师回去把语文学学好再回来工作吧!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条文理解

  1.本条根据实际情况,总结《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立法经验,采取抽象标准确定成年被监护人范围,将《民法通则》确立的仅针对“精神病人”的成年监护制度升级为较为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将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

  2.对成年人的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识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此外,还应区分长期照护和监护。从对象上看,照护的对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仅针对失智成年人。从内容上看,照护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安排、财产的管理等事项。监护是对失智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

  3.有观点认为,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补足制度,成年监护与产生于父母亲权基础上的未成年监护有很大不同。有身心障碍的成年人很可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自主意愿和偏好,尽管对法定监护顺序的安排已体现了“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但基于上述考虑,对于成年人法定监护顺位的确定,应当在身心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才予适用。如果身心障碍者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则应首先尊重其选择和意愿,除非其能力确有不及。

  二、关联案例

  1.范某甲等诉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号:(2015)沈河民一初1187号

  案例评析:本案中,范某因患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而丧失了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李某作为范某的配偶,具有监护资格和相应的监护能力,且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担任范某的监护人时具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先性。因此,人民法院确认范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范某的配偶李某作为其监护人的判决于法有据。

  2.申请人吴某申请宣告吴某达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

  案号:(2021)京0108民特141号

  裁判摘要:吴某达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吴某达之妻已经去世,现吴某达之子吴某身体健康,精神状况正常,具备监护能力,愿意做吴某达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指定吴某作为吴某达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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